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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代大戏剧家汤显祖所创作的《牡丹亭》是一部极为有价值的作品,它描写的不仅仅是一个感人肺腑的爱情故事,更值得人们所关注的是作品之中透露出来的一股思想——人权思想,尤其是在塑造人物形象方面强烈的体现了这一点,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
【关键词】人权 权利 爱情《牡丹亭》
【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3-0024-01
《牡丹亭》,又名《还魂记》,是明代大戏剧家汤显祖于十六世纪末创作的一部描写爱情的杰作。这样一部描写贵族少女和青年书生爱情关系的剧作,历时近五个世纪而仍然保有它的生命力,可以说是非常了不起的,它第一次深刻地展示了爱情作为人的自然本性与束缚人们身心的封建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冲突。虽然作品深刻的揭露了这一矛盾,但更值得一提的是《牡丹亭》闪耀着人权思想的光辉。
人权,作为一个伟大的名词,从提出到现在,已经越过了近千年的历史。那么,什么是人权呢?人权,就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牡丹亭》的主人公杜丽娘所体现出来的人权思想主要有哪些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杜丽娘形象在人权发展中的历史地位
杜丽娘是古代文学史上最为动人的女性形象之一。她不同于比她早三百年的崔莺莺那样,不满门当户对,要求有才有貌的结合。她对爱情的理解很简单,就是要求得到女人应当得到的权利,即对男性的需要。所以这是一个爱情个性解放阶段的女性形象,是中国古代爱情文学发展史上的一个中心人物。
法国的妇女领袖奥伦比·德·古日在1791年针对《人权宣言》发表了著名的《女权宣言》,文章开宗明义,主张妇女与男人有同样的天赋人权:“妇女生来就是自由人,和男人有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差异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这种天赋的权利应包括:“自由、产业、安全,尤其是反抗压迫。”并且,古日从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中借得“天赋人权”的灵魂,认为在法律、政治、婚姻面前,男女应当平等。生于封建时代的丽娘,虽然不懂什么叫“女权”,但她知道,作为一个女性,她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权利。
“女性已经被书写了几千年,她们在历史中以物的样态出现,不肯诉说,也无由诉说自己的痛苦与体验,即使拿起笔,也多半是遵循男性给她们提供的文学和人生规范,重复着男性教给她的话语”。可是,杜丽娘的出现,给了封建制度一记响亮的耳光,让人们重新认识到女性存在的价值和她们的地位。在封建社会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妇女的卑微地位以至她们不敢去追求自己的权利,但丽娘却敢逾越千年的屏障,积极努力地维护着女性的权利。她在人权发展过程中有着功不可没的地位,是一个典型的维护女权的形象。
(二)杜丽娘人权思想的具体表现
杜丽娘,原本是个十分柔顺的少女。然而生活的单调,环境的寂寞,不能不使一个正在成长的青春少女产生剪不断、理还乱的闲愁。她从要自由的意愿出发,对《关雎》作了与封建学究截然不同的解释:“关了的雎鸠,尚有洲诸之兴,何以人而不如鸟乎?”
后来,在青春的诱导下,丽娘违禁涉足后园。那盛开的百花,成对的莺燕,开启了少女的心扉,引动她对现状的不满和怀疑。她埋怨父母以门第择婿,耽误自己珍贵的青春。于是,在幻梦中丽娘接受了柳梦梅的爱情。
故事发展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丽娘对美的追求——享有生活用品权,还是对爱情的执着——爱情权,都是人权思想中生存权的其中一个方面,它们都是人权的基本内容。
而梦想的爱情,愈加深了她对幸福的追求。“寻梦”正是她反抗性格的进一步发展。她站在梅树边痴想:“这般花花草草由人恋,生生死死随人愿,便酸酸楚楚无人怨。”她对幸福的追求,即追求幸福权,是她反抗性格的一大体现。追求幸福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但丁说:“人类的本分工作,在求神圣的幸福。”费尔巴哈则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的神圣的人的自然权利,是人的自我保存本性的要求。”在这里,杜丽娘要求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以及合乎人性的自由。
然而幻梦中的美境在现实里难以找到寄托,丽娘陷入了无限空虚与绝望的境地。但她自始至终都没有放弃对爱的权利以及自己人格尊严权的捍卫,甚至不惜为此缠绵枕席,埋骨幽泉。这里所讲的人格尊严权,就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有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对于丽娘来说,她的死不是生命的结束,而是新的斗争的开始。她在阴间向判官询问梦中情人的姓氏,她的游魂主动找到柳梦梅,继续着以前梦中的美满生活。不久,她便请求柳生掘开她的坟墓,让她复生。可以这样说,她生时为取得人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死后亦不断为之奋斗。
(三)杜丽娘形象的伟大意义
汤显祖正是通过杜丽娘的艺术形象,对封建礼教与人们追求人权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对抗性作了本质的揭示,概括了封建社会人权斗争的曲折艰难。它揭露封建礼教对青年一代人权的扼杀,比以前任何一部爱情剧都更为深刻。此外,丽娘在《惊梦》、《寻梦》等几出戏里倾诉着自己才貌被淹没,以及蕴藏在心灵深处的激情、理想,都带有要求个性解放的时代特征,即个性发展权。1949年,德国基本法制订。它率先把对“人性尊严”的保护纳入制定法体系中,其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宣示:“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在德国基本法中,以“人性尊严”原则为基础,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权利保障体系,其中在第二条中对个性发展权是这样解释的“人人都有自由发展其个性的权利,但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触犯宪法秩序和道德准则”。基本法承认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权,并将它视为首要的权利,其他的一切权利都视为完善个性发展权的辅助手段。
正因为丽娘形象有相当高的典型性,她的遭遇、情绪、意愿都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有了“《牡丹亭》一出,家传户诵,几令《西厢》减价”的传奇效果。
总之,聪明美丽、热爱自然的杜丽娘,是汤显祖呕心沥血创造出来的典型形象,而更被世人所钦佩与赞叹的则是丽娘始终站在维护人权的高度上,呼唤个性自由,争取平等,维护自身幸福权利。她的出现给《牡丹亭》的思想和艺术带来了深沉的力量,使剧本获得不朽的生命。
【关键词】人权 权利 爱情《牡丹亭》
【中图分类号】I0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2)03-0024-01
《牡丹亭》,又名《还魂记》,是明代大戏剧家汤显祖于十六世纪末创作的一部描写爱情的杰作。这样一部描写贵族少女和青年书生爱情关系的剧作,历时近五个世纪而仍然保有它的生命力,可以说是非常了不起的,它第一次深刻地展示了爱情作为人的自然本性与束缚人们身心的封建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的冲突。虽然作品深刻的揭露了这一矛盾,但更值得一提的是《牡丹亭》闪耀着人权思想的光辉。
人权,作为一个伟大的名词,从提出到现在,已经越过了近千年的历史。那么,什么是人权呢?人权,就是“人”要求维护或者有时要求阐明那些应在法律上受到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以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与最自由的发展。《牡丹亭》的主人公杜丽娘所体现出来的人权思想主要有哪些呢?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杜丽娘形象在人权发展中的历史地位
杜丽娘是古代文学史上最为动人的女性形象之一。她不同于比她早三百年的崔莺莺那样,不满门当户对,要求有才有貌的结合。她对爱情的理解很简单,就是要求得到女人应当得到的权利,即对男性的需要。所以这是一个爱情个性解放阶段的女性形象,是中国古代爱情文学发展史上的一个中心人物。
法国的妇女领袖奥伦比·德·古日在1791年针对《人权宣言》发表了著名的《女权宣言》,文章开宗明义,主张妇女与男人有同样的天赋人权:“妇女生来就是自由人,和男人有平等的权利。社会的差异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之上。”这种天赋的权利应包括:“自由、产业、安全,尤其是反抗压迫。”并且,古日从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中借得“天赋人权”的灵魂,认为在法律、政治、婚姻面前,男女应当平等。生于封建时代的丽娘,虽然不懂什么叫“女权”,但她知道,作为一个女性,她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权利。
“女性已经被书写了几千年,她们在历史中以物的样态出现,不肯诉说,也无由诉说自己的痛苦与体验,即使拿起笔,也多半是遵循男性给她们提供的文学和人生规范,重复着男性教给她的话语”。可是,杜丽娘的出现,给了封建制度一记响亮的耳光,让人们重新认识到女性存在的价值和她们的地位。在封建社会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妇女的卑微地位以至她们不敢去追求自己的权利,但丽娘却敢逾越千年的屏障,积极努力地维护着女性的权利。她在人权发展过程中有着功不可没的地位,是一个典型的维护女权的形象。
(二)杜丽娘人权思想的具体表现
杜丽娘,原本是个十分柔顺的少女。然而生活的单调,环境的寂寞,不能不使一个正在成长的青春少女产生剪不断、理还乱的闲愁。她从要自由的意愿出发,对《关雎》作了与封建学究截然不同的解释:“关了的雎鸠,尚有洲诸之兴,何以人而不如鸟乎?”
后来,在青春的诱导下,丽娘违禁涉足后园。那盛开的百花,成对的莺燕,开启了少女的心扉,引动她对现状的不满和怀疑。她埋怨父母以门第择婿,耽误自己珍贵的青春。于是,在幻梦中丽娘接受了柳梦梅的爱情。
故事发展到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是丽娘对美的追求——享有生活用品权,还是对爱情的执着——爱情权,都是人权思想中生存权的其中一个方面,它们都是人权的基本内容。
而梦想的爱情,愈加深了她对幸福的追求。“寻梦”正是她反抗性格的进一步发展。她站在梅树边痴想:“这般花花草草由人恋,生生死死随人愿,便酸酸楚楚无人怨。”她对幸福的追求,即追求幸福权,是她反抗性格的一大体现。追求幸福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但丁说:“人类的本分工作,在求神圣的幸福。”费尔巴哈则认为,“追求幸福是人的神圣的人的自然权利,是人的自我保存本性的要求。”在这里,杜丽娘要求有自己独立的人格,以及合乎人性的自由。
然而幻梦中的美境在现实里难以找到寄托,丽娘陷入了无限空虚与绝望的境地。但她自始至终都没有放弃对爱的权利以及自己人格尊严权的捍卫,甚至不惜为此缠绵枕席,埋骨幽泉。这里所讲的人格尊严权,就是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有依法受到尊重,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权是一种与权利主体的人格不可分割的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对于丽娘来说,她的死不是生命的结束,而是新的斗争的开始。她在阴间向判官询问梦中情人的姓氏,她的游魂主动找到柳梦梅,继续着以前梦中的美满生活。不久,她便请求柳生掘开她的坟墓,让她复生。可以这样说,她生时为取得人权做出了积极的努力,死后亦不断为之奋斗。
(三)杜丽娘形象的伟大意义
汤显祖正是通过杜丽娘的艺术形象,对封建礼教与人们追求人权之间的不可调和的对抗性作了本质的揭示,概括了封建社会人权斗争的曲折艰难。它揭露封建礼教对青年一代人权的扼杀,比以前任何一部爱情剧都更为深刻。此外,丽娘在《惊梦》、《寻梦》等几出戏里倾诉着自己才貌被淹没,以及蕴藏在心灵深处的激情、理想,都带有要求个性解放的时代特征,即个性发展权。1949年,德国基本法制订。它率先把对“人性尊严”的保护纳入制定法体系中,其第一条第一款明确宣示:“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在德国基本法中,以“人性尊严”原则为基础,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权利保障体系,其中在第二条中对个性发展权是这样解释的“人人都有自由发展其个性的权利,但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触犯宪法秩序和道德准则”。基本法承认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权,并将它视为首要的权利,其他的一切权利都视为完善个性发展权的辅助手段。
正因为丽娘形象有相当高的典型性,她的遭遇、情绪、意愿都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因此,有了“《牡丹亭》一出,家传户诵,几令《西厢》减价”的传奇效果。
总之,聪明美丽、热爱自然的杜丽娘,是汤显祖呕心沥血创造出来的典型形象,而更被世人所钦佩与赞叹的则是丽娘始终站在维护人权的高度上,呼唤个性自由,争取平等,维护自身幸福权利。她的出现给《牡丹亭》的思想和艺术带来了深沉的力量,使剧本获得不朽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