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示和传承:新时期人民法官的司法良知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olff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法官的司法良知,是法官一种内心信念,是法官以职业道德为基础,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对法律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自己所经历的司法实践经过反思而作出的判断的意识。文章以解读邹碧华精神为契机,阐述新时期人民法官应有的司法良知。
  关键词 法官 司法良知 邹碧华 精神
  作者简介:陈红星,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9.003
  在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人民对法官的期望越来越高,法官的司法良不仅是法官的一种内心信念,还应该包括法官丰富的学识、高尚的道德情操、神圣的职业责任心和勇于探索的创业精神。邹碧华就能挺身而出,甘当“燃灯者”,他不仅点燃了人民群众对新时期人民法官的期望和信任之灯,也点燃了人民法官对自身司法良知的自醒之灯,这也正是邹碧华精神的时代价值之所在。
  一、法治信仰:司法良知所体现的真善美
  法官的司法良知来源于对法治的坚定信仰,其最基本的内涵便是对是非、善恶、美丑有一个鲜明的态度和正确的判断。法治信仰是法官一直坚持、不能丢弃的法治中最朴素的、最核心的真善美。
  (一)真:怀公平正义之心
  司法是社会最后的保障线,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而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是社会主义司法的首要价值追求,是对一切社会现象“真”的体现。因此,公平正义必然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法治信仰。正如邹碧华所认为的那样: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找到一些需要的东西,并慢慢有了一种成就感,并为之不断地努力追求,这种思想慢慢地入脑入心、流入血液、进入骨髓,成为一种习惯。这样,无论承受多大的压力也不会感到累,无论遇到任何困难也不会屈服,无论处于何种逆境也不会退缩。
  (二)善:思司法为民之举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纵观邹碧华法官短暂的一生,他始终视“做有良知的法官”为人生追求,以真情为人民服务体现司法的温暖。正如他自己所言,“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当然要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要用法的精神解决问题,服务百姓。”实践证明,只有把对人民的深厚感情融入到司法事业中,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要求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和人文关怀。这才是法治信仰的真正落脚点和归宿。
  (三)美:修清正廉洁之德
  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人民法官被喻为“天平”,是人民所赋予的正义化身。因此,法官更应该在公正的立场上,严守廉洁操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克己奉公、廉洁司法。做到树清正之风,修廉洁之德。在邹碧华同志的生活中没有杂乱不堪的小圈子,只有忘我工作的无私奉献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以清正、廉洁作为自身工作准则,坚持高尚的精神追求,永葆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切实做到拒腐防变、永不沾腐。在法院工作的26年,邹碧华就是以昂扬向上的人生态度和持之以恒的艰苦努力,坚持公正廉明、为民司法,在不断地接近并实现了他所坚守的价值观和使命感。
  二、敢于担当:司法良知所应有的责任心
  司法良知强调法官对义务的敬重心、责任感,法官的担当也是责任心,在字典中,“担当”作为动词出现,意思是:接受并负起责任。“责重山岳,能者当之”,新时期的法官应该像邹碧华那样坚定理想信念,切实做到敢担当、能担当、善担当。
  (一)矢志不渝的政治担当
  莫格里希说过,“抱负是高尚行为成长的萌芽”。法官必须坚定自己的政治方向,坚守自己的理想信念,把握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和精髓,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才能正确地定位自己的责任担当。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官面临的工作量大、要求高、责任重而总体待遇偏低的现实状况一时难以根本性改变。这种现状,对人民法官是一种历练和考验,对于那些本没有多大政治理想、仅仅把法官职业当作谋生手段的人而言,势必造成心理上的失落、失衡,甚至当“逃兵”。培育法官的司法良知就必须率先解决法官的政治立场和政治素养问题,必须要求全体法官像邹碧华那样具有坚定不移的政治理想和矢志不渝的政治担当。
  (二)攻坚克难的改革担当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了深水区,改革遇到的困难越来越多。这个时期,人民法官的担当精神尤为显得可贵。《人民日报》对“邹碧华现象”如是评论:“改革走到今天,碰到的全是‘硬骨头’,不再是人人击掌叫好的普惠改革。全面深化改革,更需要迎难而上、不计毁誉的担当精神”。邹碧华就是这样一位在改革面前敢啃“硬骨头”的“拓荒者”。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先行者之一,面对困难,他迎难而上、无私无畏、克难攻关,夜以继日地研究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积极推行改革项目化管理理念和改革效果评估等制度,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法官攻坚克难的改革担当精神。
  (三)爱岗敬业的职责担当
  法官的敬业精神首先表现在对职权的充分享有上,法官代表国家依法承担“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从事业务活动,既要及时、合法、公正的处理案件,又要严格执法守法、客观公正。邹碧华广受法院系统内外人士的敬仰正是源自其无可挑剔的职责担当。邹碧华对待工作近乎到了狂热的程度,他既是法院的领导,承担了繁重的管理工作;还是一名法官,承担繁重的审判工作,同时他还是一位教师,承担了大量的法学教学工作。在有限的时间里,邹碧华几乎将所有的时间都献给了他引以自豪的法律职业。能够达到这种忘我、迷恋的工作状态,没有爱岗敬业的职责担当是无法长期坚持的。
  三、改革创新:赋予司法良知的新内涵
  丹宁勋爵说过“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待在一个地方,法律将会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一切事情将继续前进”。创新精神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精神的核心,当前司法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创新精神理应成为当今法官的司法良知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就要对现有的工作模式、思想观念“开刀”,小创新就得动“小手术”,大创新就得动“大手术”。邹碧华是一个极富改革创新精神的法官,他立足岗位,为我们的司法改革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不仅是一个行动者,还是一个布道者,以现身说法的形式传播“可视化管理”、“法律共同体”的理念,传播“法庭上的心理学”、“调解中的心理学”、“管理中的心理学”,传播法官日常工作的良好习惯。   (一)科学创新理念
  新时期的人民法官要有科学的工作理念,更要有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邹碧华在全国法院首创“法官业绩数字化评价”,在他所创的这套评价体系中,加大了工作实绩在晋升条件中的权重,为能干事想干事的同志提供了更宽广的舞台。他还将案件大数据、案件权重测算法与工作量可视化展示等方法与手段运用到了司法改革之中。 邹碧华研究的“案件权重计算理论”将案件权重系数分为对一般案件的一般权重系数、特殊典型案件的固定权重系数和案件特殊因素的浮动权重系数,为科学评价办案工作量,法院司法改革科学确定人员分类员额、岗位配比、法官人力资源办案占比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邹碧华主导开发的“裁判文书智能分析系统”,在国内法院首次提出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裁判文书进行智能评查,对案件裁判文书质量把关、辅助法官结案的论述说理等都具有突破性的意义,深受办案法官的欢迎。
  (二) “法律共同体”意识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这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法官作为审判者居于司法体制的中心,更应该心存“法律共同体意识”,以创新思维和科学方法不遗余力地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寻求法律真相,这也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皈依。邹碧华给我们点燃了“法律共同体”意识之灯,他把努力追求与建构与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学者等法律工作者的良性互动关系,共同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他一生的价值追求。作为一名人民法官,我们应该从自身做起,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搭建起更多的纽带和桥梁。
  (三)互联网思维
  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科技的不断冲击下,人民法官应与时俱进,更新思想认识,储备一定的互联网知识,培养自己的互联网思维,善于运用互联网思维对各种“涉网”案件加以研判。另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递方式、交流方式在不断地变化、人民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也有巨大的变化。在此背景下,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时代需求,提高审判质效、增强司法能力也推出了“科技强院”战略,科学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成为人民法院重要的辅助工具。邹碧华就是一个有很强互联网思维人。他认真研究互联网信息技术前沿,注重借鉴国内外最新的信息网络知识,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将信息化、网络化思维融入到服务审判、司法便民、规范管理、队伍建设等法院的各项工作中,为法院信息化建设上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指导意见,彻底改变了法院传统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方式。
  四、结语:追随“燃灯者”的足迹
  邹碧华是一个“燃灯者”,是我们处于司法改革时期这一代法官的楷模,他以自己无比光亮的职业生涯和崇高品德描绘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应有的司法良知,为新时期人民法官司法良知的形成,全社会法治理念的养成提供了极为宝贵的精神指引。逝者已逝,对邹碧华的缅怀不仅在于传播他的精神,更要在实际行动中发扬和传承。当有越来越多“邹碧华”出现,当我们每一个人用自己的努力付出,将司法改革推向前进,我们可以自豪地说,作为一名人民的法官,我们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历史。
  参考文献:
  [1]李健.论社会转型发展时期法官司法良知的重要性及其养成.http://www.Legal-daily. com.cn/zt/content/2010-09/29/content_2308303.htm.
  [2]张智全.弘扬邹碧华精神,践行司法为民.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503/09/ 174549.shtml.
  [3]李宝华.凝聚思想 明确方向 共谋发展 敢于担当.求知.2015(2).
  [4]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5]田文昌.法律共同体与司法理念.法制日报.2015-02-11(10).
  [6]方略.司法信息化需要互联网思维.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6/id/1311485.shtml.
其他文献
摘 要 妨害公务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的刑事犯罪,通过调研发现,近几年不断呈上升趋势。妨害公务案件中, “公务”应当理解为内容和形式均合法的执行公务行为,执法违法的轻微瑕疵,在不影响公民对公务的正常认识的情况下,可以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构成;妨害公务的暴力、威胁的程度应当达到阻却公务执行的相当性。  关键词 妨害公务罪 执法瑕疵 合法性 审查 暴力程度  作者简介:董蕙竹,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
摘 要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记载、票据签章、票据交付3项则作为票据成立的形式要件须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在票据的签章中,我国票据法规定了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三种形式,对签名的规定更为严格,要求需当事人本名,但该规定由于过于严格,使之与国际通行惯例不一致,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票据的流通性,因此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议,本文细致的分析票据签名实名制的弊端,结合相关域外法规定,为我国票据签名
摘 要 近些年来,高校学生突发危机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及时有效地解决是摆在高校学生工作者面前的瓶颈。虽然建立一套完善的预警、管理、应对机制十分必要,但突发危机事件的不可预见性仍使其成为工作难点所在。本文通过一名高校学生突发心理问题的案例分析,进一步探讨学校社会工作的个案工作方法运用到高校学生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个案的顺利解决启示我们:在危机事件发生后,应保持冷静,积极与各方合作,理清事件发生脈络,柔化
摘 要 侠文化是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文化形态,对中国社会的精神面貌的塑造有着重要的作用。金庸武侠小说运用丰富的人物形象和生动的故事情节展现了侠文化的精神内涵。本文试图从法治的视角出发,以金庸武侠小说为研究材料,揭示侠文化在正义观、利益观以及平等观三个层面的精神价值,寻求与当前法治信仰的形成有益的思想文化資源。  关键词 侠文化 法治 正义 平等  作者简介:赵海潼,吉林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理、法
摘 要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商法引入了外观主义原则。然而,由于对外观主义缺少准确的理解,司法实践中往往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因此,有必要研究外观主义的运用,加深对外观主义的理解。本文在简要介绍外观主义的基础理论后,分析外观主义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运用外观主义。  关键词 外观主义 外观事实 可归责性 合理信赖  作者简介:袁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乡镇法治化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其难点之一是乡镇公民法治素养的提高。文章通过对昭通市部分乡镇司法所开展工作的调研分析,寻求更有效提升乡镇公民法治素养的途径。  关键词 乡镇 公民 法治素养  作者简介:王晓兵,昭通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研究方向:民法学与党建研究;王志红,昭通人民广播电台,主任编辑,研究方向:新闻采编与党建研究。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成熟,商标标识的巨大商业价值已经突显,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商标标识的显著性特征往往能够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倾向,也是其能够获得成功注册的一个重要条件。但现实是,我国在商标显著性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导致难以应对市场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相对而言,美国在可获得显著性商标的注册制度方面是比较完善的,非常值得借鉴。本文拟通过从“双十一”、“国酒茅台”商标之争入手,在对比
摘 要 本文将以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为例,从检察环节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赣榆区检察院的做法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措施及建议四个方面对这一课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构建“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的和谐检律关系提供一些思考。  关键词 检察环节 检律关系 保障  作者简介:李传波、周丽、吴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
摘 要 在交通智能化、共享经济高速发展时代,网约车顺势而生。面对由此而来的市场需求,交通运输部出台《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一新业态规制的空白,各地实施细则仅在准入方式、运行模式有限制。利用滴滴等打车软件进行网约车,获得市场地位赢得消费者青睐的同时,违约问题日渐突出。本文以网约车的概念和服务方式为切入点,探究在新规视野下网约车监管存在的违约问题,分析订立客运合同过程中违约表现形式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地提升,我国正处于飞速发展的时期。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国还存在着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加入无法把其合理的解决,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很大的影响。“公平与效率”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是一个广泛具有的基础问题。在一些特殊的社会经济情况之下,法律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作用,而民商法和经济法能给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