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