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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改革
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度,清末沈家本修律正式出现,并在总结世界各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渐确立,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吸纳民众参与案件的审理,以达到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的目标。然而从目前来看, 我国陪审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既有制度设置本身的缺陷与不足,也有其它客观条件的限制。
1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1 参审意识不强,选任状况混乱
参审意识的淡薄与选任规则的缺失是导致我国陪审制度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当下部分人民陪审员对自身的定位与责任缺乏清晰的认识,将其视为一种职称、一种社会地位,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另一方面是制度自身的僵化落后,继零四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三大诉讼法对陪审员做出部分规定后,少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台,这就致使陪审制度落后僵化,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
1.2 “陪而不审、审而不决”问题突出,陪审功能难发挥
人民陪审员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了限制,虽然名义上参与了案件的审判工作,但审判结果完全取决于法官,没有起到监督制约司法的作用。《决定》明确陪審员在参与案件陪审工作时除不能成为审判长外,与法官拥有同等的权利,但这种同等只是形式上的同等,其实质上并不同等。相对于法官而言,人民陪审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实践经验,心理和专业知识都处于弱势地位,以至于不能充分、自由的表达自己真实看法。
1.3 法律专业知识匮乏,办案质量难保证
《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这样的规定虽然明确了陪审员的审判权,但由于缺乏对其所掌握法律知识的要求,只是单纯的规定要求大专以上学历,致使很少有陪审员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因此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恰当的法律。
1.4 陪审待遇偏低,保障机制不完善
任何一项制度的平稳落地,都需要以充足的物质保障为前提。虽然规定参审所需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并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在实际操作当中,很少有法院得到政府此项预算与拨款。导致各地法院需要自筹经费、缩减开支以保证陪审制度的顺利运行,特别是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实施后,各级法院财政紧张很难保障陪审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必然会降低参审积极性,最终导致消极陪审。
2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1 把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关”
《决定》对选任规则虽有着原则性的规定,但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细节。例如,当前对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为大专学历,但在部分地方这样规定缺乏可执行性,这就严重制约了陪审制度在农村等边远地区的顺利实施。因此在2015年陪审改革试点工作当中首次提出“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与此同时,这次改革试点工作也拓宽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范围和参审范围。
2.2 合理配置运用人民陪审员
个人认为,陪审员配置与运用的改良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首先是细化与落实个案随机抽选机制,避免法官指定参审的发生。陪审问题的频发,主要原因是《决定》对实施细节都缺乏必要规定,以至于法官在实际操作中权力过大、过于灵活。其次我认为陪审名册的制作可以尝试将医生、专利等专业性较强的陪审员进行单独分类,可以弥补法官在特殊方面专业性不足,便于今后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审理。最后,应加强人员交流,缩短固定任期。较长的固定任期不利于人才的广泛吸收;而且在人情社会的长期作用下,缺乏必要的监管容易滋生腐败影响司法公正。
2.3 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培训
陪审制度的良性发展不仅需要有优秀的制度环境,也需要有高素质的陪审员。陪审员产生的普遍性决定着其必然来自于不同层次、不同行业,所以我们不能对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有过分的苛求,而2015年改革试点工作尝试陪审员只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所以应着重加强责任感的教育,使其明确自身的职责与义务,以适应新的审判工作方式。管理方面,个人认为如果由法院进行管理势必会削弱对审判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机关对陪审员进行管理,不仅能够保证陪审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且单方管理有利于制度的落实与监管。
2.4 明确权利与义务,完善保障与奖罚
人民陪审员对自身的责任与义务缺乏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认识,原因主要是立法的缺失,应在法律中具体规定,使其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与此同时,还应强化责任意识、完善保障奖罚机制。个人认为主要涉及三点,第一是加强对陪审员个人及其家庭信息保密。第二是充分保障各项陪审经费到位与落实。第三是制定有关陪审员的考核办法、完善奖罚追责机制,以便监督案件的陪审工作,提升参审积极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问题频发,但不可否认其在保障司法民主、遏制司法专权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虽然当前我国陪审制度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项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暴露的社会问题也较多,但这也是一项制度从无到有漫长的发展过程必不可少的阶段。只有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良,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更加有效的对司法进行监督制约。相信通过未来各项制度的细化落实、责任的明确加强以及改革试点的新尝试,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将更加完善并逐渐走向成熟,为我国司法事业做出更加卓越的贡献。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我国古代没有陪审制度,清末沈家本修律正式出现,并在总结世界各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渐确立,其目的是为了通过吸纳民众参与案件的审理,以达到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抑制司法腐败的目标。然而从目前来看, 我国陪审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既有制度设置本身的缺陷与不足,也有其它客观条件的限制。
1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1 参审意识不强,选任状况混乱
参审意识的淡薄与选任规则的缺失是导致我国陪审制度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当下部分人民陪审员对自身的定位与责任缺乏清晰的认识,将其视为一种职称、一种社会地位,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另一方面是制度自身的僵化落后,继零四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三大诉讼法对陪审员做出部分规定后,少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出台,这就致使陪审制度落后僵化,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潮流。
1.2 “陪而不审、审而不决”问题突出,陪审功能难发挥
人民陪审员在行使权利时受到了限制,虽然名义上参与了案件的审判工作,但审判结果完全取决于法官,没有起到监督制约司法的作用。《决定》明确陪審员在参与案件陪审工作时除不能成为审判长外,与法官拥有同等的权利,但这种同等只是形式上的同等,其实质上并不同等。相对于法官而言,人民陪审员缺乏专业的法律素养与实践经验,心理和专业知识都处于弱势地位,以至于不能充分、自由的表达自己真实看法。
1.3 法律专业知识匮乏,办案质量难保证
《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这样的规定虽然明确了陪审员的审判权,但由于缺乏对其所掌握法律知识的要求,只是单纯的规定要求大专以上学历,致使很少有陪审员受过专业的法律教育,因此在面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恰当的法律。
1.4 陪审待遇偏低,保障机制不完善
任何一项制度的平稳落地,都需要以充足的物质保障为前提。虽然规定参审所需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并由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但在实际操作当中,很少有法院得到政府此项预算与拨款。导致各地法院需要自筹经费、缩减开支以保证陪审制度的顺利运行,特别是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实施后,各级法院财政紧张很难保障陪审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这必然会降低参审积极性,最终导致消极陪审。
2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1 把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关”
《决定》对选任规则虽有着原则性的规定,但过于笼统缺乏必要的细节。例如,当前对陪审员的学历要求为大专学历,但在部分地方这样规定缺乏可执行性,这就严重制约了陪审制度在农村等边远地区的顺利实施。因此在2015年陪审改革试点工作当中首次提出“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与此同时,这次改革试点工作也拓宽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范围和参审范围。
2.2 合理配置运用人民陪审员
个人认为,陪审员配置与运用的改良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首先是细化与落实个案随机抽选机制,避免法官指定参审的发生。陪审问题的频发,主要原因是《决定》对实施细节都缺乏必要规定,以至于法官在实际操作中权力过大、过于灵活。其次我认为陪审名册的制作可以尝试将医生、专利等专业性较强的陪审员进行单独分类,可以弥补法官在特殊方面专业性不足,便于今后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审理。最后,应加强人员交流,缩短固定任期。较长的固定任期不利于人才的广泛吸收;而且在人情社会的长期作用下,缺乏必要的监管容易滋生腐败影响司法公正。
2.3 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与培训
陪审制度的良性发展不仅需要有优秀的制度环境,也需要有高素质的陪审员。陪审员产生的普遍性决定着其必然来自于不同层次、不同行业,所以我们不能对其所掌握的法律知识有过分的苛求,而2015年改革试点工作尝试陪审员只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所以应着重加强责任感的教育,使其明确自身的职责与义务,以适应新的审判工作方式。管理方面,个人认为如果由法院进行管理势必会削弱对审判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可以尝试建立专门的机关对陪审员进行管理,不仅能够保证陪审员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且单方管理有利于制度的落实与监管。
2.4 明确权利与义务,完善保障与奖罚
人民陪审员对自身的责任与义务缺乏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认识,原因主要是立法的缺失,应在法律中具体规定,使其明确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与此同时,还应强化责任意识、完善保障奖罚机制。个人认为主要涉及三点,第一是加强对陪审员个人及其家庭信息保密。第二是充分保障各项陪审经费到位与落实。第三是制定有关陪审员的考核办法、完善奖罚追责机制,以便监督案件的陪审工作,提升参审积极性。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问题频发,但不可否认其在保障司法民主、遏制司法专权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虽然当前我国陪审制度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各项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暴露的社会问题也较多,但这也是一项制度从无到有漫长的发展过程必不可少的阶段。只有正视当前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良,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更加有效的对司法进行监督制约。相信通过未来各项制度的细化落实、责任的明确加强以及改革试点的新尝试,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将更加完善并逐渐走向成熟,为我国司法事业做出更加卓越的贡献。
作者单位: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