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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法主流观点认为,在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被害人的哄骗而放弃犯罪的,构成犯罪未遂。但是,根据哲学的内外因关系原理以及刑法学有关理论,此种情况宜认定为犯罪中止。如果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犯罪人完全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那么仅有被害人的哄骗这个外因,是否选择放弃犯罪,仍然取决于犯罪人自己的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选择放弃犯罪的继续实施,且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则完全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宜认定为犯罪中止,以彰显“良法善治”的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