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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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区分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与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既不是因为法益保护取向不同,也不是因为行为侵入性不同,而是因为在既定的民事法律框架前提下,以有无瑕疵同意区分的不同犯罪行为构造对被害人财产造成的实质风险不同.以法条比照与知识模仿为特征的一体化理论忽视了不同犯罪构成的风险差异,因而既潜藏着财产秩序失控的危机,也面临着与我国司法现状不符的困境.相反,以有无瑕疵同意为内核的区分制理论,不仅与财产犯罪的理论和实务相适配,还有利于犯罪成本扣除、民事损失赔偿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的一体化等问题的解答.对此,在司法适用中,必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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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区分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与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这既不是因为法益保护取向不同,也不是因为行为侵入性不同,而是因为在既定的民事法律框架前提下,以有无瑕疵同意区分的不同犯罪行为构造对被害人财产造成的实质风险不同.以法条比照与知识模仿为特征的一体化理论忽视了不同犯罪构成的风险差异,因而既潜藏着财产秩序失控的危机,也面临着与我国司法现状不符的困境.相反,以有无瑕疵同意为内核的区分制理论,不仅与财产犯罪的理论和实务相适配,还有利于犯罪成本扣除、民事损失赔偿以及涉案财物处置的一体化等问题的解答.对此,在司法适用中,必须严格以占有丧失或处分时为判断时点,并区分主观指向数额与客观损失数额.唯此,方能真正实现对犯罪行为财产危害性的真实评价,也才能找寻到区分制理论的实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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