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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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2020年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企业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首先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仍没有明确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后是否可以重复主张。实践中关于如何平衡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付间的关系,素有不同观点之争。现法学界对该问题研究可大致归纳为选择模式、免除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1]。那么在我国,如发生企业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间的竞合,劳动者可选择何种救济模式?本文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区分不同情形加以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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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2020年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企业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首先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求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仍没有明确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竞合后是否可以重复主张。实践中关于如何平衡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付间的关系,素有不同观点之争。现法学界对该问题研究可大致归纳为选择模式、免除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1]。那么在我国,如发生企业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间的竞合,劳动者可选择何种救济模式?本文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区分不同情形加以简要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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