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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介绍一起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结合现场勘验、走访询问、尸体检验等情况,科学认定了火灾原因,为火灾事故的妥善处理奠定了坚实地基础。
关键词:亡人火灾;认定分析;调查方法
1 火灾基本情况
2010年9月13日22时34分许,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东路57号4单元2室发生火灾,造成室内家具和物品烧损,烟熏过火面积88 m2,火灾造成两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7210元。火灾发生后,白银市消防支队火灾调查人员第一时间到达,在总队火调专家的指导下对火灾事故开展了调查。
2 调查访问情况
火灾发生后,白银市消防支队和公安局刑侦支队迅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走访相关知情人共7人,制作询问笔录7份。经调查访问了解到:2010年9月13日22时许王岘东路57号4单元2室发生火灾,22时20分死者杨某给马某(两人系夫妻)打来电话说屋里突然没电了,闻着一股烟味道。马某于22时30分打电话给白某,让他赶紧下去家里看一下,赶快救人。
白某(马某朋友,第一个到现场的证人)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马某家的单元口,看到马某家阴面凉台的窗户全关着,屋子里面黑乎乎的,也没有什么动静,与此同时闻见一股呛鼻的浓烟味,然后将手伸进防盗栏,顺手将他家阴面凉台正面正中间那一扇窗户和阴面卧室靠东侧的那一扇窗户都往西侧拽开了,把窗户拽开以后看见有浓烟往窗外冒出,并且伴随着很浓的刺鼻味道。
3 调查经过和起火原因认定
3.1调查经过
3.1.1起火房间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东路山南小区57-4-2室,起火场所所在建筑为地上六层砖混结构住宅楼,东西走向,有四个单元。该建筑南侧为小区物业办公楼,东、西、北侧均为住宅楼。起火住宅位于该建筑第四单元一楼西端(图1),该住宅南北两侧外墙都设有大面积玻璃窗户,且安装防护栏,南面东房间窗户玻璃内侧有烟熏痕迹,外侧无烟熏痕迹,西房间及北侧窗户玻璃无烟熏痕迹,窗户完好;北侧东房间防护栏撬开,窗户打开;西墙中间高度2m处位置设有一小窗,窗户半开,上方有烟熏痕迹。进入楼梯间,西侧入户门无撬损痕迹。
图1 现场平面图<E:\123456\速读·下旬201510\Image\图片8.png>
3.1.2确定起火部位
经过调查询问,通过环境勘查和初步勘查确定起火部位为客厅。主要依据如下:
进入户门时,各房间均无灯光。进入户门即为客厅,烟熏痕迹特别严重,地面有大量烟尘;正对门为卫生间,房门敞开,未见起火物,烟熏痕迹严重,地面有水,门口处地面堆放有被褥;客厅北侧为厨房,房门敞开,未见起火物,烟熏痕迹轻微;北侧西房间为卧室,房门紧闭,打开房门,无烟熏痕迹,房子中间床面无铺开被子。
进入户门内为客厅,客厅中为一组沙发,其中东侧靠墙沙发燃烧严重,南北侧沙发烟熏痕迹严重,客厅四周烟熏痕迹严重。客厅四周其它物品基本未过火。
客厅北侧为餐厅,餐厅及厨房内各类物品无燃烧痕迹,由于客厅与餐厅相连接,餐厅内烟熏痕迹较重。
房屋北侧两卧室中间为厕所,根据现场参加救人的战斗员描述及现场痕迹显示死者马文昊位于5号位置,死者杨会平位于6号位置。房门敞开,未见起火物,烟熏痕迹严重,地面有水,门口处地面堆放有被褥。
南侧西房间为主卧室,房门敞开,未见起火物,房间烟熏痕迹轻微,房子中间床面有铺开被子,西侧为立柜,床北侧地面放置玩具及鞋子。
北侧西房间为死者马文昊卧室房门敞开,未见起火物,房间烟熏痕迹轻微,床上被子铺开。床头柜放置笔记本电脑一台
3.1.3确定起火点
通过细项勘验确定起火部位为客厅东墙放置沙发下部。(图2)主要依据如下:
客厅靠东墙放置布艺沙发一套,中间位置长沙发中部烧损严重,沙发靠背上方墙面有明显“V”字形燃烧痕迹,客厅中间放置一茶几,客厅顶部吸顶灯破损,茶几及地面上有破碎灯管,客厅靠西墙电视柜上放置一台29寸纯平电视,背面塑料材质壳体呈熔化状。沙发旁边的落地灯上部烧毁,下部有轻微烟熏痕迹。
配电盘上部塑料盖受热变形,其中一个空气开关跳闸,对各房间开关进行测试,除客厅外,其他房间电路均正常。
提取客厅南侧沙发后的气体打火机两个,两个气体打火机外表完好,其中红色打火机为空壳,绿色打火机完好。
对客厅布艺沙发进行专项勘查,长沙发烧损程度从中间向两边依次减轻,中间海绵基本烧毁,露出沙发木质骨架,呈碳化状,沙发两端及边缘有残留海绵,海绵呈碳化状;南北两侧沙发有过火痕迹。
图2:客厅东墙放置沙发下部<E:\123456\速读·下旬201510\Image\图片9.png>
经尸体检验,死者杨某和马某因吸大量有毒烟气窒息死亡。
4 火灾原因认定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火灾原因系户主家客厅沙发下拉接临时电器线路因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燃沙发造成火灾。
4.1排除纵火
通过对死者杨某的亲属及相关人员调查,没有发现放火嫌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合刑侦技术人员通过现场勘验,对起火房间防盗门"窗户等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排除了非正常入室的可能。通过对现场残留物逐一进行扒掘"勘验"鉴别,没有发现怀疑纵火的残留物品。
4.2排除用火不慎及烟头等微火源
经对遇难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和调查询问得知,杨某没有抽烟的习惯;现场勘验也未发现焚香等可能引发阴燃的微火源物质,同时阴燃起火与此次火灾火势迅猛,没有大量烟气的先兆明火起燃的特征不符合。
4.3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经勘验电源总开关,其中一个空气开关跳闸,对各房间开关进行测试,除客厅外,其他房间电路均正常。将起火点处长沙发搬移后,中间墙面上“V”字形燃烧痕迹更加清晰。在搬移南面沙发后,沙发下方有打火机2个,现场进行提取及拍照。中间墙面右下方有一插座,且有接有插头,其电线沿墙角向北,在距插座60cm处电线被接在另一插头上,线路沿沙发底部墙角向北接至墙角台灯,墙面中间下方线路包裹已烧损,露出铜芯线。现场提取2.8m接有插头的电线1根和数颗熔珠,并进行了拍照。
5 .火灾事故认定
5.1起火原因
户主家客厅沙发下拉接临时电器线路因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燃沙发造成火灾。
5.2灾害成因
火灾发生后,杨某未及时报警,缺乏逃生意识,且采取的防护及逃生方法不当,最终导致杨某母子因吸入沙发内聚铵酯泡沫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窒息死亡。
6 火灾调查体会
6.1此起火灾是近年来白银市发生的一起造成较多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社会高度关注。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保护第一现场,白银市消防支队、白银区消防大队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省消防总队火调专家现场指导、协调,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及时、准确认定了起火点,提取了关键物证,科学认定了火灾原因,为火灾事故的妥善处理奠定了坚实地基础。
6.2在物证取样和现场勘查上科学、合理的使用火灾现场勘验工具箱,从根本上提高了火灾调查的效率,也进一步规范了火灾调查人员的行为,为更明确更清楚的调查火灾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亡人火灾;认定分析;调查方法
1 火灾基本情况
2010年9月13日22时34分许,位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东路57号4单元2室发生火灾,造成室内家具和物品烧损,烟熏过火面积88 m2,火灾造成两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7210元。火灾发生后,白银市消防支队火灾调查人员第一时间到达,在总队火调专家的指导下对火灾事故开展了调查。
2 调查访问情况
火灾发生后,白银市消防支队和公安局刑侦支队迅速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走访相关知情人共7人,制作询问笔录7份。经调查访问了解到:2010年9月13日22时许王岘东路57号4单元2室发生火灾,22时20分死者杨某给马某(两人系夫妻)打来电话说屋里突然没电了,闻着一股烟味道。马某于22时30分打电话给白某,让他赶紧下去家里看一下,赶快救人。
白某(马某朋友,第一个到现场的证人)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马某家的单元口,看到马某家阴面凉台的窗户全关着,屋子里面黑乎乎的,也没有什么动静,与此同时闻见一股呛鼻的浓烟味,然后将手伸进防盗栏,顺手将他家阴面凉台正面正中间那一扇窗户和阴面卧室靠东侧的那一扇窗户都往西侧拽开了,把窗户拽开以后看见有浓烟往窗外冒出,并且伴随着很浓的刺鼻味道。
3 调查经过和起火原因认定
3.1调查经过
3.1.1起火房间基本情况
火灾现场位于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东路山南小区57-4-2室,起火场所所在建筑为地上六层砖混结构住宅楼,东西走向,有四个单元。该建筑南侧为小区物业办公楼,东、西、北侧均为住宅楼。起火住宅位于该建筑第四单元一楼西端(图1),该住宅南北两侧外墙都设有大面积玻璃窗户,且安装防护栏,南面东房间窗户玻璃内侧有烟熏痕迹,外侧无烟熏痕迹,西房间及北侧窗户玻璃无烟熏痕迹,窗户完好;北侧东房间防护栏撬开,窗户打开;西墙中间高度2m处位置设有一小窗,窗户半开,上方有烟熏痕迹。进入楼梯间,西侧入户门无撬损痕迹。
图1 现场平面图<E:\123456\速读·下旬201510\Image\图片8.png>
3.1.2确定起火部位
经过调查询问,通过环境勘查和初步勘查确定起火部位为客厅。主要依据如下:
进入户门时,各房间均无灯光。进入户门即为客厅,烟熏痕迹特别严重,地面有大量烟尘;正对门为卫生间,房门敞开,未见起火物,烟熏痕迹严重,地面有水,门口处地面堆放有被褥;客厅北侧为厨房,房门敞开,未见起火物,烟熏痕迹轻微;北侧西房间为卧室,房门紧闭,打开房门,无烟熏痕迹,房子中间床面无铺开被子。
进入户门内为客厅,客厅中为一组沙发,其中东侧靠墙沙发燃烧严重,南北侧沙发烟熏痕迹严重,客厅四周烟熏痕迹严重。客厅四周其它物品基本未过火。
客厅北侧为餐厅,餐厅及厨房内各类物品无燃烧痕迹,由于客厅与餐厅相连接,餐厅内烟熏痕迹较重。
房屋北侧两卧室中间为厕所,根据现场参加救人的战斗员描述及现场痕迹显示死者马文昊位于5号位置,死者杨会平位于6号位置。房门敞开,未见起火物,烟熏痕迹严重,地面有水,门口处地面堆放有被褥。
南侧西房间为主卧室,房门敞开,未见起火物,房间烟熏痕迹轻微,房子中间床面有铺开被子,西侧为立柜,床北侧地面放置玩具及鞋子。
北侧西房间为死者马文昊卧室房门敞开,未见起火物,房间烟熏痕迹轻微,床上被子铺开。床头柜放置笔记本电脑一台
3.1.3确定起火点
通过细项勘验确定起火部位为客厅东墙放置沙发下部。(图2)主要依据如下:
客厅靠东墙放置布艺沙发一套,中间位置长沙发中部烧损严重,沙发靠背上方墙面有明显“V”字形燃烧痕迹,客厅中间放置一茶几,客厅顶部吸顶灯破损,茶几及地面上有破碎灯管,客厅靠西墙电视柜上放置一台29寸纯平电视,背面塑料材质壳体呈熔化状。沙发旁边的落地灯上部烧毁,下部有轻微烟熏痕迹。
配电盘上部塑料盖受热变形,其中一个空气开关跳闸,对各房间开关进行测试,除客厅外,其他房间电路均正常。
提取客厅南侧沙发后的气体打火机两个,两个气体打火机外表完好,其中红色打火机为空壳,绿色打火机完好。
对客厅布艺沙发进行专项勘查,长沙发烧损程度从中间向两边依次减轻,中间海绵基本烧毁,露出沙发木质骨架,呈碳化状,沙发两端及边缘有残留海绵,海绵呈碳化状;南北两侧沙发有过火痕迹。
图2:客厅东墙放置沙发下部<E:\123456\速读·下旬201510\Image\图片9.png>
经尸体检验,死者杨某和马某因吸大量有毒烟气窒息死亡。
4 火灾原因认定
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火灾原因系户主家客厅沙发下拉接临时电器线路因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燃沙发造成火灾。
4.1排除纵火
通过对死者杨某的亲属及相关人员调查,没有发现放火嫌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联合刑侦技术人员通过现场勘验,对起火房间防盗门"窗户等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排除了非正常入室的可能。通过对现场残留物逐一进行扒掘"勘验"鉴别,没有发现怀疑纵火的残留物品。
4.2排除用火不慎及烟头等微火源
经对遇难者亲属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摸底排查和调查询问得知,杨某没有抽烟的习惯;现场勘验也未发现焚香等可能引发阴燃的微火源物质,同时阴燃起火与此次火灾火势迅猛,没有大量烟气的先兆明火起燃的特征不符合。
4.3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经勘验电源总开关,其中一个空气开关跳闸,对各房间开关进行测试,除客厅外,其他房间电路均正常。将起火点处长沙发搬移后,中间墙面上“V”字形燃烧痕迹更加清晰。在搬移南面沙发后,沙发下方有打火机2个,现场进行提取及拍照。中间墙面右下方有一插座,且有接有插头,其电线沿墙角向北,在距插座60cm处电线被接在另一插头上,线路沿沙发底部墙角向北接至墙角台灯,墙面中间下方线路包裹已烧损,露出铜芯线。现场提取2.8m接有插头的电线1根和数颗熔珠,并进行了拍照。
5 .火灾事故认定
5.1起火原因
户主家客厅沙发下拉接临时电器线路因短路产生电火花引燃沙发造成火灾。
5.2灾害成因
火灾发生后,杨某未及时报警,缺乏逃生意识,且采取的防护及逃生方法不当,最终导致杨某母子因吸入沙发内聚铵酯泡沫燃烧产生的大量有毒烟气窒息死亡。
6 火灾调查体会
6.1此起火灾是近年来白银市发生的一起造成较多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社会高度关注。火灾发生后,调查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在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手资料、保护第一现场,白银市消防支队、白银区消防大队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工作,省消防总队火调专家现场指导、协调,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访问,及时、准确认定了起火点,提取了关键物证,科学认定了火灾原因,为火灾事故的妥善处理奠定了坚实地基础。
6.2在物证取样和现场勘查上科学、合理的使用火灾现场勘验工具箱,从根本上提高了火灾调查的效率,也进一步规范了火灾调查人员的行为,为更明确更清楚的调查火灾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