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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肩负着检察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检察权依法行使等重要职责。笔者就当前司法警察参与、服务职务犯罪侦查事务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对司法警察参与、服务自侦办案模式的探索有所裨益。
一、司法警察特殊的职能属性
检察院司法警察也是属于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它具有人民警察的一般特性,即国家性、强制性、武装性,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等警种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它是参与检察活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可以划分为三种:即强制执行、协助侦查、安全保障。
(一)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职能是指司法警察按照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根据承办检察官的指示执行检察机关强制执行措施,如执行传唤、执行拘传、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执行查封、扣押物品、文件和协助执行协助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当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反抗和不配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司法警察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的措施组织实施。
(二)协助侦查。协助侦查职能是指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参与搜查、勘验、检查,参与询、讯问,参与调查取证,协助或单独追捕逃犯,寻找涉案当事人、证人、保护犯罪案件现场等。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侦查职能实质也是一种执行,是根据检察官的指示协助其开展侦查活动,也是体现了司法辅助性。
(三)安全保障。安全保护职能主要是指司法警察对检察人员、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包括保障办案安全、维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及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如看管、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对外法律文书、负责接访、巡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保护公诉人出庭等。安全保障职能是司法警察最基本的职能。
二、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必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统一协调、统一使用,从混岗、混责的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种转变肯定有助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有助于依法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在“检警一体”的大框架下,实行分工配合、各司其职的“检领警办” 侦查办案模式,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资源。
(一)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有不同的素养和思维方式。检察官是应该倾向于法律素养而非侦查素养,素养不同会直接体现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上,检察官的素养决定了检察官要处于居中公正的立场,更多的是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对案件的定性、对案件的决策处理上。司法警察的素养和文化背景突出加强在刑事侦查的方式、方法和侦查能力。法律思维是追求合法性,注重审查的评判性思维。侦查思维讲求的是具有机敏性的行动思维,因此,在办案中实行“检领警办”的机制符合内在文化和专业的要求,可以做到人尽其长,人尽其用,优势互补,发挥合力。高检院要求各级党组要严格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使司法警察在检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一线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期望。检察官在紧张的办案过程中,常常因检察官力量不足而处于疲惫和忙碌之中,也呼唤司法警察承担部分职责,助其一臂之力。
(二)共同协作工作机制,形成办案的好“搭档”。在协助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主办检察官负责案件侦查方向、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突破和质量把关,司法警察则按照主办检察官的要求和指导下履行职责,负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参与询问讯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押送等强制措施。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全,充实了力量,发挥了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降低了办案成本。
(三)检警配合,有利于更好的查办案件。国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在法律上实行内部监督,消除对检察院一些不好质疑声音。实践中,由于权责不清,负责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没有全程参与侦查活动,对整个案情的情况了解不够,对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往往不敢加以制止,当出现检察官在办案中超期询讯问或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时,不能形成有效监督。如果全面赋予司法警察参与侦查事务职能,进一步明确分工,检察官负责案件侦查决策工作,司法警察负责案件侦查执行工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则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高检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统一管理,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工作区安全工作,对在办案工作区的检察官执法行为实施监督,这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特点探索性、经验性的总结,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新领域的开拓和考验,提高了司法警察协助自侦办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为进一步参与、服务自侦办案提供了可行性空间。
三、司法警察参与、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几点想法
(一)检警保持相应独立性。检警关系的存在是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存在一定的独立性为前提的。如果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组织不分、职能不分,则难以建立检警关系。检察机关内部之所以要分设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目前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分工的需要,是保证法律监督顺利进行的需要,在今后也是防止检察权滥用、提升检察形象、效能的需要。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规范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检察权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实现,不但对检察官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而且更离不开体现国家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力量,不可能也不应该有检察官全部完成。司法警察能为检察活动提供调查、侦查支持、执行有关强制措施和检务保障的,使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组织、职能方面保持相应的独立性。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机构,对司法警察进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正是这种相应独立性的要求的体现。 (二)建立授权制度。授权的主体一般为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官的授权应以自己的职权范围为限,分三种方式:1、专项授权,指检察官授权于司法警察对某一专项调查事项展开调查,检察官只对调查方向提出要求;2、部分授权,指是检察官授权司法警察负责某一调查事项的部分调查工作,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收集特定的证据等;3、事务性授权,指检察官授权司法警察从事具体的、事务性行为,如送达法律文书等。检察官或侦查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司法警察部门提出具体的用警申请,司法警察部门按照检察官的要求派出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有关调查活动。
(三)实行“检领警办”办案模式。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在检察长统一指挥或检察官的指导下,司法警察作为侦查主体,相对独立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与承办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由检察官提出侦查方向和思路,并做出终局性决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独自或协作开展侦查活动,并向检察官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检领警办”的侦查机制中,检察官、司法警察为检察权、检察活动的行使、参与主体。司法警察所进行的活动是以服务法律监督为目的的刑事诉讼活动及相关的诉讼保障活动。包括不经授权或经授权行使的侦查、调查活动和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及履行维护诉讼秩序等。而检察官所进行的活动是以法律监督为目的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程序决定,如决定立案、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强制措施决定,如决定拘传、拘留和采取查封、扣押等侦查手段等;法律适用决定,如决定证据使用、法律条款适用等。
(四)建立逆向制约机制
从检警关系的总体来看,检察官是主导者,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制约定向明确,但从权力平衡配置的角度来看,司法警察对检察官的逆向制约亦十分必要,不可或缺。在检警一体化的模式中,虽然司法警察要服从检察官的指导,其仍可以对于检察官提出的与诉讼无关的要求或者违犯法律的指示予以拒绝的权利;当检察官存在违法行为时,司法警察可以检举、控告。情况紧急时,如司法警察发现办案的检察官正在刑讯逼供、逼证或引供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在检察业务工作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怎样发挥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促进司法警察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满足检察中心工作的各项要求,为促进和保障检察业务工作开展提供重要平台和有力支撑,愈加显得迫切。检察业务工作创新发展也呼唤司法警察依法配合和参与,期待司法警察成为检察业务工作的有力助推器。实行司法警察参与、服务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可以对决策和实施进行合理分工,实现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建立符合司法权力分权和制约的权力构架运行体系,保障检察权的公正行使,促进文明执法。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
一、司法警察特殊的职能属性
检察院司法警察也是属于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它具有人民警察的一般特性,即国家性、强制性、武装性,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等警种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性,它是参与检察活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能可以划分为三种:即强制执行、协助侦查、安全保障。
(一)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职能是指司法警察按照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根据承办检察官的指示执行检察机关强制执行措施,如执行传唤、执行拘传、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执行查封、扣押物品、文件和协助执行协助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当遇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反抗和不配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司法警察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的措施组织实施。
(二)协助侦查。协助侦查职能是指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参与搜查、勘验、检查,参与询、讯问,参与调查取证,协助或单独追捕逃犯,寻找涉案当事人、证人、保护犯罪案件现场等。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侦查职能实质也是一种执行,是根据检察官的指示协助其开展侦查活动,也是体现了司法辅助性。
(三)安全保障。安全保护职能主要是指司法警察对检察人员、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包括保障办案安全、维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及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等。如看管、押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对外法律文书、负责接访、巡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保护公诉人出庭等。安全保障职能是司法警察最基本的职能。
二、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必要性
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检察机关要求对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统一协调、统一使用,从混岗、混责的状态转为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种转变肯定有助于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有助于依法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在“检警一体”的大框架下,实行分工配合、各司其职的“检领警办” 侦查办案模式,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资源。
(一)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有不同的素养和思维方式。检察官是应该倾向于法律素养而非侦查素养,素养不同会直接体现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上,检察官的素养决定了检察官要处于居中公正的立场,更多的是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对案件的定性、对案件的决策处理上。司法警察的素养和文化背景突出加强在刑事侦查的方式、方法和侦查能力。法律思维是追求合法性,注重审查的评判性思维。侦查思维讲求的是具有机敏性的行动思维,因此,在办案中实行“检领警办”的机制符合内在文化和专业的要求,可以做到人尽其长,人尽其用,优势互补,发挥合力。高检院要求各级党组要严格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使司法警察在检察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一线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的期望。检察官在紧张的办案过程中,常常因检察官力量不足而处于疲惫和忙碌之中,也呼唤司法警察承担部分职责,助其一臂之力。
(二)共同协作工作机制,形成办案的好“搭档”。在协助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不仅要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技能,又要懂得案件侦查的程序和方法。主办检察官负责案件侦查方向、决策、人员组织、指挥突破和质量把关,司法警察则按照主办检察官的要求和指导下履行职责,负责协助收集调取证据、查找犯罪嫌疑人和涉案当事人、参与询问讯问、执行传唤、搜查、看管、押送等强制措施。在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安全,充实了力量,发挥了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降低了办案成本。
(三)检警配合,有利于更好的查办案件。国家宪法赋予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在法律上实行内部监督,消除对检察院一些不好质疑声音。实践中,由于权责不清,负责看管工作的司法警察没有全程参与侦查活动,对整个案情的情况了解不够,对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往往不敢加以制止,当出现检察官在办案中超期询讯问或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时,不能形成有效监督。如果全面赋予司法警察参与侦查事务职能,进一步明确分工,检察官负责案件侦查决策工作,司法警察负责案件侦查执行工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则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制约作用。高检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办案工作区由司法警察统一管理,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工作区安全工作,对在办案工作区的检察官执法行为实施监督,这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律性认识的深化,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特点探索性、经验性的总结,是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新领域的开拓和考验,提高了司法警察协助自侦办案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为进一步参与、服务自侦办案提供了可行性空间。
三、司法警察参与、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几点想法
(一)检警保持相应独立性。检警关系的存在是以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存在一定的独立性为前提的。如果检察机关内部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组织不分、职能不分,则难以建立检警关系。检察机关内部之所以要分设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目前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分工的需要,是保证法律监督顺利进行的需要,在今后也是防止检察权滥用、提升检察形象、效能的需要。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法律规范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检察权的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实现,不但对检察官的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而且更离不开体现国家强制力的司法警察力量,不可能也不应该有检察官全部完成。司法警察能为检察活动提供调查、侦查支持、执行有关强制措施和检务保障的,使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组织、职能方面保持相应的独立性。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机构,对司法警察进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的职责正是这种相应独立性的要求的体现。 (二)建立授权制度。授权的主体一般为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官的授权应以自己的职权范围为限,分三种方式:1、专项授权,指检察官授权于司法警察对某一专项调查事项展开调查,检察官只对调查方向提出要求;2、部分授权,指是检察官授权司法警察负责某一调查事项的部分调查工作,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收集特定的证据等;3、事务性授权,指检察官授权司法警察从事具体的、事务性行为,如送达法律文书等。检察官或侦查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司法警察部门提出具体的用警申请,司法警察部门按照检察官的要求派出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有关调查活动。
(三)实行“检领警办”办案模式。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司法警察在检察长统一指挥或检察官的指导下,司法警察作为侦查主体,相对独立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与承办的检察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由检察官提出侦查方向和思路,并做出终局性决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独自或协作开展侦查活动,并向检察官报告案件进展情况。“检领警办”的侦查机制中,检察官、司法警察为检察权、检察活动的行使、参与主体。司法警察所进行的活动是以服务法律监督为目的的刑事诉讼活动及相关的诉讼保障活动。包括不经授权或经授权行使的侦查、调查活动和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及履行维护诉讼秩序等。而检察官所进行的活动是以法律监督为目的的刑事诉讼活动,包括程序决定,如决定立案、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强制措施决定,如决定拘传、拘留和采取查封、扣押等侦查手段等;法律适用决定,如决定证据使用、法律条款适用等。
(四)建立逆向制约机制
从检警关系的总体来看,检察官是主导者,检察官对司法警察的制约定向明确,但从权力平衡配置的角度来看,司法警察对检察官的逆向制约亦十分必要,不可或缺。在检警一体化的模式中,虽然司法警察要服从检察官的指导,其仍可以对于检察官提出的与诉讼无关的要求或者违犯法律的指示予以拒绝的权利;当检察官存在违法行为时,司法警察可以检举、控告。情况紧急时,如司法警察发现办案的检察官正在刑讯逼供、逼证或引供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在检察业务工作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怎样发挥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促进司法警察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满足检察中心工作的各项要求,为促进和保障检察业务工作开展提供重要平台和有力支撑,愈加显得迫切。检察业务工作创新发展也呼唤司法警察依法配合和参与,期待司法警察成为检察业务工作的有力助推器。实行司法警察参与、服务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可以对决策和实施进行合理分工,实现检察权的合理配置,提高办案的整体效能,建立符合司法权力分权和制约的权力构架运行体系,保障检察权的公正行使,促进文明执法。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浦 3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