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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哪些事务应留给市场去进行自发的调节,哪些事务应由政治或“国家”出面进行干涉或协调,即如何对市场与政府做出合理分工?这是自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家们一直讨论的核心问题,也是当前人们在讨论福利国家的危机及其出路时要涉及的中心议题。对这个问题做出的任何回答,都直接或间接地使用了一个规范性的标准,以此对市场运行和政治过程做出判断和比较,同时也以一套关于市场和政府运行属性的理论作为预设。
纵观经济学发展的历史,经济学家对市场与政府的划界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这些变化反映了经济学对规范性标准的不同解释以及对市场与政府运行属性的不同认识。虽有不同,但不外乎两类:规范性的个体主义(normative individualism)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按照前者,个体所关注的福利被当做判断市场与政府的标准;而按照后者,对市场和政府行为的最终评判,要从是否促进了个体的活动和个体之间的交往来做出。
这里秉承公共选择理论的传统,从宪政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市场与政府分工与划界,倡导一套用以取代传统福利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本文旨在阐述清楚两个问题:一、在看待市场与国家在协调和规整人类行为所起的作用时,宪政经济学与传统福利经济学所表现出的差异;二、宪政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所使用的两种方法论,源于两种不同的规范性和理论性假设,尤其是两种不同版本的规范性个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
本文拟从七个方面向人们展示宪政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在市场与国家诸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宪政经济学是规则经济学;宪政经济学尊承的是“交易收益”(Gains-from-Trade)的范式;交易收益范式与福利最大化范式是政治经济学研究中两种截然不同的范式;福利经济学与宪政经济学是经济政策制订者通常考虑的两种方案;市场宪法奉行的消费者主权原则;政治学意义上的宪法奉行的是公民至上原则。
一、何谓宪政经济学?
宪政经济学是一种注重和讲求规则的经济学,因此,它也可以被称作规则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是人们从经济学视野考察和研究政治学时提出的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被称为政治经济学中的弗吉尼亚学派,其代表人物是J.M.布坎南。布坎南在一九九○年创立了《宪政经济学杂志》。宪政经济学旨在系统地研究宪法层面的规则与亚层面规则之间的关系,即哈耶克所说的“规则的秩序”与“行为的秩序”之间的关系。打个比方,这两种层面的规则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游戏规则与游戏本身之间的关系。
宪政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规则选择的科学。它强调的是对规则本身的选择,而不太关注那些发生在既定规则内部的选择,也就是说,它关注的是对理性选择本身所做的限制(Rational choice of constraints)。宪政经济学继承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学是一门“关于立法者的科学”(the science of the legislator)这一传统。在理论层面,它强调可供选择的规则所具有的运行属性;在应用层面,它关注的是一个比较实际的问题,即人们如何通过采用比较好的“游戏规则”,去改善和提高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经济、政治安排。
二、宪政经济与交易收益范式
布坎南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从交易(自愿交换、自愿合作)中相互受益”的科学。检验交易双方是否受益的标准,是看他们是否自愿地达成了协议;也就是说,达成协议是对相互受益的最终检验。由此出发,引出对市场交易与“经济效率”的重新认定。在宪政经济学家眼里,市场是为了促进自愿的交易和自愿合作而提供的一种受制度保护的竞技场所,它反对和阻止在交易和与合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强制与欺诈。市场的“效率”取决于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协定。布坎南认为,作为一种关于自愿合作的科学,经济学应该将交易收益范式加以普遍化,使其从市场交换领域推广至对社会制度的安排。
将这一经济学的范式推广至政治领域后,也就产生了一种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政治和政治学。在这里,政治学研究的是一种合作性的安排,政治成为一种复杂、多边的交换,为社会成员生产和提供一种公共产品;人们由于共同遵守一定规则而彼此受益。如果没有一定的合作模式作为前提条件,国家对个体的强制就绝不会与个体的价值相一致。
宪政经济学就是一门研究通过共同遵守一定的规则而相互收益的科学。人们能达成社会契约,就意味着他们相互收益。宪法意义上的契约反映着人们的共同利益;宪法层面的契约就是发生在“无知之幕”(罗尔斯语)后面的选择,或者说,是发生在“不确定性之幕”(布坎南语)后面的选择。
三、交易收益范式与最大化范式
宪政经济学家主张用“交易收益范式”替代传统的“最大化范式”。L.罗宾斯曾将经济学看做是一门根据用途大小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的科学。布坎南则指出,将最大化范式应用于个体的行为与将此范式应用于社会总体,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如果将经济学中所说的“个体理性”,即对效用最大值的追求和选择,不加区分地应用于群体层面所讲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值,那么就很容易引起诸多误解,即很容易使人们错误地将“社会福利”等同于个体效用的集合或累加,将“理性的”群体(政治)行为视为对追求个体效用累加值的最大化这一目标的追求和实现。在布坎南看来,后者无异于边沁的功利主义福利经济学,它很容易跨越存在于以个体身份存在的决策者与“社会”总体之间的桥梁。
布坎南认为,福利经济学将最大化范式从个体推向群体的层面。它的这种做法实际是用“群体的效用”代替“个体的效用”,是将社会当做一个虚拟的个体来对待。按照这种研究方式,人们就自然希望有一个“慈善心肠的独裁者”(benevolent dictator),通过他来解决个体在增加其效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相应地,个体所起的作用也最多只是社会福利函数变化中的一个量项。
布坎南针对上面所提及的福利经济学的观点,提出另外一种替代性方案。他将交易收益范式从市场的个体交易层面推及到群体的(政治)行为。这种研究方式强调做出选择的程序,它将每一个个体都看做是参与社会选择过程的“主权者”,即在对选择过程进行研究时,主要是看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恰当地反映个体参与者的偏好。
四、福利经济学与宪政经济学对经济政策所持的不同态度
作为应用科学,福利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都试图依照其理论知识,为改善社会提供政策性的建议。立足于最大化范式,福利经济学通过考察福利的结果来直接地衡量社会的进步,它提供的政策性建议自然也就是围绕如何通过政治干涉去直接地改善和提高福利。
与福利经济学不同,宪政经济学立足于交易收益范式,从考察(选择)过程在何种程度上能产生“个体之所想”这个角度来间接地衡量社会的进步。与此相承,宪政经济学提供的建议,关注的是如何使得从中产生结果的程序(过程)得到改善,以便个体能够更好地实现他(们)的目标。
宪政经济学和作为“宪政规则”(constitutional policy)的经济政策,它们的目标是通过采用更好的“游戏规则”来改进“社会游戏”。衡量规则是否得到改进的标准,就是看个体参与者的偏好和利益是否较之以前得到了更好的反映。用布坎南的话说就是:“在一定意义上,政治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发现‘人们之所想所求’……他的任务就是寻查现存社会制度可能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应的、有可能起到‘改进’作用的措施。多数人的赞同或全体一致(相互收益),是唯一的检验标准,它确保所发生的变化有益而无害。”
五、市场宪法与消费者主权原则
在最大化范式的框架中,市场只是增大社会福利总量的一种机制而已。与此相承,政治的任务就是在当市场不能产生社会需求时,政府通过采用一定的干涉措施,去矫正“市场的失灵”。
从交易收益范式和宪政经济学的视角看,市场乃是为了促进自愿的交易和自愿合作而提供的一种受制度保护的竞技场,它反对和阻止在交易与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强制与欺诈;相应地,政治的任务就由政策性的直接干预转变为提供并负责实施一套法律体制,以便能够最好地让每一个个体彼此从他们的合作中受益。
对此,许多著名经济学家有过不少的论述。布坎南认为:“人们并不能从‘市场’中获得需要的一切东西。相反,只有当自愿性的交易过程上升为一种制度性的形式时,才能为众多个体所遵守。”R.科斯将市场视为“为交易提供便利的社会机构”。哈耶克则将市场视为“交易游戏”(the game of catallaxy)。在哈耶克看来,市场“像所有的其他游戏一样,它依据一定的规则运行,而这些规则又指导着个体参与者的行动”;“市场运行得好坏与否,取决于特定市场规则的属性”。从宪政经济学的视角看,完善市场意味着改进交易的“游戏规则”。
“消费者主权”(consumer sovereignty),是市场运行良好与否的标准。市场游戏规则应该让生产者围绕消费者的利益进行生产,对消费者的利益做出及时的回应,而不是相反。这种思路与亚当·斯密的观点不谋而合。亚当·斯密认为,“生产本身不是目的。我们之所以生产,就是为了消费。因此,市场规则应该给生产者提供动力,让生产者对消费者的利益做出回应,并服务于消费者。为做到这一点,就得让竞争充分发挥出它的作用。
瓦特·奥肯创立的“弗赖堡学派”及其提出的“Ordnungspolitik”(秩序政策)是市场宪法的先导。他们将“秩序政策”与“干涉主义”进行了区分,认为“秩序政策”实为竞争政策。不同政策的竞争成败,取决于它们所能够产生的竞争效果。
六、政治学意义上的宪法与公民至上原则
宪政经济学将自愿交易理论从经济学推向更为广阔的领域,提出“自愿交易的国家(政府)理论”。宪政经济学坚持以下观点:国家是一种用于实施强制的工具;但国家实施强制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保护和促使社会的生产。就其“保护性”而言,它负责规则的执行;就其“生产性”而言,它向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公共产品。这里当然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些人不愿承担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却能够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为了解决这一搭便车的问题,就有必要由国家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进行征税;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实际上是为克服搭便车的问题而向公民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捐献”。
从逻辑上讲,国家(政府)的合法性源于公民自愿达成的协议,即大家同意服从国家的权威。布坎南曾说:“我的论证依据就是对国家契约理论的接受和认同。……国家(政府)契约理论……所反映的人类活动途径,在我看来理应是现代经济学采纳的方法。”
政府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功能,取决于“政治游戏规则”,即政治宪法的合理程度。从宪政经济学的角度看,判断政治运行“效率”如何的标准是“公民主权”。按照交易收益的范式,政治就是“利益互惠的合作体”(罗尔斯语)。“公民主权”意味着政治规则应该让“生产者”,即政治组织和政治代理人服务于公民的共同利益;改进“政治规则”意味着采纳那些能够更有利于尊重公民主权的规则。
政治游戏规则的选择是一种集体选择。奢望在集体选择中通过取得全体一致的意见而制定规则,在现实中是很难行得通的。这就使得公民在慎重思考之后,在宪政层面上对共同的政治游戏规则做出取舍和选择时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即放弃全体一致的理想追求,转而采用多数原则。
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直接民主)的成本,也使得公民在宪政层面上同意和接受一套决策权代表制度的模式。但多数人决策和决策权代表制(间接民主)同样有其弊端和风险,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政治措施,有可能侵犯和伤害(一些公民,有时甚至是全部)公民的利益。
“宪法设计”的任务,就是探寻和建立完美的政治游戏规则 (即政治宪法),以便让政治的运行尽可能地成为“互惠互利的合作”,尽可能地减少由于实施相关的具体行政政策而可能给公民利益带来的伤害。一部政治宪法的历史,可以说是宪政试验的实验室。
综上所述,宪政经济学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以下几个问题:(一)如何设计和构建特定社会的法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以便生活于其中的个体成员在最大限度内,彼此都能够成功地追求他们各自的利益和由其结成的共同体的利益。(二)从宪政经济学的视角看,市场与国家同为社会的竞技场,在这两类不同的竞技场上,每一个社会成员从事于己于人都有益的事业。(三)市场运行的好坏,取决于市场游戏的规则,即经济宪法的健全程度。
(译者:李小科)
纵观经济学发展的历史,经济学家对市场与政府的划界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这些变化反映了经济学对规范性标准的不同解释以及对市场与政府运行属性的不同认识。虽有不同,但不外乎两类:规范性的个体主义(normative individualism)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按照前者,个体所关注的福利被当做判断市场与政府的标准;而按照后者,对市场和政府行为的最终评判,要从是否促进了个体的活动和个体之间的交往来做出。
这里秉承公共选择理论的传统,从宪政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市场与政府分工与划界,倡导一套用以取代传统福利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本文旨在阐述清楚两个问题:一、在看待市场与国家在协调和规整人类行为所起的作用时,宪政经济学与传统福利经济学所表现出的差异;二、宪政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所使用的两种方法论,源于两种不同的规范性和理论性假设,尤其是两种不同版本的规范性个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
本文拟从七个方面向人们展示宪政经济学与福利经济学在市场与国家诸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宪政经济学是规则经济学;宪政经济学尊承的是“交易收益”(Gains-from-Trade)的范式;交易收益范式与福利最大化范式是政治经济学研究中两种截然不同的范式;福利经济学与宪政经济学是经济政策制订者通常考虑的两种方案;市场宪法奉行的消费者主权原则;政治学意义上的宪法奉行的是公民至上原则。
一、何谓宪政经济学?
宪政经济学是一种注重和讲求规则的经济学,因此,它也可以被称作规则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是人们从经济学视野考察和研究政治学时提出的理论。公共选择理论,被称为政治经济学中的弗吉尼亚学派,其代表人物是J.M.布坎南。布坎南在一九九○年创立了《宪政经济学杂志》。宪政经济学旨在系统地研究宪法层面的规则与亚层面规则之间的关系,即哈耶克所说的“规则的秩序”与“行为的秩序”之间的关系。打个比方,这两种层面的规则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游戏规则与游戏本身之间的关系。
宪政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规则选择的科学。它强调的是对规则本身的选择,而不太关注那些发生在既定规则内部的选择,也就是说,它关注的是对理性选择本身所做的限制(Rational choice of constraints)。宪政经济学继承了亚当·斯密关于经济学是一门“关于立法者的科学”(the science of the legislator)这一传统。在理论层面,它强调可供选择的规则所具有的运行属性;在应用层面,它关注的是一个比较实际的问题,即人们如何通过采用比较好的“游戏规则”,去改善和提高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经济、政治安排。
二、宪政经济与交易收益范式
布坎南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从交易(自愿交换、自愿合作)中相互受益”的科学。检验交易双方是否受益的标准,是看他们是否自愿地达成了协议;也就是说,达成协议是对相互受益的最终检验。由此出发,引出对市场交易与“经济效率”的重新认定。在宪政经济学家眼里,市场是为了促进自愿的交易和自愿合作而提供的一种受制度保护的竞技场所,它反对和阻止在交易和与合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强制与欺诈。市场的“效率”取决于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协定。布坎南认为,作为一种关于自愿合作的科学,经济学应该将交易收益范式加以普遍化,使其从市场交换领域推广至对社会制度的安排。
将这一经济学的范式推广至政治领域后,也就产生了一种不同于原来意义上的政治和政治学。在这里,政治学研究的是一种合作性的安排,政治成为一种复杂、多边的交换,为社会成员生产和提供一种公共产品;人们由于共同遵守一定规则而彼此受益。如果没有一定的合作模式作为前提条件,国家对个体的强制就绝不会与个体的价值相一致。
宪政经济学就是一门研究通过共同遵守一定的规则而相互收益的科学。人们能达成社会契约,就意味着他们相互收益。宪法意义上的契约反映着人们的共同利益;宪法层面的契约就是发生在“无知之幕”(罗尔斯语)后面的选择,或者说,是发生在“不确定性之幕”(布坎南语)后面的选择。
三、交易收益范式与最大化范式
宪政经济学家主张用“交易收益范式”替代传统的“最大化范式”。L.罗宾斯曾将经济学看做是一门根据用途大小对稀缺资源进行分配的科学。布坎南则指出,将最大化范式应用于个体的行为与将此范式应用于社会总体,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如果将经济学中所说的“个体理性”,即对效用最大值的追求和选择,不加区分地应用于群体层面所讲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值,那么就很容易引起诸多误解,即很容易使人们错误地将“社会福利”等同于个体效用的集合或累加,将“理性的”群体(政治)行为视为对追求个体效用累加值的最大化这一目标的追求和实现。在布坎南看来,后者无异于边沁的功利主义福利经济学,它很容易跨越存在于以个体身份存在的决策者与“社会”总体之间的桥梁。
布坎南认为,福利经济学将最大化范式从个体推向群体的层面。它的这种做法实际是用“群体的效用”代替“个体的效用”,是将社会当做一个虚拟的个体来对待。按照这种研究方式,人们就自然希望有一个“慈善心肠的独裁者”(benevolent dictator),通过他来解决个体在增加其效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相应地,个体所起的作用也最多只是社会福利函数变化中的一个量项。
布坎南针对上面所提及的福利经济学的观点,提出另外一种替代性方案。他将交易收益范式从市场的个体交易层面推及到群体的(政治)行为。这种研究方式强调做出选择的程序,它将每一个个体都看做是参与社会选择过程的“主权者”,即在对选择过程进行研究时,主要是看它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恰当地反映个体参与者的偏好。
四、福利经济学与宪政经济学对经济政策所持的不同态度
作为应用科学,福利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都试图依照其理论知识,为改善社会提供政策性的建议。立足于最大化范式,福利经济学通过考察福利的结果来直接地衡量社会的进步,它提供的政策性建议自然也就是围绕如何通过政治干涉去直接地改善和提高福利。
与福利经济学不同,宪政经济学立足于交易收益范式,从考察(选择)过程在何种程度上能产生“个体之所想”这个角度来间接地衡量社会的进步。与此相承,宪政经济学提供的建议,关注的是如何使得从中产生结果的程序(过程)得到改善,以便个体能够更好地实现他(们)的目标。
宪政经济学和作为“宪政规则”(constitutional policy)的经济政策,它们的目标是通过采用更好的“游戏规则”来改进“社会游戏”。衡量规则是否得到改进的标准,就是看个体参与者的偏好和利益是否较之以前得到了更好的反映。用布坎南的话说就是:“在一定意义上,政治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发现‘人们之所想所求’……他的任务就是寻查现存社会制度可能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应的、有可能起到‘改进’作用的措施。多数人的赞同或全体一致(相互收益),是唯一的检验标准,它确保所发生的变化有益而无害。”
五、市场宪法与消费者主权原则
在最大化范式的框架中,市场只是增大社会福利总量的一种机制而已。与此相承,政治的任务就是在当市场不能产生社会需求时,政府通过采用一定的干涉措施,去矫正“市场的失灵”。
从交易收益范式和宪政经济学的视角看,市场乃是为了促进自愿的交易和自愿合作而提供的一种受制度保护的竞技场,它反对和阻止在交易与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强制与欺诈;相应地,政治的任务就由政策性的直接干预转变为提供并负责实施一套法律体制,以便能够最好地让每一个个体彼此从他们的合作中受益。
对此,许多著名经济学家有过不少的论述。布坎南认为:“人们并不能从‘市场’中获得需要的一切东西。相反,只有当自愿性的交易过程上升为一种制度性的形式时,才能为众多个体所遵守。”R.科斯将市场视为“为交易提供便利的社会机构”。哈耶克则将市场视为“交易游戏”(the game of catallaxy)。在哈耶克看来,市场“像所有的其他游戏一样,它依据一定的规则运行,而这些规则又指导着个体参与者的行动”;“市场运行得好坏与否,取决于特定市场规则的属性”。从宪政经济学的视角看,完善市场意味着改进交易的“游戏规则”。
“消费者主权”(consumer sovereignty),是市场运行良好与否的标准。市场游戏规则应该让生产者围绕消费者的利益进行生产,对消费者的利益做出及时的回应,而不是相反。这种思路与亚当·斯密的观点不谋而合。亚当·斯密认为,“生产本身不是目的。我们之所以生产,就是为了消费。因此,市场规则应该给生产者提供动力,让生产者对消费者的利益做出回应,并服务于消费者。为做到这一点,就得让竞争充分发挥出它的作用。
瓦特·奥肯创立的“弗赖堡学派”及其提出的“Ordnungspolitik”(秩序政策)是市场宪法的先导。他们将“秩序政策”与“干涉主义”进行了区分,认为“秩序政策”实为竞争政策。不同政策的竞争成败,取决于它们所能够产生的竞争效果。
六、政治学意义上的宪法与公民至上原则
宪政经济学将自愿交易理论从经济学推向更为广阔的领域,提出“自愿交易的国家(政府)理论”。宪政经济学坚持以下观点:国家是一种用于实施强制的工具;但国家实施强制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保护和促使社会的生产。就其“保护性”而言,它负责规则的执行;就其“生产性”而言,它向人们提供各种各样的公共产品。这里当然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有些人不愿承担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却能够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为了解决这一搭便车的问题,就有必要由国家采取强制性的措施进行征税;从这个意义上讲,税收实际上是为克服搭便车的问题而向公民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捐献”。
从逻辑上讲,国家(政府)的合法性源于公民自愿达成的协议,即大家同意服从国家的权威。布坎南曾说:“我的论证依据就是对国家契约理论的接受和认同。……国家(政府)契约理论……所反映的人类活动途径,在我看来理应是现代经济学采纳的方法。”
政府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功能,取决于“政治游戏规则”,即政治宪法的合理程度。从宪政经济学的角度看,判断政治运行“效率”如何的标准是“公民主权”。按照交易收益的范式,政治就是“利益互惠的合作体”(罗尔斯语)。“公民主权”意味着政治规则应该让“生产者”,即政治组织和政治代理人服务于公民的共同利益;改进“政治规则”意味着采纳那些能够更有利于尊重公民主权的规则。
政治游戏规则的选择是一种集体选择。奢望在集体选择中通过取得全体一致的意见而制定规则,在现实中是很难行得通的。这就使得公民在慎重思考之后,在宪政层面上对共同的政治游戏规则做出取舍和选择时不得不退而求其次,即放弃全体一致的理想追求,转而采用多数原则。
直接参与政治决策(直接民主)的成本,也使得公民在宪政层面上同意和接受一套决策权代表制度的模式。但多数人决策和决策权代表制(间接民主)同样有其弊端和风险,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政治措施,有可能侵犯和伤害(一些公民,有时甚至是全部)公民的利益。
“宪法设计”的任务,就是探寻和建立完美的政治游戏规则 (即政治宪法),以便让政治的运行尽可能地成为“互惠互利的合作”,尽可能地减少由于实施相关的具体行政政策而可能给公民利益带来的伤害。一部政治宪法的历史,可以说是宪政试验的实验室。
综上所述,宪政经济学研究主要关注的是以下几个问题:(一)如何设计和构建特定社会的法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以便生活于其中的个体成员在最大限度内,彼此都能够成功地追求他们各自的利益和由其结成的共同体的利益。(二)从宪政经济学的视角看,市场与国家同为社会的竞技场,在这两类不同的竞技场上,每一个社会成员从事于己于人都有益的事业。(三)市场运行的好坏,取决于市场游戏的规则,即经济宪法的健全程度。
(译者:李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