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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适格。又称当事人适格,也称为正当的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可以自己的名义充当当事人的资格。具有仲裁实施权的人即是适格的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当事人未必是适格的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有针对适格的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有法律意义,也只有适格的当事人才受仲裁裁决的约束。对于不适格的当事人,应裁定驳回申请或者更换。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作出有效裁决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