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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抓取是数据产业发展的重要一环,为了更好规制数据抓取行为,对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学术层面的阐述,支持“不正当竞争行为说”。通过分析数据抓取行为的构成并结合司法实践发现,在认定过程中,裁判者过分强调竞争关系的认定起点位置,泛化使用商业道德标准,并且实质利益损害标准尚未明确,进而提出要转变整体的认定理念,弱化竞争关系认定起点的地位,规范适用商业道德标准,明确利益损害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