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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类,直接责任是其共同基础。直接责任的内涵应从性质、要件、程度等三方面进行理解。本文就直接责任人员从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角度进行比较,并进行法理分析,重点提出直接负责的行为责任包括直接行为责任和管理监督责任两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对保险违法案件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进行界定。在行政处罚价值目标指引下,应当确立以“明显优势证明标准”为主体的证明标准,并在具体案件中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