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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规避基金运行风险,防止透支现象的发生,商城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新农合各项工作已逐步纳入了科学管理、规范运作、惯性运行、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其主要做法是:
严格执行《商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和患者自费比例;严禁医务人员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或串换药品;出院带药仅限于口服药品,一般不超过三日量。并认真遵守物价政策,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严禁定点医疗机构自立收费项目或分解收费项目,严禁重复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对已经实行药品公开招标采购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价格“顺价加成”的管理规定,药品顺价加成率不得超过15%;其他县级医疗机构和乡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信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常用药品零售价格实行限价管理,对暂未纳入限价管理范围的药品,顺价加成率不得超过30%。县、乡医疗机构凡违反用药加成规定的,按违规金额3倍以上罚款。
对定点医疗机构月人均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上限控制。即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类确定月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上限控制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将按超出部分乘以住院人次和该级别报销比例的金额从定点医疗机构的报账款中扣除,扣除部分抵减当月基金支出。对人均住院费用连续三个月超过规定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暂停报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对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要每月开展一次分析评估,随时掌握医疗费用动态,及时发布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信息,对超标、违规的单位要予以警示告诫和通报。
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把医疗审核关,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报账要求的坚决不予报账,保证基金支出的合理性、原则性和准确性。同时突出重点,加大稽查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严格执行《商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规范诊疗、用药行为。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比例和患者自费比例;严禁医务人员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或串换药品;出院带药仅限于口服药品,一般不超过三日量。并认真遵守物价政策,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严禁定点医疗机构自立收费项目或分解收费项目,严禁重复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对已经实行药品公开招标采购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药品价格“顺价加成”的管理规定,药品顺价加成率不得超过15%;其他县级医疗机构和乡级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信阳市卫生局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常用药品零售价格实行限价管理,对暂未纳入限价管理范围的药品,顺价加成率不得超过30%。县、乡医疗机构凡违反用药加成规定的,按违规金额3倍以上罚款。
对定点医疗机构月人均住院医疗费用实行上限控制。即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类确定月人均住院医疗费用上限控制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将按超出部分乘以住院人次和该级别报销比例的金额从定点医疗机构的报账款中扣除,扣除部分抵减当月基金支出。对人均住院费用连续三个月超过规定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暂停报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对全县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要每月开展一次分析评估,随时掌握医疗费用动态,及时发布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信息,对超标、违规的单位要予以警示告诫和通报。
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把医疗审核关,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报账要求的坚决不予报账,保证基金支出的合理性、原则性和准确性。同时突出重点,加大稽查监管力度,坚决查处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新农合工作健康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