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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下级行政区域。民初,北京政府命令将清代的县州厅及有直辖地方的府一律划一为县。县也分成若干等级,但北洋时期无统一规定,有的省分为特一、二、三等,有的则分为甲、乙、丙、丁、戊等,有的还在等第中分甲、乙各级。 县的性质较为特殊,当时认为国家实行宪政的基础在于县实行自治,故县既被视为是国家最低一级行政机关,又是最高一级的地方自治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