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证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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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公证是为社会保驾护航的法律制度,在人类历史千年的发展史中,应社会的需求而生,也对人类历史的发展做出了贡献。本文从公证的历史沿革和公证的现实作用方面,浅析公证制度对人类社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作用。
  关键词 公证制度 公证沿革 公证作用
  作者简介:韩岳,山东省邹平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41
  悠久的人类历史中,一项社会制度可能会昙花一现。但一个千百年都存在的社会制度,则证明了社会对这项制度的需求,也证明了这项制度对社会的贡献。公证的悠久历史,证明了它存在的重要性。一个繁荣的社会、无论是奴隶制、封建制,还是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要是在社会高度发展的时期,公证就会应社会的需求不断地得到发展。当今社会到达人类社会文明的顶峰,公证必将作为社会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得到长足的发展并发挥巨大的作用。
  一、公证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作用
  (一)西方古代公证制度的作用
  公证是一种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法律制度,目前法律界公认的公证制度的起源是在古代奴隶制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产生了的“达比伦”制度。“达比伦”是给当事人提供代书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具备国家法律的素养,由国家支付报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证明文书。“达比伦”制度的产生对社会中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调整。经过历史的沿革,公证制度顺应每个时代的发展并且得到了发展。在1802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颁布了历史上第一部系统的公证法律《公证人法》。公证法律制度的颁布,不仅确定了公证人的法律地位,而且为公证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1804年拿破仑又在《法国民法典》中对公证制度作了规定。自此,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证制度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得到了快速的发展。1945年11月2日法国政府颁布了命令,明确的规定了公证的专业机构,而且成立了公证的高级理事会。直到今日,法国公证体系还是依据此法令构建的。公证行业对西方社会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二)中国古代公证制度的作用
  中国古代每个繁荣的时期也都显现出了公证制度发展的身影。虽然中国每个时代可能对公证制度的叫法名称不一致,但公证制度的实质却真真实实的存在。西周时期是中国奴隶制社会比较繁荣的一个时期。西周的繁荣导致政府对社会中的物权和债权表现出了保护的态度。由此土地交易的国家公证监督作为公证制度的萌芽也出现了。而且西周的公证活动,以金文法的形式留存下来。奴隶主贵族之间如果有田地的交易,首先要告知官府,得到官府的认可。官府派相关官员到田地进行勘察和标注,并且要将官方公证监督刻到青铜器上也就是以金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交易才算是正式完成。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繁荣顶峰的汉朝、唐朝,中国的民间公证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汉代出现了遗嘱继承,遗嘱文书在汉代名“遗令”,而“遺令”只有民间的“公证人”的参与才能得到官方的认可。汉代的《居延汉简甲乙编》中记载,在房产交易、土地买卖甚至是日常商品交易的契约中,都存在民间公证制度,作为社会繁荣发展的保障,而公证人被称之为“旁人”。在封建的大唐盛世,官方规定了“市券”制度。《唐六典·京都诸事令》中记载“凡卖买奴婢、牛马,用本司本部公验以立卷”官方对重大的交易活动都要进行公证监督。“市卷”有官方统一规定的格式和文字,还要盖有官印,以官方的审验进行确定。官方对“市券”的交易收取税收,这就是官方公证的意义。《唐律疏议·杂律·买奴婢牛马立券》:“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对于不立“市券”的交易活动,唐政府则要予以惩罚。唐朝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证制度。
  在中国封建王朝经济最为繁荣的宋代,官方公证和民间公证也呈现出了多样的发展。宋王朝的经济繁荣促使国家公证制度和民间公证制度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宋代规定了“红契制度”,在诉讼中,达到了“官司理断交易,具当以赤契为主”的程度。宋朝政府在红契制度中增加了政府的税收,而且通过“红契制度”政府对民间的活动进行了监督,并且在诉讼中通过红契制度大大减少了官方诉讼的成本,对于政府而言真是一举多得的政策。而在宋代还出现了民间公证机构“书铺”,“书铺”既可以“写状钞书”又可以“民间检验、代理诉讼”。公证行业在宋代的发展既体现了政府社会管理的需求又体现了民间民商业活动的需求,公证已经是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封建王朝的没落,国家处于贫穷落后的阶段,公证活动发展有所减慢但是仍存在。
  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新型的公证制度也逐步建立。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公证制度得到了全面恢复。三十多年来,公证制度对改革开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障了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保护了国家的权益、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通过法律的程序对我国的公证制度和公证行为进行了规范。随着社会主义中国的逐渐富强、强大,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目标实现即在眼前,中国的公证业务必将呈现更加绚丽的发展。
  二、公证对于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一条规定: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首先,中国的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的产生,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其次,公证行为是有法律保障的,这就是公证行为在社会中能产生的作用的依据。
  (一)公证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作为保障的经济。如果没有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市场就不会有良性成长。公证可以提高经济社会中各方的诚信度,提高经济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降低交易的风险和成本。   1.公证对经济发展可以起到桥梁的作用。公证是一种国际通行认可的司法证明法律制度。在国际社会经济活动中,其他中介机构往往不具有让各方都认可的公信力。而经过经济全球化发展,处于不同法律制度、政治制度、文化风俗的各方均将公证机构作为具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公证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各市场主体和市场之间起到了联结的作用。随着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中国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坚定执行者,中国公证不仅为国家间的贸易发展提供诚信基础,而且架设了一座具有公信力的桥梁,起到了沟通媒介的作用。
  2.公证对经济活动可以起到审验的作用。中国的公证制度规定,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除去对公证主体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还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通过公证实质性审查,就可辨明公证主体是否具有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相应行为能力、身份和法律资格,辨明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这样最大限度的可以保障双方经济主体的权益。
  3.公证对经济行为可以起到监督作用。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原动力是趋利性,经济各方都不可避免的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努力。而市场具有优势的一方又会凭借自己的优势多占对方的权益,直接影响市场活动的公平。公证作为代表国家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凭借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监督经济活动公正、公平的进行。经济活动中的公证行为有力维护经济各方的权益,甚至是维护国家的利益。目前,很多的大型经济活动例如招投标、抽奖、公司股东决议等都有公证行为的介入。
  (二)公证对和谐社会的保障作用
  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公证制度作为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通过具有普遍公信力的公证证明,对社会中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规范,保障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家庭和未成年人的保护,则是公证保障作用的完美体现。
  公证保障婚姻家庭的权益。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美好的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公证制度在婚姻家庭的建设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经过公证以后,对双方的约束力就会增加,可以有效的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减少功利性婚姻的产生,增进家庭的和睦。而婚前财产公证也可以作为婚后财产分配、财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公证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有力的保障。而公证行为在办理的过程中,通过审查的职能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着全力的保障。
  1.在遗嘱公证行为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在遗嘱公证行为中,首先涉及的就是对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审查。由于公證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形式,所以公证遗嘱越来越受到国人的重视。但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公证人员对遗嘱涉及的财产要进行审查,尽管立遗嘱人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但办理公证的过程中要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出预留,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在处置财产的公证行为中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在办理财产处分的公证中,公证机构根据法律会对涉及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审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3.在当事人离婚协议公证中对涉及未成年人部分进行审查。在当事人办理离婚协议公证中的财产处分协议,涉及到未成年人的部分,根据法律规定,提醒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留出必要的财产。
  (三)公证对社会矛盾的化解作用
  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制度,在社会管理中起到了“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的作用。无论什么社会制度,社会中矛盾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矛盾既是社会发展的阻力,又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阻力占主要方面还是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占主要方面,主要依靠社会矛盾的化解。公证作为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行为可以参与到社会矛盾的辨识、社会矛盾的预防、社会矛盾的排除、社会矛盾的解决等各个方面。既可以防社会矛盾于前,又可以解社会矛盾于后。由此,公证是一道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防线。
  1.公证的行为就是法律宣传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基础是“人人知法”。经过三十多年的普法宣传,国人对法律有了普遍的重视,但是对法律知识的认知还是不足。公证本身就是一项法律行为,因此在公证办理的过程中,对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进行了法律的宣传,加深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2.公证对社会矛盾的预防作用。公证通过对社会民商事活动的提前介入,确保了法律对民商事活动的引导,可以起到预防社会矛盾的作用。
  3.公证对解决社会矛盾的排除作用。在涉及社会矛盾的公证事项中,公证行为可以依据法律,对公证事项进行分析和梳理,将根本不属于社会矛盾的部分理清处理,细化社会矛盾,从而解决社会矛盾。
  4.公证对社会矛盾的解决作用。社会矛盾的产生有种种原因,公证运用法律手段,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通过对社会关系的法律化调整,对社会矛盾不断地进行化解。
  从中西方公证历史的沿革,到当今社会公证的发展,公证作为一项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必将随着社会的进步,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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