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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这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为了保护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刑法把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恶意欠薪的违法行为规定为刑法应处罚的犯罪,以利于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预防。由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是否是亲告罪作进一步阐释,从多个角度分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应列为亲告罪。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亲告罪;非亲告罪
“恶意欠薪”是去年的热门词汇,自从“富士康事件”出来后更加引起社会的关注,也逐渐听到了来自各个阶层对于恶意欠薪行为的控诉,所以为及时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机关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了一条,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从法条上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十分模糊,有些规定没有很好具体的解释,容易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以及群众的误解。而事实证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罪后的一年实施过程中,发现了很多的问题,学界和理论界对其都有自己的解释,同时也呼吁具体的司法解释的尽早出台,其中对是否应被列入亲告罪学界有不同的意见,也是在此笔者想要重点分析的地方。在学界,对于是否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亲告罪范畴有两种观点,列入或者不列入,就笔者个人观点,笔者赞成不列入,作为非亲告罪。
一、支持亲告罪理由
有学者认为应将其列入亲告罪范畴。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有学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相比十分接近,而侵占罪是属于亲告罪的,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应该属于亲告罪范畴;其次,在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工程领域都存在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月发工资、不购买社会保险,当用人单位将这种苛责的条件摆在明面上,让劳动者自己选择,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有学者就认为“但很多人还是接受了这样的情形,虽然很有可能会拿不到劳动报酬,但因为有活干还有拿到钱的可能性,不干活则连这种可能性都没有了。所以这是一种选择,尽管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1]在这样的选择中,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说到底侵犯的法益是个人财产所有权。这样是否选择诉讼就成为劳动者的个人权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被害人也便于掌握诉权,有利于控制局面,从而更好地达成劳动者想要的实际效果,有利于被欠薪者实际利益得到保障;最后,“本罪规定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劳动纠纷,又属于民间纠纷,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应该是可以自行和解的,而免于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这样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2]诉讼时间缩短更便于灵活解决纠纷,凸显刑罚效益,同时也能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双方化解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非亲告罪理由
而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符合亲告罪的特征,不应列为亲告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亲告罪支持者的第一项理由,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类似,所以侵占罪是亲告罪,必须告诉才处理,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要作为亲告罪处理
这个理由十分牵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在行为手段上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并不能说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要属于亲告罪处罚,这两者存在的范围就很不一致,虽说都是侵犯的个人财产,但是犯罪主体却是单位,是劳资关系中的矛盾。笔者认为侵占罪是亲告罪,而与其在构成要件上有些许类似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好弥补了这点不足,法律上没有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亲告罪,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依职权介入,作为非亲告罪对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一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二)针对亲告罪支持者第二点认为这是劳动者自己的选择,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社会和谐
笔者并不否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用人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月发工资、不购买社会保险,当用人单位将这种苛责的条件摆在明面上,让劳动者自己选择。确实会有部分劳动者选择这种工作,但是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试问有哪个劳动者是不希望拿到劳动报酬的,有这种选择都是无奈的,不能因为这种社会现实就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亲告罪,笔者认为这是没有逻辑性的。而是应该改善这种劳动环境,让劳动者有一个劳动就会有回报的社会工作环境,而不是拿我们的法律来迁就这无奈的社会。
(三)针对于亲告罪支持者第三点理由,认为作为亲告罪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这点笔者也不赞同,“就亲告罪案件而言,采取阻却国家刑法的介入而运用其他民间方式对纠纷进行处理,有利于平息纠纷、解决争端,避免刑法带来的负作用,使得行为的非刑事控制方法的净收益等于或大于刑事方法的净收益,可以从中获得最大化的社会效益。”[3]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亲告罪一般是取证简便一些的轻微刑事案件,复杂案件我国从不列入亲告罪范畴。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则显然不属于这一类型的案件,就侵害的法益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着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劳动者个人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就是个人财产权,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它侵犯的法益明显是复杂的犯罪客体,就像之前所提到的侵占罪,这点也是不能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相同都以亲告罪论处的原因之一。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该罪证据的收集十分困难,法律法规上写明入罪的条件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尤其是对于第一个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条件的取证需要用人单位的资产情况以及转移证明,而这一类的调取需要去银行凭借国家机关的职权才能获取证据,一个劳动者这样的弱势群体很难做到这样的证据搜集,更何况在这方面还需要有专业的财经的知识,这更是一般劳动者难以做到的,所以单单从取证上来看亲告罪就无法实现。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用亲告的方式,其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性。所以纵观亲告罪支持者的三点理由笔者在这里一一驳斥,认为这是难以站稳脚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是应归为非亲告罪范畴。 (四)社会现状分析应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入亲告罪范畴
“据不完全统计,在众多的劳资纠纷案件中,因恶意欠薪引起的劳资纠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3%,拖欠工资在农民工中显得尤为突出,以欠薪逃匿行为最为恶劣,有的甚至引发众多群体性事件,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案件总数的55%。更有甚者,会发生劫持人质、自伤自残、故意伤害等恶性社会治安案件。”[4]可见此类问题的社会危害性,这类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各个政府都开展过专项的整治活动,但是成效一般。有的企业对政府部门采取的行政手段置若罔闻,逃避行政追究,现有的行政执法手段、执法力度已达不到对用人单位的震慑作用,民事手段也就更是被忽略,也正是基于以上那么多的考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才会列入刑法。在这么多公权力都铩羽而归的情况下,还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亲告罪这是相当不合理的。而且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是相当不利的,与相对强势的用人单位相比较,劳动者只能求助于国家机关,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劳资关系的妥善解决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三、结语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有效预防恶意欠薪除了动用最严厉的形式制裁外,还有赖于拓宽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呼唤社会诚信的复归以及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5]对于这个新兴罪名还有很多可以研究和修改的地方,为了更好的适应我国国情,需要我们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做进一步研究解释,也是我们法律研究者的职责所在。
参考文献:
[1]康均心.对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问题探讨[J].时光法学,2011(5):77.
[2]邓志勇.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实践中的适用[J][EB/OL]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0978,2012-9-28.
[3]陈莹.亲告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J].[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3/2007/9/li29393547561419700211025-0.htm,2012-10-15.
[4]章建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4):45.
[5]陈荣飞,肖敏.恶意欠薪之犯罪化理据探寻——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的考察[J].社会科学家,2011(3):28.
【关键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亲告罪;非亲告罪
“恶意欠薪”是去年的热门词汇,自从“富士康事件”出来后更加引起社会的关注,也逐渐听到了来自各个阶层对于恶意欠薪行为的控诉,所以为及时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立法机关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在刑法第276条后增加了一条,规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从法条上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十分模糊,有些规定没有很好具体的解释,容易造成实际操作的困难以及群众的误解。而事实证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罪后的一年实施过程中,发现了很多的问题,学界和理论界对其都有自己的解释,同时也呼吁具体的司法解释的尽早出台,其中对是否应被列入亲告罪学界有不同的意见,也是在此笔者想要重点分析的地方。在学界,对于是否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列入亲告罪范畴有两种观点,列入或者不列入,就笔者个人观点,笔者赞成不列入,作为非亲告罪。
一、支持亲告罪理由
有学者认为应将其列入亲告罪范畴。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有学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相比十分接近,而侵占罪是属于亲告罪的,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应该属于亲告罪范畴;其次,在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工程领域都存在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月发工资、不购买社会保险,当用人单位将这种苛责的条件摆在明面上,让劳动者自己选择,这种现象非常普遍。有学者就认为“但很多人还是接受了这样的情形,虽然很有可能会拿不到劳动报酬,但因为有活干还有拿到钱的可能性,不干活则连这种可能性都没有了。所以这是一种选择,尽管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1]在这样的选择中,双方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被拖欠,说到底侵犯的法益是个人财产所有权。这样是否选择诉讼就成为劳动者的个人权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被害人也便于掌握诉权,有利于控制局面,从而更好地达成劳动者想要的实际效果,有利于被欠薪者实际利益得到保障;最后,“本罪规定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劳动纠纷,又属于民间纠纷,如果行为人能够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应该是可以自行和解的,而免于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这样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2]诉讼时间缩短更便于灵活解决纠纷,凸显刑罚效益,同时也能更好地修复社会关系,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双方化解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非亲告罪理由
而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符合亲告罪的特征,不应列为亲告罪。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针对亲告罪支持者的第一项理由,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类似,所以侵占罪是亲告罪,必须告诉才处理,那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要作为亲告罪处理
这个理由十分牵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在行为手段上有一定相似之处,但是并不能说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要属于亲告罪处罚,这两者存在的范围就很不一致,虽说都是侵犯的个人财产,但是犯罪主体却是单位,是劳资关系中的矛盾。笔者认为侵占罪是亲告罪,而与其在构成要件上有些许类似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好弥补了这点不足,法律上没有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亲告罪,那么司法机关就可以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依职权介入,作为非亲告罪对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一点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二)针对亲告罪支持者第二点认为这是劳动者自己的选择,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社会和谐
笔者并不否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用人单位不给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月发工资、不购买社会保险,当用人单位将这种苛责的条件摆在明面上,让劳动者自己选择。确实会有部分劳动者选择这种工作,但是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试问有哪个劳动者是不希望拿到劳动报酬的,有这种选择都是无奈的,不能因为这种社会现实就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亲告罪,笔者认为这是没有逻辑性的。而是应该改善这种劳动环境,让劳动者有一个劳动就会有回报的社会工作环境,而不是拿我们的法律来迁就这无奈的社会。
(三)针对于亲告罪支持者第三点理由,认为作为亲告罪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这点笔者也不赞同,“就亲告罪案件而言,采取阻却国家刑法的介入而运用其他民间方式对纠纷进行处理,有利于平息纠纷、解决争端,避免刑法带来的负作用,使得行为的非刑事控制方法的净收益等于或大于刑事方法的净收益,可以从中获得最大化的社会效益。”[3]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亲告罪一般是取证简便一些的轻微刑事案件,复杂案件我国从不列入亲告罪范畴。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则显然不属于这一类型的案件,就侵害的法益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存在着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劳动者个人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就是个人财产权,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它侵犯的法益明显是复杂的犯罪客体,就像之前所提到的侵占罪,这点也是不能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侵占罪相同都以亲告罪论处的原因之一。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该罪证据的收集十分困难,法律法规上写明入罪的条件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尤其是对于第一个条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这个条件的取证需要用人单位的资产情况以及转移证明,而这一类的调取需要去银行凭借国家机关的职权才能获取证据,一个劳动者这样的弱势群体很难做到这样的证据搜集,更何况在这方面还需要有专业的财经的知识,这更是一般劳动者难以做到的,所以单单从取证上来看亲告罪就无法实现。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用亲告的方式,其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性。所以纵观亲告罪支持者的三点理由笔者在这里一一驳斥,认为这是难以站稳脚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是应归为非亲告罪范畴。 (四)社会现状分析应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入亲告罪范畴
“据不完全统计,在众多的劳资纠纷案件中,因恶意欠薪引起的劳资纠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43%,拖欠工资在农民工中显得尤为突出,以欠薪逃匿行为最为恶劣,有的甚至引发众多群体性事件,由此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案件总数的55%。更有甚者,会发生劫持人质、自伤自残、故意伤害等恶性社会治安案件。”[4]可见此类问题的社会危害性,这类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各个政府都开展过专项的整治活动,但是成效一般。有的企业对政府部门采取的行政手段置若罔闻,逃避行政追究,现有的行政执法手段、执法力度已达不到对用人单位的震慑作用,民事手段也就更是被忽略,也正是基于以上那么多的考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才会列入刑法。在这么多公权力都铩羽而归的情况下,还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作为亲告罪这是相当不合理的。而且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劳动者是出于弱势地位的,是相当不利的,与相对强势的用人单位相比较,劳动者只能求助于国家机关,才能更好的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劳资关系的妥善解决才能使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三、结语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有效预防恶意欠薪除了动用最严厉的形式制裁外,还有赖于拓宽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增强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呼唤社会诚信的复归以及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5]对于这个新兴罪名还有很多可以研究和修改的地方,为了更好的适应我国国情,需要我们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做进一步研究解释,也是我们法律研究者的职责所在。
参考文献:
[1]康均心.对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若干问题探讨[J].时光法学,2011(5):77.
[2]邓志勇.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实践中的适用[J][EB/OL]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0978,2012-9-28.
[3]陈莹.亲告罪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J].[EB/OL]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16900/173/2007/9/li29393547561419700211025-0.htm,2012-10-15.
[4]章建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初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4):45.
[5]陈荣飞,肖敏.恶意欠薪之犯罪化理据探寻——以刑法修正案(八)为背景的考察[J].社会科学家,2011(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