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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由于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高校教研人员的作品呈现形式越来越信息化和多样化,高校教研人员的著作权事务也越来越复杂,相关的著作权争议也呈增多之势。但因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缺失,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保护没有充分体现,相关高校学生著作纠纷与日俱增。有些争议悬而未决,影响了学习、研究与创造的积极性。因此为高校和学生塑造良好的创新法制环境,势在必行。
关键词: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学位论文是学生为取得其学位而独立构思创作而成的,其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同的, 具有独创性和明显的人身专属性的作品。撰写学位论文是高校学生学习的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对其自身学习成果的综合性评定的重要标准。
一、学术论文的性质
国家学位授予条例规定必须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并将此列为学位授予条例必要条件之一。学生在递交毕业论文时,均要承诺论文的原始性、首创性。学位论文的独创性责任由学生自负。论文评审和答辩之前,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上签字,对其提交论文的独创性作出书面承诺。[1]
尽管我国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方式在体制和内容上不尽相同,但在培养过程中普遍确立了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导师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导师指导研究生创作学位论文。但不能因为导师的指导行为而将导师视为学位论文的创作主体,导师在整个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只是起辅助作用,而不是主导作用。
二、学位论文的创作来源
从我国近年来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趋势看,学位论文的创作来源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即自由选题、工作任务和科研项目。自由选题是研究生创作学位论文的主要来源,它是指研究生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自己发现、选择并经导师认可或在导师指导下选择而确定为学位论文研究的问题。工作任务是指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同时又隶属于某一单位,并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承担完成的其所在单位的任务。科研项目接受了财政性或非财政性资金的资助,同时科研项目的承担方(主持方)或资助方在不同方面对于研究活动施加了实质性的影响。
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现状
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学位授予单位要求研究生签署的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声明由享有著作权的研究生向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授权,即由作为著作权人的研究生许可学位授予单位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其学位论文。由此,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一般来说归属于研究生本人。
但是,不同的学位授予单位使用的独创性声明在"独立"二字的有无上有所不同。这使得不同主体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存在一定的误区。有些学位授予单位笼统的认定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于导师,甚至在要求学生在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中签名的同时,也要求导师签署姓名。做出这种认识的学位授予单位要求研究生签署包含了"本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这样的表述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2]这意味着通过独创性声明所认定的学位论文作者与学位授予单位所界定的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者并不一致。这种认知与学位授予单位认定的其他事实存在着自相矛盾的问题。有如2005年某科技大学电信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原则上导师应是第一作者。博士生发表文章,导师必须为第一作者"。
一些学位授予单位在其拟订的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中强调了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本单位,但该授权书同时包含了"本人授权"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特定方式使用学位论文这样的表述,这两方面的说法明显自相矛盾。
四、界定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应有方案
研究生是学位论文的唯一创作者,其应当享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研究生撰写毕业论文,肯定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如导师指导、学校资料等。但是,学生的学费购买了学校的师资、资料等相关资源,考虑到学生利用的师资、资料的经费来源,是支付了对价的,实际上还是利用自己的资源。从全日制研究生与学校的关系来看,研究生与学校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聘任合同关系。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不是完成学校的科研任务,是对自己研究生学习阶段的总结,是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因此,因此把毕业论文划分其著作权而应归研究生本人所有,学校享有优先使用权的作品比较妥当。事实上各高校基本是这样操作的。
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来自导师或培养机构的科研任务。科研项目的承担方(主持方)或资助方从不同方面对研究生的研究活动和创作学位论文的活动施加了实质性的影响,使得研究成果与学位论文在内容上发生了全部或部分重合。[3]因此,科研项目的承担方(主持方)或资助方会对研究成果提出自己的利益主张,并且寻求通过取得和行使著作权的方式加以实现。发生重合的研究成果约定著作权归属时,应当为研究成果和学位论文的作者保留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其他权利可以约定归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方(主持方)或资助方。[4]这种约定合理地平衡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本校图书馆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宗旨,将学位论文数字化后保存版本、建成学位论文数据库在局域网内供本校教师和学生个人学习和使用或者通过文献传递方式提供给校外读者使用,应视为合理使用。
近几年来,国内数据库公司在未取得广大研究生作者的书面许可或者授权,并未向作者支付报酬,甚至未告知作者本人的情况下,将我国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制作成全文数据库,并采用光盘、磁盘、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市面销售。这种事先未征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同意或授权许可,更没有签订授权协议而擅自将学位论文制作成数据库进行出售的商业化行为,严重侵犯广大研究生作者的著作权。
六、总结
综上所述,对学位论文著作权的主体进行法律认定,明确不同情形下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是取得合法授权使用的前提条件。可以将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界定方案概括如下:一般情形下,学位论文的著作归属于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构成职务作品的情形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界定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在学位论文构成委托作品的情况下,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研究生通过合同约定,但应当为受托人保留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书面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和修改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使学位论文的使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随着我国学位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授权许可使用机制的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管理、开发和合理使用会进一步充分发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体现著作权法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又照顾到公众利益需要的版权平衡思想。学位论文的出版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行为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0.
[2]许章润.学位论文的人身专属性[J].社会科学论坛,2002
[3]李红梅.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5(3):20-22
作者简介:淦将(1987-)吉林长春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关键词: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职务作品;委托作品
学位论文是学生为取得其学位而独立构思创作而成的,其内容或者表现形式与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同的, 具有独创性和明显的人身专属性的作品。撰写学位论文是高校学生学习的重要的环节之一,是对其自身学习成果的综合性评定的重要标准。
一、学术论文的性质
国家学位授予条例规定必须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并将此列为学位授予条例必要条件之一。学生在递交毕业论文时,均要承诺论文的原始性、首创性。学位论文的独创性责任由学生自负。论文评审和答辩之前,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上签字,对其提交论文的独创性作出书面承诺。[1]
尽管我国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方式在体制和内容上不尽相同,但在培养过程中普遍确立了研究生导师负责制。导师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导师指导研究生创作学位论文。但不能因为导师的指导行为而将导师视为学位论文的创作主体,导师在整个学位论文完成过程中只是起辅助作用,而不是主导作用。
二、学位论文的创作来源
从我国近年来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趋势看,学位论文的创作来源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即自由选题、工作任务和科研项目。自由选题是研究生创作学位论文的主要来源,它是指研究生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自己发现、选择并经导师认可或在导师指导下选择而确定为学位论文研究的问题。工作任务是指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同时又隶属于某一单位,并与所在单位存在劳动工作关系的在职人员承担完成的其所在单位的任务。科研项目接受了财政性或非财政性资金的资助,同时科研项目的承担方(主持方)或资助方在不同方面对于研究活动施加了实质性的影响。
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现状
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学位授予单位要求研究生签署的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声明由享有著作权的研究生向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授权,即由作为著作权人的研究生许可学位授予单位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其学位论文。由此,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一般来说归属于研究生本人。
但是,不同的学位授予单位使用的独创性声明在"独立"二字的有无上有所不同。这使得不同主体对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存在一定的误区。有些学位授予单位笼统的认定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于导师,甚至在要求学生在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中签名的同时,也要求导师签署姓名。做出这种认识的学位授予单位要求研究生签署包含了"本文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这样的表述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2]这意味着通过独创性声明所认定的学位论文作者与学位授予单位所界定的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者并不一致。这种认知与学位授予单位认定的其他事实存在着自相矛盾的问题。有如2005年某科技大学电信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规定,"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论文原则上导师应是第一作者。博士生发表文章,导师必须为第一作者"。
一些学位授予单位在其拟订的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中强调了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本单位,但该授权书同时包含了"本人授权"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特定方式使用学位论文这样的表述,这两方面的说法明显自相矛盾。
四、界定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应有方案
研究生是学位论文的唯一创作者,其应当享有学位论文的著作权。研究生撰写毕业论文,肯定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如导师指导、学校资料等。但是,学生的学费购买了学校的师资、资料等相关资源,考虑到学生利用的师资、资料的经费来源,是支付了对价的,实际上还是利用自己的资源。从全日制研究生与学校的关系来看,研究生与学校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聘任合同关系。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不是完成学校的科研任务,是对自己研究生学习阶段的总结,是完成自己的学习任务。因此,因此把毕业论文划分其著作权而应归研究生本人所有,学校享有优先使用权的作品比较妥当。事实上各高校基本是这样操作的。
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来自导师或培养机构的科研任务。科研项目的承担方(主持方)或资助方从不同方面对研究生的研究活动和创作学位论文的活动施加了实质性的影响,使得研究成果与学位论文在内容上发生了全部或部分重合。[3]因此,科研项目的承担方(主持方)或资助方会对研究成果提出自己的利益主张,并且寻求通过取得和行使著作权的方式加以实现。发生重合的研究成果约定著作权归属时,应当为研究成果和学位论文的作者保留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其他权利可以约定归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方(主持方)或资助方。[4]这种约定合理地平衡了不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本校图书馆只要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宗旨,将学位论文数字化后保存版本、建成学位论文数据库在局域网内供本校教师和学生个人学习和使用或者通过文献传递方式提供给校外读者使用,应视为合理使用。
近几年来,国内数据库公司在未取得广大研究生作者的书面许可或者授权,并未向作者支付报酬,甚至未告知作者本人的情况下,将我国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制作成全文数据库,并采用光盘、磁盘、网络等多种方式向市面销售。这种事先未征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同意或授权许可,更没有签订授权协议而擅自将学位论文制作成数据库进行出售的商业化行为,严重侵犯广大研究生作者的著作权。
六、总结
综上所述,对学位论文著作权的主体进行法律认定,明确不同情形下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是取得合法授权使用的前提条件。可以将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的界定方案概括如下:一般情形下,学位论文的著作归属于研究生;在学位论文构成职务作品的情形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界定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在学位论文构成委托作品的情况下,学位论文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研究生通过合同约定,但应当为受托人保留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书面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和修改相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使学位论文的使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随着我国学位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授权许可使用机制的完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范管理、开发和合理使用会进一步充分发挥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价值,体现著作权法既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又照顾到公众利益需要的版权平衡思想。学位论文的出版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行为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70.
[2]许章润.学位论文的人身专属性[J].社会科学论坛,2002
[3]李红梅.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05(3):20-22
作者简介:淦将(1987-)吉林长春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