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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既有成员国问合作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愿望,也有地缘政治的利益驱动;既有成员国维护能源安全和发展经济的向心力,也存在着控制、干扰、甚至是分化的阴霾。其性质应当与一般区域性政府间组织无异,在维护全球能源安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该俱乐部组建文件或基本法律依据应当称为《章程》而非政府间协议的任何名称,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该章程得以成立或有效的法律依据问题;二是该章程的内容,即该俱乐部的基本规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