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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格是表示法律主体资格的概念。在罗马法上人格有诸多的构成要素。在近现代民法中,是以权利能力来指代法律主体资格的。两者虽在此功能上是相同的,但建立的基础却不同。人格与身份相联系,而权利能力与平等相联系。在采用权利能力的用语指代法律主体资格后,如何确保法律主体的主体性是一个重要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目的与工具关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