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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实行校长负责制以来,人们就一直在对校长管理权问题进行探讨。实践证明,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是较为科学、可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也明确规定。“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依法据理,校长可以较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力,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然而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校长的权力得不到保障;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校长缺乏激励机制等。一项有关校长的权力问题研究表明。不仅许多中小学校长不能对此做出正确回答,而且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