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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一)是否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二)是否采纳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的对策与建议,如未采纳是否进行充分论证说明;(三)是否明确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分布,并对防控性能进行分析;(四)是否明确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