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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界定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概念、梳理教授治学制度的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对我国高校教授治学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述评,得出了在我国推行教授治学制度是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必由之路的结论,并从高等教育立法、教授治学途径、学术环境建设、教授自身建设四个方面对我国推行教授治学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高校;教授治学;内部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G640;G644 文献标志码:A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中明确规定,高校要“完善治理结构,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什么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什么是教授治学?教授治学途径有哪些?在我国高校如何推行教授治学制度?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高等教育研究领域的重大课题。
1 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概念
治理结构也被称为公司治理结构或者法人治理结构,关于它的涵义,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人们倾向认为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基础上,企业内外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市场机制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包括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企业需要治理,大学是否需要治理?大学与企业不同在于,大学是一个非赢利机构,没有所有者,但大学同样需要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就是治理结构,就是大学的治理大学治理,即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它是大学内关于权力配置和行使的制度安排,是现代大学的一项核心制度。
综上,可以把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界定为: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作为一种权力分配结构,是指高校内部管理权力在高校各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分配的制度安排,由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大并行的权力结构组成。从两者的关系看,目前我国公立高校行政权力盛行,对学术权力排挤、侵占,导致学术权力被边缘化。建立完善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当务之急就是,把学术权力重新交由学者管理。学者如何去管理失而复得的学术权力呢?教授治学制度作为学者参与决策学术事务的制度安排,正在许多高校试行。
2 教授治学制度的溯源及概念
从高校治理的角度看,多数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认为“教授治学”是“教授治校”这一大学治理理念和制度在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传承和发展,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之一,其实质是学者治学,是一种学术内行对大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强调的是学术内行的自我管理。
追溯教授治学制度的源起,要从教授治校制度谈起。教授治校制度萌芽于中世纪。那时大学的管理权掌握在教授手里,由教授全权管理学校事务。最具代表性的大学就是当时被称为“教师大学”的巴黎大学。后来创建的牛津、剑桥大学继承了教授治校的大学管理风格,到了德国洪堡大学时将其发扬光大。随着实行教授治校制度的大学名气日盛,教授治校制度在我国高校也备受推崇。例如,民国时期蔡元培主政北京大学,梅贻琦执掌清华大学时都践行了教授治校理念。
从中世纪开始,推行教授治校制度的大学,办学规模都相对不大,学校事务较少,而且那时大学与社会的联系不是很紧密,大学比较容易治理,因此,教授治校制度得以盛行。近代以来随着大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事务的增加,教授已经无力管理学校的全部事务,教授治校管理模式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其实,教授治学作为教授治校的应有之义,一直是教授治校的重要内容。随着教授对大学管理权的逐渐丧失,教授们意识到,做研究,管理学术事务,才是他们的使命所在。于是,教授治学活动成为了学者治理学校事务的基本途径。
教授治学是指大学内部以教授为主体的学者社群参与学术事务决策和管理的经营理念和治学模式。“教授”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的职务名称,是学术职务最高的大学教师(指教学系列的教授)。“治学”是指治理学术,即从事具有研究属性的学术活动。“教授治学”在实践中表现为以教授为主体的教授委员会成员拥有大学学术领域事务的决策权,如制定招生政策、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学位标准、学术人员聘任与晋级条件等权利。大学是一个学术组织,是追求真理、探究学问的场所。大学内部具有研究属性的学术活动非常多,如科研活动、教学活动等,为了保证这些学术活动的有序进行,就需要具有高深专门知识的教授群体参与决策,教授治学是教授参与学校管理的最基本的形式。
3 目前我国高校教授治学制度的实施概况
从理念上看,国内高校实施“教授治学”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我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泛化、学术组织行政化、学术权力弱化、导致教师边缘化等问题。2000年以来,在高校实施学院制的背景下,“教授治学”成为我国高教界的热点问题。国内高校的“教授治学”制度肇始于东北师范大学,2000年5月,东北师范大学按学院、学科组成教授委员会,开始试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此举被视为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举措。此后,部分高校也先后成立了教授治学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是效果并不好。可见,以“学者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教授治学制度在我国尚处在试行阶段,有待进一步推广。从目前我国的高校管理实践来看,教授治学制度未能在各高校推行,其原因在于在于:
首先,教授治学制度的推行“无法可依”,法律保障缺失。教授治学制度若能在我国高校推广,需要相关的法律作为保障。目前,在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尚无体现教授治学制度的法律条款,导致在我国推行教授治学制度成为了高校的自发行为,随意性强,实施效果较差。
其次,高校内部事务管理分工不明确,教授无权治学,挫伤了教授治学的积极性。大学是学术组织,其学术事务本应由专家学者进行决策。但是,目前在我国高校学术事务的管理实践中,教授无权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许多学术事务掺杂在行政事务中,由行政机构进行管理,教授在治学过程中的主动性被压制,影响教授治学的积极性。致使一些学者对学问的兴趣日减,对行政职务却是趋之若鹜,“学而优则仕”的观念被教授们普遍认同、接受。 最后,部分教授因自身原因,未能正确行使学术权利。遵守学术道德是教授治学的基本要求。教授拥有高深的学问,是学术精英,同时也肩负着“求真”的使命,也是社会的良心。但就目前情形而言,学术自律还没有成为一些教授的自觉行为,有悖学术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学术水平不高和学术道德失范两个方面。要想真正实现教授治学,教授自身的学术修养有待提高。
4 推行教授治学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述在我国高校推行教授治学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赋予教授治学的权利。
法律是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保障人们合法权利和防止人们滥用权力的最好手段。教授治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需要依靠法律规范其权力行使的边界,需要法律保障学术的繁荣和发展,需要法律提供宽松的学术环境。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有关教授治学的法律条文仅有两条。从法律条文上看,明确教授治学的组织机构只有一个,即学术委员会,还有一条模糊的规定就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而且对相关组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描述,不能真正保证教授治学权利的实现。为此,建议对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修订,增加保证教授治学的相关法律条款。例如,可以对高校的教授治学的具体组织机构及其享有权利义务、设置条件等加以明确规定。只有健全的法律保障教授的学术自由与学术权利,使之免受不利因素的干扰,教授才能够安心治学。
(2)完善教授治学的途径,重点加强教授委员会建设。
在我国,教授行使学术权利是通过若干委员会采取集体协商的形式实现的。例如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是保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最佳途径。其中教授委员会最能体现教授治学的本质,应该是高校学术机构建设的重点。目前,我国设立教授委员会的高校并不多,要建立和完善教授委员会这一学术机构重点在于:
首先,加强《大学章程》建设,将设立教授委员会写入《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依据,是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依法规定大学教育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大学章程是根据国家法律赋予大学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用来规范大学组织及其内部活动的自治法,是大学的“宪法”,能够体现出大学精神和办学理念。高校可以将设立教授委员会列入章程,并对教授委员会的组织与规则、岗位与职责、聘任与考核、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例如,日本大学的教授委员会享有如下权利:①审议有关学科课程设置及废除事项;②审议有关学生入学、考试及毕业等事项;③审议有关学位、称号等事项;④审议教员的任免及其它人事事项;⑤审议学部内部的建制等事项;⑥审议校长咨询的其它事项。
其次,要加强教授委员会机构建设,避免教授委员会出现行政化倾向。要建立规范的成员遴选制度,对教授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进行严格的把关。高校要根据自身的学科、专业的实际确定成员,要兼顾不同学科的发展需要,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使选拔的成员能涵盖学校的所有学科、专业。同时,成员应在专业领域内有代表性,本身具有公认的研究能力和学术造诣,且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为了体现民意,成员应该采取民主推荐、群众选举的办法产生,不能由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指定。此外,还可以考虑增设教授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团,处理日常学术事务。
(3)高校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为教授能够真正治学提供氛围。
学术环境是教授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平台,是学术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土壤。高校要致力于学术环境建设,为教授能够真正治学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重点在于:
首先,建立灵活的教授考核、评聘机制,为教授能够自由的进行学术研究提供制度保障。教授进行学术研究的前提是需要自由的学术环境,研究什么,完全是由自己决定。现实情况是,由于受到于职称评聘、各类考核的影响,教授无法潜心治学。为了应对这些量化的考核指标,教授们抽出很多时间发论文,出专著,跑课题,这些活动无疑会对教授的学术研究活动造成影响。职称评聘和考核作为对教授工作的激励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何对现存的职称评聘和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灵活的、个性化的考评体系,使学术拔尖人才能够成长、成才,脱颖而出,这将是高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例如,可以仿效国外设置一定比例的终身教授席位,让教授在更为宽松的环境下从事学术研究活动。
其次,加强学风建设。高校在鼓励教授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创新的同时,还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对教授的学术权利进行约束,防止出现因权力滥用而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赏罚一定要分明,而且罚的力度要大,才能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高校要对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科学界定,列入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活动要具体,便于对照;要建立学术不端行为预警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防止扩散和蔓延。
(4)教授要不断提高个人学术道德水准和学术管理水平,确保自己能够真正治学。
教授治学活动的最终效果要体现在教授的学术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即教授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管理学术事务的智力活动中。在这个过程中,教授要更好的行使自己的学术权力,除了外部条件的支持外,教授自身的学术道德水准和学术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首先,教授要加强道德修养,不断提高学术道德水准。近些年来,有关高校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报道屡见不鲜,严重损坏了教授的社会声誉。教授治学活动是教授对学术权力的行使过程,教授自身道德水准不高就会导致学术权力的滥用,衍生出许多不良的后果。因此,高校必须要制定教授学术道德规范,对教授的学术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要建立长效机制,对教授的学术行为进行量化考核,将其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其次,教授要加强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学术管理水平。教授治学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学术管理活动,作为管理者的教授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管理水平。学术管理水平的提升一方面需要管理知识的积累,另一方面需要管理实践的锻炼。教授能否“治好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授管理知识的多寡,为此,高校要通过专家讲座、理论辅导、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丰富教授的管理知识。同时,高校也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管理实践,提高教授的管理能力,促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5 结语
教授治学制度作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在我国高校需要大力推广。政府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教授治学活动提供法律保障;高校要加强教授委员会机构建设,完善教授治学途径;教授要完善自身学术修养,具备治学能力。唯有政府、高校、教授三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教授治学制度才能真正实现。
[编辑:徐状]
关键词:高校;教授治学;内部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G640;G644 文献标志码:A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中明确规定,高校要“完善治理结构,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什么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什么是教授治学?教授治学途径有哪些?在我国高校如何推行教授治学制度?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高等教育研究领域的重大课题。
1 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概念
治理结构也被称为公司治理结构或者法人治理结构,关于它的涵义,迄今为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但人们倾向认为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建立在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分离的基础上,企业内外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及市场机制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它包括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企业需要治理,大学是否需要治理?大学与企业不同在于,大学是一个非赢利机构,没有所有者,但大学同样需要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就是治理结构,就是大学的治理大学治理,即大学内外利益相关者参与大学重大事务决策的结构和过程,它是大学内关于权力配置和行使的制度安排,是现代大学的一项核心制度。
综上,可以把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界定为: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作为一种权力分配结构,是指高校内部管理权力在高校各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分配的制度安排,由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大并行的权力结构组成。从两者的关系看,目前我国公立高校行政权力盛行,对学术权力排挤、侵占,导致学术权力被边缘化。建立完善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当务之急就是,把学术权力重新交由学者管理。学者如何去管理失而复得的学术权力呢?教授治学制度作为学者参与决策学术事务的制度安排,正在许多高校试行。
2 教授治学制度的溯源及概念
从高校治理的角度看,多数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认为“教授治学”是“教授治校”这一大学治理理念和制度在现代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传承和发展,是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内涵之一,其实质是学者治学,是一种学术内行对大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制度,强调的是学术内行的自我管理。
追溯教授治学制度的源起,要从教授治校制度谈起。教授治校制度萌芽于中世纪。那时大学的管理权掌握在教授手里,由教授全权管理学校事务。最具代表性的大学就是当时被称为“教师大学”的巴黎大学。后来创建的牛津、剑桥大学继承了教授治校的大学管理风格,到了德国洪堡大学时将其发扬光大。随着实行教授治校制度的大学名气日盛,教授治校制度在我国高校也备受推崇。例如,民国时期蔡元培主政北京大学,梅贻琦执掌清华大学时都践行了教授治校理念。
从中世纪开始,推行教授治校制度的大学,办学规模都相对不大,学校事务较少,而且那时大学与社会的联系不是很紧密,大学比较容易治理,因此,教授治校制度得以盛行。近代以来随着大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事务的增加,教授已经无力管理学校的全部事务,教授治校管理模式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其实,教授治学作为教授治校的应有之义,一直是教授治校的重要内容。随着教授对大学管理权的逐渐丧失,教授们意识到,做研究,管理学术事务,才是他们的使命所在。于是,教授治学活动成为了学者治理学校事务的基本途径。
教授治学是指大学内部以教授为主体的学者社群参与学术事务决策和管理的经营理念和治学模式。“教授”是指高等学校教师的职务名称,是学术职务最高的大学教师(指教学系列的教授)。“治学”是指治理学术,即从事具有研究属性的学术活动。“教授治学”在实践中表现为以教授为主体的教授委员会成员拥有大学学术领域事务的决策权,如制定招生政策、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学位标准、学术人员聘任与晋级条件等权利。大学是一个学术组织,是追求真理、探究学问的场所。大学内部具有研究属性的学术活动非常多,如科研活动、教学活动等,为了保证这些学术活动的有序进行,就需要具有高深专门知识的教授群体参与决策,教授治学是教授参与学校管理的最基本的形式。
3 目前我国高校教授治学制度的实施概况
从理念上看,国内高校实施“教授治学”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我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泛化、学术组织行政化、学术权力弱化、导致教师边缘化等问题。2000年以来,在高校实施学院制的背景下,“教授治学”成为我国高教界的热点问题。国内高校的“教授治学”制度肇始于东北师范大学,2000年5月,东北师范大学按学院、学科组成教授委员会,开始试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此举被视为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新举措。此后,部分高校也先后成立了教授治学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相关制度,但是效果并不好。可见,以“学者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教授治学制度在我国尚处在试行阶段,有待进一步推广。从目前我国的高校管理实践来看,教授治学制度未能在各高校推行,其原因在于在于:
首先,教授治学制度的推行“无法可依”,法律保障缺失。教授治学制度若能在我国高校推广,需要相关的法律作为保障。目前,在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尚无体现教授治学制度的法律条款,导致在我国推行教授治学制度成为了高校的自发行为,随意性强,实施效果较差。
其次,高校内部事务管理分工不明确,教授无权治学,挫伤了教授治学的积极性。大学是学术组织,其学术事务本应由专家学者进行决策。但是,目前在我国高校学术事务的管理实践中,教授无权对学术事务进行管理。许多学术事务掺杂在行政事务中,由行政机构进行管理,教授在治学过程中的主动性被压制,影响教授治学的积极性。致使一些学者对学问的兴趣日减,对行政职务却是趋之若鹜,“学而优则仕”的观念被教授们普遍认同、接受。 最后,部分教授因自身原因,未能正确行使学术权利。遵守学术道德是教授治学的基本要求。教授拥有高深的学问,是学术精英,同时也肩负着“求真”的使命,也是社会的良心。但就目前情形而言,学术自律还没有成为一些教授的自觉行为,有悖学术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学术水平不高和学术道德失范两个方面。要想真正实现教授治学,教授自身的学术修养有待提高。
4 推行教授治学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述在我国高校推行教授治学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修订,从法律层面赋予教授治学的权利。
法律是强制性的行为准则和规范,是保障人们合法权利和防止人们滥用权力的最好手段。教授治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需要依靠法律规范其权力行使的边界,需要法律保障学术的繁荣和发展,需要法律提供宽松的学术环境。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有关教授治学的法律条文仅有两条。从法律条文上看,明确教授治学的组织机构只有一个,即学术委员会,还有一条模糊的规定就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而且对相关组织机构的权利和义务描述,不能真正保证教授治学权利的实现。为此,建议对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修订,增加保证教授治学的相关法律条款。例如,可以对高校的教授治学的具体组织机构及其享有权利义务、设置条件等加以明确规定。只有健全的法律保障教授的学术自由与学术权利,使之免受不利因素的干扰,教授才能够安心治学。
(2)完善教授治学的途径,重点加强教授委员会建设。
在我国,教授行使学术权利是通过若干委员会采取集体协商的形式实现的。例如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是保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最佳途径。其中教授委员会最能体现教授治学的本质,应该是高校学术机构建设的重点。目前,我国设立教授委员会的高校并不多,要建立和完善教授委员会这一学术机构重点在于:
首先,加强《大学章程》建设,将设立教授委员会写入《大学章程》。大学章程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依据,是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依法规定大学教育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性文件。大学章程是根据国家法律赋予大学自治立法权而制定的,用来规范大学组织及其内部活动的自治法,是大学的“宪法”,能够体现出大学精神和办学理念。高校可以将设立教授委员会列入章程,并对教授委员会的组织与规则、岗位与职责、聘任与考核、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规定。例如,日本大学的教授委员会享有如下权利:①审议有关学科课程设置及废除事项;②审议有关学生入学、考试及毕业等事项;③审议有关学位、称号等事项;④审议教员的任免及其它人事事项;⑤审议学部内部的建制等事项;⑥审议校长咨询的其它事项。
其次,要加强教授委员会机构建设,避免教授委员会出现行政化倾向。要建立规范的成员遴选制度,对教授委员会的成员构成进行严格的把关。高校要根据自身的学科、专业的实际确定成员,要兼顾不同学科的发展需要,做到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使选拔的成员能涵盖学校的所有学科、专业。同时,成员应在专业领域内有代表性,本身具有公认的研究能力和学术造诣,且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为了体现民意,成员应该采取民主推荐、群众选举的办法产生,不能由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指定。此外,还可以考虑增设教授委员会常委会或主席团,处理日常学术事务。
(3)高校要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为教授能够真正治学提供氛围。
学术环境是教授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的平台,是学术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土壤。高校要致力于学术环境建设,为教授能够真正治学营造宽松的学术氛围。创造宽松的学术环境重点在于:
首先,建立灵活的教授考核、评聘机制,为教授能够自由的进行学术研究提供制度保障。教授进行学术研究的前提是需要自由的学术环境,研究什么,完全是由自己决定。现实情况是,由于受到于职称评聘、各类考核的影响,教授无法潜心治学。为了应对这些量化的考核指标,教授们抽出很多时间发论文,出专著,跑课题,这些活动无疑会对教授的学术研究活动造成影响。职称评聘和考核作为对教授工作的激励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如何对现存的职称评聘和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灵活的、个性化的考评体系,使学术拔尖人才能够成长、成才,脱颖而出,这将是高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重点。例如,可以仿效国外设置一定比例的终身教授席位,让教授在更为宽松的环境下从事学术研究活动。
其次,加强学风建设。高校在鼓励教授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创新的同时,还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对教授的学术权利进行约束,防止出现因权力滥用而导致的学术不端行为。赏罚一定要分明,而且罚的力度要大,才能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高校要对学术不端的行为进行科学界定,列入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活动要具体,便于对照;要建立学术不端行为预警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防止扩散和蔓延。
(4)教授要不断提高个人学术道德水准和学术管理水平,确保自己能够真正治学。
教授治学活动的最终效果要体现在教授的学术管理和决策的过程中,即教授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管理学术事务的智力活动中。在这个过程中,教授要更好的行使自己的学术权力,除了外部条件的支持外,教授自身的学术道德水准和学术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首先,教授要加强道德修养,不断提高学术道德水准。近些年来,有关高校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报道屡见不鲜,严重损坏了教授的社会声誉。教授治学活动是教授对学术权力的行使过程,教授自身道德水准不高就会导致学术权力的滥用,衍生出许多不良的后果。因此,高校必须要制定教授学术道德规范,对教授的学术行为进行约束。同时,也要建立长效机制,对教授的学术行为进行量化考核,将其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其次,教授要加强管理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学术管理水平。教授治学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学术管理活动,作为管理者的教授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管理水平。学术管理水平的提升一方面需要管理知识的积累,另一方面需要管理实践的锻炼。教授能否“治好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授管理知识的多寡,为此,高校要通过专家讲座、理论辅导、参观学习等多种形式丰富教授的管理知识。同时,高校也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管理实践,提高教授的管理能力,促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5 结语
教授治学制度作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在我国高校需要大力推广。政府要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为教授治学活动提供法律保障;高校要加强教授委员会机构建设,完善教授治学途径;教授要完善自身学术修养,具备治学能力。唯有政府、高校、教授三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教授治学制度才能真正实现。
[编辑:徐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