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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已不仅仅是一个财产关系概念。它还是一个内涵着户籍制度、住宅制度,粮食供给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兵役制度、以至政权建制等的社会学概念。这主要表现在: 户籍制度,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城市各种所有制形式,把我国公民区分为“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两大类。这使得城乡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形式、经济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等。随之现出了本质性差异。在传统农村集体所有制范围内,农村人口在形式上根本就不存在社会问题,农村人口与农业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几乎是以一种自然过程的必然性实现的。然而,农村人口想越出农村一步,实现“农转非”而在城市就业定居,就必须经历一个艰难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