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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基础,它关系到公民权利保护的力度,规制着审判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也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争议最多、分歧最大的问题.目前,关于受案范围的讨论和建议几乎都局限在对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的讨论范围内.对此,笔者认为,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存在缺陷所致.对这些问题仅仅通过完善现有法律规定并不能得到根本解决,一劳永逸的做法就是重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制度.本文拟就相关的三个基本问题略述己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