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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尔在其著作《反对完美:科技与人性的正义之战》中,通过列举人类使用基因技术改造自身的诸多情境,对基因技术的使用限度进行了明确设定。他认为:人类可以利用基因技术治疗疾病,获取健康,这属于基因技术的合理应用。但是,我们无需根据自己的欲望和偏好,利用基因技术去追求完美,实现“好上加好”,比如父母根据自身的意愿打造订做的孩子。
毫无疑问,基因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伦理挑战是前所未有的,对于基因技术的伦理反思也是多角度的。一般认为,反对“把人仅仅当作手段”的道义论者一定不会为基因技术做辩护,因为在他们看来,基因技术使人、甚至使还未出生的人完全沦为了技术的订制品和附庸。此外,它还会牵扯到被设计者的权利、自由等诸多伦理难题,触碰到了诸多道义论的基本原则,总体上不符合其“人是目的”的理论品格。与之不同的是,后果主义者反而可能会对此给予伦理支持,因为,使用基因技术“追求完美”这一追求生物学意义上的最优最大化行为,完全符合后果主义“追求行为后果之事态最好最大化”的行为评价标准。那么,后果主义理论果真能够为基因技术进行伦理辩护吗?
一、基因技术及其伦理争论 —— 哈贝马斯与德沃金的论战
基因技术的不断突破意味着人类能够逐渐掌握解构自身生命的密码,有望实现突破自然赋予我们的肉体这一偶然规定性存在,利用科技改善人类自身的天然属性,即基因结构。对基因技术的运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从消极层面上看,基因技术可以用来纠正基因缺陷,起到治疗以及预防遗传病、艾滋病等重大疑难病症的作用,我们可将其概括为“基因治疗”;从积极层面上看,基因技术还可以用来进行“基因优化”,或称为“基因改良”,即人们可以利用基因技术按照自身意愿改良基因结构,追求完美,打造理想的自我和他人。总的来说,通过基因技术,“人类正在实现对自己进化历程的控制,从而有可能改变现存的整个人类图景,甚至于能够有计划地培育一种崭新的人类类型” [1] 33 。
对于“基因治疗”,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上。由于该技术具有相当的风险性,因此在治疗前,医生务必要将该技术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和各种不确定后果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属,以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此外,医者还应履行自身的职业责任,根据患者病情,谨慎采取基因治疗的方案。从总体上看,以恢复身体健康为目的的“基因治疗”在伦理上是能够得到辩护的,它的问题仅仅在于人们对其操作技术上的担忧。
基因技术背后的伦理难题主要集中在“基因优化”上。因为它并不从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以生命健康为目的的医疗手段,而是试图改变并超越人类的正常自然特性,对人类自身基因进行订制和打造,追求更好、更强,最终达到近乎完美的基因状态的基因增强手段。比如“有些人甚至认为可以不要自己生物学意义上的孩子,而去利用精子库和不育中心提供‘最优秀’精子、卵子和胚胎,以增强或改善‘所希望的’人类特性或者在靶细胞中插入一个或一组外源基因,以便按照父母的意愿、偏好或价值取向来改善胎儿的某些非病理性的生物学特征,用基因工程制造新型的人” [2] 88。
以父母打造订制的孩子为例,对于“基因优化”的争论,除了人们对其技术上的担忧,还主要表现在对如下伦理难题的探讨:“基因优化”是否会导致新的贫富差距加大?父母是否有权干预子女的遗传基因?是否有权预先决定下一代的命运?打造订做的子女是否会破坏子女的自主权、平等权以及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之自由等等?
作为人道主义思想家,基因技术的优生学引起了哈贝马斯的忧虑,他认为基因技术的干预所引起的道德问题触及到了人性自身的问题,他反对自由主义者的信条,即“所有市民都拥有自主指导自己生活的平等机会。生物技术为人们打开了新的选择自由”[3] 24。他认为,基因干涉极大地触犯了人类的平等、自由和人权。自由主义优生学完全违背自由原则,对基因的设计扼杀掉了原本属于孩子自己生命历史的宝贵的偶然性,他们不再是“个人生活史的唯一作者”[3] 79。当孩子意识到自己是被设计出来的以后,可能因其自身属性而感到苦恼。在这一层面上,“个人的独特性以及个人自我主体性的不可取代性”[3] 82是基因干预所忽视的。
并且,哈贝马斯认为,父母设计孩子的根据是自己的欲望偏好,他们将孩子仅仅当作技术的客体,同样干涉到了孩子的自主权,这一做法违背了主体间交往的交互性与平等性。此外,他认为基因设计也破坏了亲子关系间天然的“原本自由和平等的对称关系” [3] 79,使得自然而然来源于血缘关系的亲情转变成了“技术亲情”,既然父母是孩子的设计者,那么父母自然要因其设计举动对自己设计出来的孩子负有比血缘亲子关系更多的责任。子女尤为可能对父母为自己设计出来的属性特征感到不满,进而引发比血缘亲子关系多出来的“基因”问题,如此情形之下的亲子关系不可能是平等互惠的。
哈贝马斯认为,“我们要以合理性道德和人权为信仰不同世界观和具有任何差异的人们共同生活在一起提供共同的基础” [3] 73-74 。也就是说,对于基因设计孩子这一技术问题,我们仍然要以合理性道德和人权作为考量的标准。他反对自由主义的优生学,认为我们的出生必须是来源于不受人为干预的开端,这和我们的自由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在这一点上,设计孩子的父母剥夺了孩子本该具有的偶然性的起点自由。
与哈贝马斯观点不同的是,作为支持利用“基因优化”设计子女的自由主义优生学的代表德沃金认为,没有经过基因设计的孩子也同样无法自主选择自己的基因,基因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自然生育的偶然性过程。同时,“基因工程的技术进步和改进会大大降低现在出生的人们的或不免发生在他们生长过程中的缺陷和畸形的数量” [4] 440 。
对于基因技术可能引发的贫富差距问题,德沃金认为完全不必担心,因为随着基因技术水平的提升将会实现基因设计的普遍化。他说:“我们不应当通过降低医疗水平来促进平等,就像更为正统的遗传医学所示,一度只能被巨富们利用的技术,经常会导致一些对每个人都具有更为普遍的价值的发现。对不公正的矫正是再分配,不是剥夺一些人的利益又不能使得另一些人获益。” [4] 440 此外,他还认为,通过基因技术设计子女使其趋向于完美,与在后天教育和环境上追求子女发展的完美毫无分别,因此应该在技术上大力推动基因设计,使得所有父母都能够早日实现打造自己理想中的完美宝宝的愿望。
如上所述,支持父母打造订做子女的自由主义优生学,其理论依据在于:“基因优化”是在渴望改进人类或促进整个社会的集体福祉的宗旨下应运而生的,“基因优化”不该被禁止,反而应该得到极大的鼓励和推动,因为它能够使得人类未来世代的生命更长,更充满才能,因此更有成就。可以说,自由主义优生学是从后果主义的视角对“基因优化”进行评判的。他们认为,如果技术条件允许的话,利用“基因优化”追求完美,打造订做的孩子,能够使得个体自身以及人类整体的基因水平实现近乎完美的最佳事态。与此同时,它还能够带来人类个体与整个人类群体福祉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反对者则是从尊重人类自由、权利、平等等人性重要内容的道义论视角展开探讨的。那么,基因技术是否真的能够得到后果主义理论的辩护?
二、后果主义理论
及其基本原则——改良后的温和后果主义
“后果主义是从功利主义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强调后果论的伦理学形态” [5] 173。后果主义突破了古典功利主义以苦乐和幸福原理为行为评判标准的理论形态,强调行为所产生或引发的事态之好或善。谢弗勒说:“最纯粹最简单形式的后果主义是这样一种道德学说,在任何给定的情形中,正当的行为是将产生总体上最好的后果的行为,正如从非个人的立场所判断的一样,非个人的观点给予每个人的利益平等的权重。” [5] 173谢弗勒的这一定义向我们表明了后果主义的两个根本性特征:第一,在道德意义上正确的行为就是那个能够带来最好的总体后果的行为;第二,后果主义的评价立场是行为者中立的、非个人性的、不偏不倚的。此外,对于行为的后果,后果主义“提出了一个最大化合理性的要求,即行为的善性唯一地为其后果的善性所决定,而这个后果的善性,就在于它是可选行为中能够带来最大最好后果的行为” [5] 174 。而最大最好后果就是指内在善(价值)的事态(states of affairs)。
早期的后果主义理论形态是一种简单的极端的后果主义,主要指行动后果主义,它以行为后果的最大化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对于最初的后果主义理论形态,学界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批评。第一个批评,认为早期后果主义忽视了个人分立性从而导致不正义。诚如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后果论的批评,功利主义后果论把仅仅适用于个人的正义原则放大为整个社会的原则,“这样做没有严格地考虑个体的分立性和多元性” [5] 174,也就是说,每个个体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能将社会原则仅仅看作个人原则的放大,社会正义必须建立在人们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后果主义强调社会福利总量意义的后果正义,从而忽视了个人的权利与正义。第二个批评,认为后果主义的要求是一种过分严苛性的要求,“后果主义所要求的行为正当性,不仅是要求最好后果,而且要求的是最好后果的最大化。这就被人们称为过分严苛性要求” [5] 188 。此外,对后果主义的第三个批评认为,后果主义破坏了个人的完整性。所谓完整性,就是指“个人计划或实行个人计划能力的完整性,从个人欲望或追求出发的完整性,或者把个人的生活计划作为一个整体的完整性” [5] 197。
伴随着学界对于早期后果主义理论的批评,后果主义不断地对自身进行修整和完善,发展出了一系列的后果主义理论类型,比如佩蒂特的约束性后果主义、斯洛特的满足论的后果主义以及谢弗勒的混合论的后果主义等等。可以看出,改良后的后果主义吸取了早期后果主义理论的不足,尽力弥补其理论缺陷,在秉承后果主义基本原则的同时,逐渐呈现出了较温和的理论特色。我们不妨将之称为“温和后果主义”。
经过改良后的“温和后果主义”,有这样几个理论特征:第一,它在强调最好后果的最大化的同时,认为行为者可以适当约束自己对于行为结果不间断地进行计算的行为动机。因为在有些情况下,“一些自发的行为反而更能够促进最大价值的实现” [6] 102,这就取消了行为者对每一个行为进行不必要且费时费力的预算与衡量,以免沦为道德的计算机。第二,它还融入进了“个人满足的足够好”因素,强调在很多情况下,行为者选择那自己认为足够好的、足以令自己满足的行为选项反而更能够促进事态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也就是说,“从外在客观条件看,本可以达到最好,但从常识道德的观点看,有足够好也就可以了” [5] 202。值得注意的是,允许个人的满足并不与后果主义的基本立场“不偏不倚”相冲突。后果主义“不偏不倚”的客观评价标准是说,行为者不是从自我喜好或自我利益计算的最大化立场出发对各个选项进行衡量,而是以行为者中立的姿态,选择最有利于事态价值的最大化实现的选项。那么,或许那个足以能够令行为者满足的选项,虽然在客观上对于行为者的利益来说,它不是净余额最大的选项,但却是最有利于实现事态价值最大化的选项。第三,它强调善(价值)的预设与促进,这个善(价值)不仅包括外在善,还包括内在善;不仅包括个体善,更强调公共善。对于行为的后果,它并不局限于行为带来的短期后果,更强调行为的长远后果与长远影响。
三、后果主义视角
下对“基因技术”的伦理考量
在阐述了经过改良后的温和后果主义的理论特征之后,我们将从后果主义的视角,探究后果主义是否能够为基因技术做辩护。我们认为,后果主义支持基因技术的消极表现,即以治疗和预防重大遗传性或疑难疾病,拯救生命恢复健康为目的的“基因治疗”。因为在这里,它将健康视为需要极力促进的唯一价值,医者根据病人病情,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基因治疗”,就是在最大化地实现维持病人生存的首要价值:健康。“基因治疗”能够实现病人生命健康这一事态的最大化价值,它所带来的是使病人能够维持生存以及恢复健康的最大化最好后果。因此,“基因治疗”能够得到后果主义理论的辩护。但是,人类使用基因技术的积极表现,即利用“基因优化”追求完美这一行为,看似符合后果主义所主张的实现事态价值最大化的理论原则,能够得到后果主义理论的辩护,实则不然。 首先,从技术层面上看,“基因优化”的操作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其负效应不可预测且不可逆,因此不能得到后果主义理论的支持。所谓不确定性,是说人类的疾病往往是十几种基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种基因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往往是与其他因素一起共同参与复杂的生物化学反应的进程。我们无法预知,如果对某一种在功能上与其他基因一起紧密相连的基因进行干预性改变,生物体内的这种自然的相互牵制的系统会发生何种连锁反应” [1] 34。并且,该技术的负效应是极为严重且不可预测的,一旦技术上发生问题,则是不可纠正、不可逆的。虽然“基因治疗”也存在基因技术上的这一问题,但是考虑到“基因治疗”是维持病人生命健康的唯一可能性之举,因此,哪怕只有一线希望,我们也应冒着极大的风险去维护促进病人生命的价值。但是“基因优化”则不同,它追求的是“好上加好”,即超越于自然的正常状况,人类冒着极大风险去拯救生命是正当的,但是在很难预料其可能性后果的情况下,还去制造超常、追求完美就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们还要认识到,“大自然似乎正是为了让人类能够适应环境,才对不同的人赋予不同的基因组合。假如对人类进行‘基因优化’,使人们仅仅拥有单一的‘最佳的’那类基因,那么一旦环境发生了某种变化,则所有拥有着共同基因组合的人,就会突然遭受灭绝的威胁” [1] 34。美国分子生物学家卡瓦利埃坚信,遗传工程的危险性绝不亚于核裂变,甚至比之更为严重。
其次,利用“基因优化”追求完美这一行为会造成“完美”标准的自我消解,人类会陷入追逐基因最优化的怪圈。对于“完美”的定义,古代人和现代人的观念有着极大的不同。对于古代人来说,完美的就是自然的,人之所思都要符合自然,才有可能接近“完美”。但是现代人却把自我观念与“完美”的关系颠倒过来了,要求自然符合人类的“完美”观念,因此,“完美”就是个体主观设立的一个永远无法完成的开放性的概念。当我们失去了“完美”的参考标准,人们反而无从知道什么是“完美”了。假如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一个父母都去按照一定时期内流行的“完美”标准去打造“完美”宝宝的话,那么会造成什么后果呢?结局将会是这样的,在这一时期内将会导致千人一面,一切差异都将消失。如此,如果人们统一于并追求同一个“完美”概念的话,曾经具有多样性的文化即会消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完美”标准的话,那么“基因优化”就会造成“完美”标准的不可通约,且承认一切事物的价值的彻底多元化就会导致价值以及“完美”标准的自我消解。结论是,对于“完美”的不断追逐会导致“正常”标准的不断提升,最终导致人类陷入一个可怕的怪圈而被迫不断地进行基因优化。
第三,“基因优化”注重的是“基因价值”,忽视了人性本身的内在价值:自由。对于人之为人的价值,后果主义尊重并极力促进的是后者。“在激烈竞争的社会里,很容易认为以生物工程改造孩子和自己来获取成功是在行使自由的权利。但是改变天性去适应世界,而不是反过来,其实是最深层次的权利剥夺的方式。这么做会分散我们仔细思考这个世界的注意力,并减弱我们改进社会和政治现实的冲动。与其运用新的基因权力去矫正人性这根弯曲的木材,不如竭尽所能做好社会和政治安排,使其更适合不完美的人类天赋和局限性” [7] 93。对于基因技术,基因的植入改变了人体机能,这属于改变人的外在自由层面,但它更多地改变的是人类的内部自由。所谓内部自由,即人类自身的本性。基因设计使得孩子沦为科技的制作品,源于天然的人性中的自由在一经设计后便被科技剥夺了。“人之改变人性的自由是有极限的,这个极限就是:别把人之为人的本性改掉了” [8] 132。而人性的内在价值之自由是后果主义极力尊重并维护的最重要价值,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基因优化”只顾基因价值,忽视甚至损害人性中的自由价值,无法得到后果主义理论的认肯。
第四,“基因优化”并不能促进实现人生目的——幸福生活的关键要素:德性的培养。德性是幸福的源泉。一个人总是要通过不断地去做善行才能获得善良的德性。这就意味着德性来源于德行,而幸福就是通过不断地行善才会逐渐获得。而这与良好的基因并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与其绞尽脑汁为孩子涉及所谓的“好”基因,不如将重点放在培养孩子好的德性之上。如果每一位父母都明白德性决定幸福的道理,便不会那么急于给孩子制定一个完美的基因了。基因设计还改变了我们道德观中的三大特征,即“谦卑、责任与团结” [7] 84。面对宇宙未知的奥秘,我们应该永远保有谦卑的态度,而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企图通过科技之手改变人性自身,无形当中增长了人类的傲慢之心,对宇宙和未知的谦卑越来越淡化了。经过基因设计这一行为,父母自然就多出了比自然生育的父母对孩子的责任,这些责任关涉他们所选基因对于孩子发展的好与坏。此外,基因设计还淡化了与我们共生于宇宙之中的同类的团结精神。因为基因设计只会让我们思考如何让自己变得更完美,而不是如何与他人共生共存团结协作。
第五,如果父母不去打造子女的基因特质,让其自然地出生在这个世界上,珍惜并尊重属于他们自身的独特经验,不通过“基因优化”剥夺他们做自己人生的创作者的权利,这一自然而然的、自发的行为反而更能够体现出人类对于生命价值的尊重,更能够促进孩子作为人的价值的实现。基因设计忽视了人生“经验”本身的不可复制性。特殊的个人的成长经历,无法预制的那些生命体验,往往是一个人一生中最难忘的回忆,许多成就和品德就是在丰富的人生经验中实现的。基因设计规避了经验的不确定性,试图为孩子找到人生的模板,它将人生经验固定化了,因此便丢失掉了本该属于孩子的丰富多彩的人生经历。约束性的后果主义主张,有些时候一些自发的行为反而能够促进事态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不去运用科技手段干预孩子的基因特质,让其依照本性降临到这个世界上,这一具有偶然性的独一无二的生命历程本身就是一个人无价的人生财富。
第六,基因设计让我们逐渐缺失感恩之心,其实生命本来就是礼物,我们需要“足够好”的人生态度。“珍视孩子为上天恩赐的礼物,就是全心接纳孩子的原貌,而不是把他们当成我们自己设计的物品,或父母意志的产物,抑或满足野心的工具,因父母对孩子的爱并非视孩子恰巧具备的天赋和特质而定” [7] 45。 “普罗米修斯式”的父母显现出来的是充斥着征服欲望的面孔,而不是慈爱的家长。并且,后果主义主张一种“满足的足够好”态度,这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行为者选择自身感到满足的而不是所谓最优的那个选项,反而更能够促进事态价值的实现,体现了一种“中道”精神。正如神学家威廉·梅所称的,我们要对子女抱有:“对不速之客的宽大”。父母应对子女的天赋和特征怀有感激之情,因为它是独一无二的礼物,是对生命奥秘怀有的恩赐,认可子女的“足够好”或许也是作为父母的一种可贵的德性。
综上所述,后果主义理论只能够支持“基因治疗”,而不能够为以“追求完美”为目的的“基因优化”提供伦理依据。虽然它看似在追求事态的最大化,实则与后果主义原则不符。“基因优化”的后果不仅具有不确定性,且从很多方面来看,它所表现出的行为方式,反而不利于子女人生价值事态的最大化实现,并且与实现人生目标幸福的重要元素德性的增强并无关联,反而会弱化人类本应具有的谦卑、责任与团结。普罗米修斯式的父母的角色应该放下运用自身意志对于天赋的支配欲望。运用“基因优化”打造自己订做的孩子,只会是一种“善良的强制”,“德性的恐怖”。将诸多风险可能的恶性后果强加于未来的人,这在后果主义理论上当然是不能得到辩护的。
[参考文献]
[1]甘绍平.基因工程伦理的核心问题[J].哲学动态,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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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龚
毫无疑问,基因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伦理挑战是前所未有的,对于基因技术的伦理反思也是多角度的。一般认为,反对“把人仅仅当作手段”的道义论者一定不会为基因技术做辩护,因为在他们看来,基因技术使人、甚至使还未出生的人完全沦为了技术的订制品和附庸。此外,它还会牵扯到被设计者的权利、自由等诸多伦理难题,触碰到了诸多道义论的基本原则,总体上不符合其“人是目的”的理论品格。与之不同的是,后果主义者反而可能会对此给予伦理支持,因为,使用基因技术“追求完美”这一追求生物学意义上的最优最大化行为,完全符合后果主义“追求行为后果之事态最好最大化”的行为评价标准。那么,后果主义理论果真能够为基因技术进行伦理辩护吗?
一、基因技术及其伦理争论 —— 哈贝马斯与德沃金的论战
基因技术的不断突破意味着人类能够逐渐掌握解构自身生命的密码,有望实现突破自然赋予我们的肉体这一偶然规定性存在,利用科技改善人类自身的天然属性,即基因结构。对基因技术的运用,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从消极层面上看,基因技术可以用来纠正基因缺陷,起到治疗以及预防遗传病、艾滋病等重大疑难病症的作用,我们可将其概括为“基因治疗”;从积极层面上看,基因技术还可以用来进行“基因优化”,或称为“基因改良”,即人们可以利用基因技术按照自身意愿改良基因结构,追求完美,打造理想的自我和他人。总的来说,通过基因技术,“人类正在实现对自己进化历程的控制,从而有可能改变现存的整个人类图景,甚至于能够有计划地培育一种崭新的人类类型” [1] 33 。
对于“基因治疗”,相关争议主要集中在技术层面上。由于该技术具有相当的风险性,因此在治疗前,医生务必要将该技术可能产生的负效应和各种不确定后果告知病人或病人家属,以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此外,医者还应履行自身的职业责任,根据患者病情,谨慎采取基因治疗的方案。从总体上看,以恢复身体健康为目的的“基因治疗”在伦理上是能够得到辩护的,它的问题仅仅在于人们对其操作技术上的担忧。
基因技术背后的伦理难题主要集中在“基因优化”上。因为它并不从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以生命健康为目的的医疗手段,而是试图改变并超越人类的正常自然特性,对人类自身基因进行订制和打造,追求更好、更强,最终达到近乎完美的基因状态的基因增强手段。比如“有些人甚至认为可以不要自己生物学意义上的孩子,而去利用精子库和不育中心提供‘最优秀’精子、卵子和胚胎,以增强或改善‘所希望的’人类特性或者在靶细胞中插入一个或一组外源基因,以便按照父母的意愿、偏好或价值取向来改善胎儿的某些非病理性的生物学特征,用基因工程制造新型的人” [2] 88。
以父母打造订制的孩子为例,对于“基因优化”的争论,除了人们对其技术上的担忧,还主要表现在对如下伦理难题的探讨:“基因优化”是否会导致新的贫富差距加大?父母是否有权干预子女的遗传基因?是否有权预先决定下一代的命运?打造订做的子女是否会破坏子女的自主权、平等权以及作为人的内在价值之自由等等?
作为人道主义思想家,基因技术的优生学引起了哈贝马斯的忧虑,他认为基因技术的干预所引起的道德问题触及到了人性自身的问题,他反对自由主义者的信条,即“所有市民都拥有自主指导自己生活的平等机会。生物技术为人们打开了新的选择自由”[3] 24。他认为,基因干涉极大地触犯了人类的平等、自由和人权。自由主义优生学完全违背自由原则,对基因的设计扼杀掉了原本属于孩子自己生命历史的宝贵的偶然性,他们不再是“个人生活史的唯一作者”[3] 79。当孩子意识到自己是被设计出来的以后,可能因其自身属性而感到苦恼。在这一层面上,“个人的独特性以及个人自我主体性的不可取代性”[3] 82是基因干预所忽视的。
并且,哈贝马斯认为,父母设计孩子的根据是自己的欲望偏好,他们将孩子仅仅当作技术的客体,同样干涉到了孩子的自主权,这一做法违背了主体间交往的交互性与平等性。此外,他认为基因设计也破坏了亲子关系间天然的“原本自由和平等的对称关系” [3] 79,使得自然而然来源于血缘关系的亲情转变成了“技术亲情”,既然父母是孩子的设计者,那么父母自然要因其设计举动对自己设计出来的孩子负有比血缘亲子关系更多的责任。子女尤为可能对父母为自己设计出来的属性特征感到不满,进而引发比血缘亲子关系多出来的“基因”问题,如此情形之下的亲子关系不可能是平等互惠的。
哈贝马斯认为,“我们要以合理性道德和人权为信仰不同世界观和具有任何差异的人们共同生活在一起提供共同的基础” [3] 73-74 。也就是说,对于基因设计孩子这一技术问题,我们仍然要以合理性道德和人权作为考量的标准。他反对自由主义的优生学,认为我们的出生必须是来源于不受人为干预的开端,这和我们的自由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在这一点上,设计孩子的父母剥夺了孩子本该具有的偶然性的起点自由。
与哈贝马斯观点不同的是,作为支持利用“基因优化”设计子女的自由主义优生学的代表德沃金认为,没有经过基因设计的孩子也同样无法自主选择自己的基因,基因设计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自然生育的偶然性过程。同时,“基因工程的技术进步和改进会大大降低现在出生的人们的或不免发生在他们生长过程中的缺陷和畸形的数量” [4] 440 。
对于基因技术可能引发的贫富差距问题,德沃金认为完全不必担心,因为随着基因技术水平的提升将会实现基因设计的普遍化。他说:“我们不应当通过降低医疗水平来促进平等,就像更为正统的遗传医学所示,一度只能被巨富们利用的技术,经常会导致一些对每个人都具有更为普遍的价值的发现。对不公正的矫正是再分配,不是剥夺一些人的利益又不能使得另一些人获益。” [4] 440 此外,他还认为,通过基因技术设计子女使其趋向于完美,与在后天教育和环境上追求子女发展的完美毫无分别,因此应该在技术上大力推动基因设计,使得所有父母都能够早日实现打造自己理想中的完美宝宝的愿望。
如上所述,支持父母打造订做子女的自由主义优生学,其理论依据在于:“基因优化”是在渴望改进人类或促进整个社会的集体福祉的宗旨下应运而生的,“基因优化”不该被禁止,反而应该得到极大的鼓励和推动,因为它能够使得人类未来世代的生命更长,更充满才能,因此更有成就。可以说,自由主义优生学是从后果主义的视角对“基因优化”进行评判的。他们认为,如果技术条件允许的话,利用“基因优化”追求完美,打造订做的孩子,能够使得个体自身以及人类整体的基因水平实现近乎完美的最佳事态。与此同时,它还能够带来人类个体与整个人类群体福祉利益的最大化。然而,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反对者则是从尊重人类自由、权利、平等等人性重要内容的道义论视角展开探讨的。那么,基因技术是否真的能够得到后果主义理论的辩护?
二、后果主义理论
及其基本原则——改良后的温和后果主义
“后果主义是从功利主义发展而来的一种新的强调后果论的伦理学形态” [5] 173。后果主义突破了古典功利主义以苦乐和幸福原理为行为评判标准的理论形态,强调行为所产生或引发的事态之好或善。谢弗勒说:“最纯粹最简单形式的后果主义是这样一种道德学说,在任何给定的情形中,正当的行为是将产生总体上最好的后果的行为,正如从非个人的立场所判断的一样,非个人的观点给予每个人的利益平等的权重。” [5] 173谢弗勒的这一定义向我们表明了后果主义的两个根本性特征:第一,在道德意义上正确的行为就是那个能够带来最好的总体后果的行为;第二,后果主义的评价立场是行为者中立的、非个人性的、不偏不倚的。此外,对于行为的后果,后果主义“提出了一个最大化合理性的要求,即行为的善性唯一地为其后果的善性所决定,而这个后果的善性,就在于它是可选行为中能够带来最大最好后果的行为” [5] 174 。而最大最好后果就是指内在善(价值)的事态(states of affairs)。
早期的后果主义理论形态是一种简单的极端的后果主义,主要指行动后果主义,它以行为后果的最大化为唯一的评价标准。对于最初的后果主义理论形态,学界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批评。第一个批评,认为早期后果主义忽视了个人分立性从而导致不正义。诚如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后果论的批评,功利主义后果论把仅仅适用于个人的正义原则放大为整个社会的原则,“这样做没有严格地考虑个体的分立性和多元性” [5] 174,也就是说,每个个体都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不能将社会原则仅仅看作个人原则的放大,社会正义必须建立在人们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后果主义强调社会福利总量意义的后果正义,从而忽视了个人的权利与正义。第二个批评,认为后果主义的要求是一种过分严苛性的要求,“后果主义所要求的行为正当性,不仅是要求最好后果,而且要求的是最好后果的最大化。这就被人们称为过分严苛性要求” [5] 188 。此外,对后果主义的第三个批评认为,后果主义破坏了个人的完整性。所谓完整性,就是指“个人计划或实行个人计划能力的完整性,从个人欲望或追求出发的完整性,或者把个人的生活计划作为一个整体的完整性” [5] 197。
伴随着学界对于早期后果主义理论的批评,后果主义不断地对自身进行修整和完善,发展出了一系列的后果主义理论类型,比如佩蒂特的约束性后果主义、斯洛特的满足论的后果主义以及谢弗勒的混合论的后果主义等等。可以看出,改良后的后果主义吸取了早期后果主义理论的不足,尽力弥补其理论缺陷,在秉承后果主义基本原则的同时,逐渐呈现出了较温和的理论特色。我们不妨将之称为“温和后果主义”。
经过改良后的“温和后果主义”,有这样几个理论特征:第一,它在强调最好后果的最大化的同时,认为行为者可以适当约束自己对于行为结果不间断地进行计算的行为动机。因为在有些情况下,“一些自发的行为反而更能够促进最大价值的实现” [6] 102,这就取消了行为者对每一个行为进行不必要且费时费力的预算与衡量,以免沦为道德的计算机。第二,它还融入进了“个人满足的足够好”因素,强调在很多情况下,行为者选择那自己认为足够好的、足以令自己满足的行为选项反而更能够促进事态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也就是说,“从外在客观条件看,本可以达到最好,但从常识道德的观点看,有足够好也就可以了” [5] 202。值得注意的是,允许个人的满足并不与后果主义的基本立场“不偏不倚”相冲突。后果主义“不偏不倚”的客观评价标准是说,行为者不是从自我喜好或自我利益计算的最大化立场出发对各个选项进行衡量,而是以行为者中立的姿态,选择最有利于事态价值的最大化实现的选项。那么,或许那个足以能够令行为者满足的选项,虽然在客观上对于行为者的利益来说,它不是净余额最大的选项,但却是最有利于实现事态价值最大化的选项。第三,它强调善(价值)的预设与促进,这个善(价值)不仅包括外在善,还包括内在善;不仅包括个体善,更强调公共善。对于行为的后果,它并不局限于行为带来的短期后果,更强调行为的长远后果与长远影响。
三、后果主义视角
下对“基因技术”的伦理考量
在阐述了经过改良后的温和后果主义的理论特征之后,我们将从后果主义的视角,探究后果主义是否能够为基因技术做辩护。我们认为,后果主义支持基因技术的消极表现,即以治疗和预防重大遗传性或疑难疾病,拯救生命恢复健康为目的的“基因治疗”。因为在这里,它将健康视为需要极力促进的唯一价值,医者根据病人病情,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基因治疗”,就是在最大化地实现维持病人生存的首要价值:健康。“基因治疗”能够实现病人生命健康这一事态的最大化价值,它所带来的是使病人能够维持生存以及恢复健康的最大化最好后果。因此,“基因治疗”能够得到后果主义理论的辩护。但是,人类使用基因技术的积极表现,即利用“基因优化”追求完美这一行为,看似符合后果主义所主张的实现事态价值最大化的理论原则,能够得到后果主义理论的辩护,实则不然。 首先,从技术层面上看,“基因优化”的操作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其负效应不可预测且不可逆,因此不能得到后果主义理论的支持。所谓不确定性,是说人类的疾病往往是十几种基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种基因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往往是与其他因素一起共同参与复杂的生物化学反应的进程。我们无法预知,如果对某一种在功能上与其他基因一起紧密相连的基因进行干预性改变,生物体内的这种自然的相互牵制的系统会发生何种连锁反应” [1] 34。并且,该技术的负效应是极为严重且不可预测的,一旦技术上发生问题,则是不可纠正、不可逆的。虽然“基因治疗”也存在基因技术上的这一问题,但是考虑到“基因治疗”是维持病人生命健康的唯一可能性之举,因此,哪怕只有一线希望,我们也应冒着极大的风险去维护促进病人生命的价值。但是“基因优化”则不同,它追求的是“好上加好”,即超越于自然的正常状况,人类冒着极大风险去拯救生命是正当的,但是在很难预料其可能性后果的情况下,还去制造超常、追求完美就是不合理的。此外,我们还要认识到,“大自然似乎正是为了让人类能够适应环境,才对不同的人赋予不同的基因组合。假如对人类进行‘基因优化’,使人们仅仅拥有单一的‘最佳的’那类基因,那么一旦环境发生了某种变化,则所有拥有着共同基因组合的人,就会突然遭受灭绝的威胁” [1] 34。美国分子生物学家卡瓦利埃坚信,遗传工程的危险性绝不亚于核裂变,甚至比之更为严重。
其次,利用“基因优化”追求完美这一行为会造成“完美”标准的自我消解,人类会陷入追逐基因最优化的怪圈。对于“完美”的定义,古代人和现代人的观念有着极大的不同。对于古代人来说,完美的就是自然的,人之所思都要符合自然,才有可能接近“完美”。但是现代人却把自我观念与“完美”的关系颠倒过来了,要求自然符合人类的“完美”观念,因此,“完美”就是个体主观设立的一个永远无法完成的开放性的概念。当我们失去了“完美”的参考标准,人们反而无从知道什么是“完美”了。假如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一个父母都去按照一定时期内流行的“完美”标准去打造“完美”宝宝的话,那么会造成什么后果呢?结局将会是这样的,在这一时期内将会导致千人一面,一切差异都将消失。如此,如果人们统一于并追求同一个“完美”概念的话,曾经具有多样性的文化即会消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完美”标准的话,那么“基因优化”就会造成“完美”标准的不可通约,且承认一切事物的价值的彻底多元化就会导致价值以及“完美”标准的自我消解。结论是,对于“完美”的不断追逐会导致“正常”标准的不断提升,最终导致人类陷入一个可怕的怪圈而被迫不断地进行基因优化。
第三,“基因优化”注重的是“基因价值”,忽视了人性本身的内在价值:自由。对于人之为人的价值,后果主义尊重并极力促进的是后者。“在激烈竞争的社会里,很容易认为以生物工程改造孩子和自己来获取成功是在行使自由的权利。但是改变天性去适应世界,而不是反过来,其实是最深层次的权利剥夺的方式。这么做会分散我们仔细思考这个世界的注意力,并减弱我们改进社会和政治现实的冲动。与其运用新的基因权力去矫正人性这根弯曲的木材,不如竭尽所能做好社会和政治安排,使其更适合不完美的人类天赋和局限性” [7] 93。对于基因技术,基因的植入改变了人体机能,这属于改变人的外在自由层面,但它更多地改变的是人类的内部自由。所谓内部自由,即人类自身的本性。基因设计使得孩子沦为科技的制作品,源于天然的人性中的自由在一经设计后便被科技剥夺了。“人之改变人性的自由是有极限的,这个极限就是:别把人之为人的本性改掉了” [8] 132。而人性的内在价值之自由是后果主义极力尊重并维护的最重要价值,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基因优化”只顾基因价值,忽视甚至损害人性中的自由价值,无法得到后果主义理论的认肯。
第四,“基因优化”并不能促进实现人生目的——幸福生活的关键要素:德性的培养。德性是幸福的源泉。一个人总是要通过不断地去做善行才能获得善良的德性。这就意味着德性来源于德行,而幸福就是通过不断地行善才会逐渐获得。而这与良好的基因并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与其绞尽脑汁为孩子涉及所谓的“好”基因,不如将重点放在培养孩子好的德性之上。如果每一位父母都明白德性决定幸福的道理,便不会那么急于给孩子制定一个完美的基因了。基因设计还改变了我们道德观中的三大特征,即“谦卑、责任与团结” [7] 84。面对宇宙未知的奥秘,我们应该永远保有谦卑的态度,而人类为了满足自身的欲望,企图通过科技之手改变人性自身,无形当中增长了人类的傲慢之心,对宇宙和未知的谦卑越来越淡化了。经过基因设计这一行为,父母自然就多出了比自然生育的父母对孩子的责任,这些责任关涉他们所选基因对于孩子发展的好与坏。此外,基因设计还淡化了与我们共生于宇宙之中的同类的团结精神。因为基因设计只会让我们思考如何让自己变得更完美,而不是如何与他人共生共存团结协作。
第五,如果父母不去打造子女的基因特质,让其自然地出生在这个世界上,珍惜并尊重属于他们自身的独特经验,不通过“基因优化”剥夺他们做自己人生的创作者的权利,这一自然而然的、自发的行为反而更能够体现出人类对于生命价值的尊重,更能够促进孩子作为人的价值的实现。基因设计忽视了人生“经验”本身的不可复制性。特殊的个人的成长经历,无法预制的那些生命体验,往往是一个人一生中最难忘的回忆,许多成就和品德就是在丰富的人生经验中实现的。基因设计规避了经验的不确定性,试图为孩子找到人生的模板,它将人生经验固定化了,因此便丢失掉了本该属于孩子的丰富多彩的人生经历。约束性的后果主义主张,有些时候一些自发的行为反而能够促进事态价值的最大化实现。不去运用科技手段干预孩子的基因特质,让其依照本性降临到这个世界上,这一具有偶然性的独一无二的生命历程本身就是一个人无价的人生财富。
第六,基因设计让我们逐渐缺失感恩之心,其实生命本来就是礼物,我们需要“足够好”的人生态度。“珍视孩子为上天恩赐的礼物,就是全心接纳孩子的原貌,而不是把他们当成我们自己设计的物品,或父母意志的产物,抑或满足野心的工具,因父母对孩子的爱并非视孩子恰巧具备的天赋和特质而定” [7] 45。 “普罗米修斯式”的父母显现出来的是充斥着征服欲望的面孔,而不是慈爱的家长。并且,后果主义主张一种“满足的足够好”态度,这就是说在有些情况下,行为者选择自身感到满足的而不是所谓最优的那个选项,反而更能够促进事态价值的实现,体现了一种“中道”精神。正如神学家威廉·梅所称的,我们要对子女抱有:“对不速之客的宽大”。父母应对子女的天赋和特征怀有感激之情,因为它是独一无二的礼物,是对生命奥秘怀有的恩赐,认可子女的“足够好”或许也是作为父母的一种可贵的德性。
综上所述,后果主义理论只能够支持“基因治疗”,而不能够为以“追求完美”为目的的“基因优化”提供伦理依据。虽然它看似在追求事态的最大化,实则与后果主义原则不符。“基因优化”的后果不仅具有不确定性,且从很多方面来看,它所表现出的行为方式,反而不利于子女人生价值事态的最大化实现,并且与实现人生目标幸福的重要元素德性的增强并无关联,反而会弱化人类本应具有的谦卑、责任与团结。普罗米修斯式的父母的角色应该放下运用自身意志对于天赋的支配欲望。运用“基因优化”打造自己订做的孩子,只会是一种“善良的强制”,“德性的恐怖”。将诸多风险可能的恶性后果强加于未来的人,这在后果主义理论上当然是不能得到辩护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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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