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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为贯彻落实这一重大决策,必须加快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步伐,加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同时必须加强农村法治建设,通过法律营造优良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建设民主法治、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1.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一定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获得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越是贫穷的地方,法制进程越慢。主要表现在:
1.1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普遍淡薄 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由于“创新”空间不大,就习惯了“上头怎么说,下面怎样干”的模式,一般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法律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依法办事意识的淡薄,导致农村矛盾增多,基层党组织瘫痪,凝聚力减弱,群众上访增加,稳定隐患增大。
1.2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 在广大农村,往往有政府却无司法,一个中心法庭要管辖2~3个乡镇,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管辖范围一般越大。担护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农村司法所,往往也是有其名无其实。大多数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由于缺乏编制,几乎都是兼职干部或招聘人员。自身并不懂得多少法律。
1.3农民群众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怕招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中国人的传统通病,农村尤其。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忧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再或就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不去找法律,反而去上访或是过激地围攻政府,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
2.我国农村法制建设进程缓慢的原因
2.1农村法制宣传渠道不畅 家庭联产承包开始后,集体组织形式越来越变得松散,群众大会已经很少召开。虽说电视机的普及率大幅提高,但收看的节目却都以电视剧居多。农村报刊最多发行到村委会一级,国家的法律法规一般也在村委打住。农村虽然建立了农民夜校和建成开通了现代远程教育,农村小学也聘请了法律副校长,但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还是形式主义的东西多一些,加之农村干部法律知识的缺乏,农村的普法几乎就成了死角。
2.2执法不公仍然存在 执法不严,徇情枉法,已经成为法制进程中的毒瘤。个别基层干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老百姓看来,“八字衙门大大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法治”心理:“上边没人,告也白告”。
2.3怕打官司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于广大农村 人们习惯认为,官司缠身总不是一件好事,对打官司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农民如此,基层政府也如此。《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一些基层的政府官吏至今还不适应当被告。
2.4人治思想还占据着很大市场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在农村干部的眼里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东西。不少人嘴里是“人民公仆”,心里却公仆是人民,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始终转不到服务和“法治”的轨迹上来。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阻碍着民主法制进程。
3.农村法治建设应在五个方面寻求突破
要尽快改变农村法治薄弱的现状,加快推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目标,农村法治建设应在五个方面寻求突破:
3.1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寻求突破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必须继续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治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3.2加强农村法律咨询服务方面寻求突破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公证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为村民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为解决“三农”问题及时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定期在乡(镇)、村、社区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真正送法上门。在公证业务方面,把满足基层农民在发展产业、生产生活消费等日常生活上的公证需求作为开展公证法律服务的主攻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村民纠纷的各类因素。
3.3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方面寻求突破 其一,在制定涉及“三农”相关政策时要严格依法。政府各部门出台涉及“三农”的各类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杜绝侵害农民的“土政策”出台,从政策和源头上防止侵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研究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构建农民利益的保障体系。其二,要搞好涉及“三农”的行政执法工作。一是规范与农村工作有关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权限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是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路子。对涉及农村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考虑成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减少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确保对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能顺利进行。三是加强乡镇公安派出机构建设,强化职能,配强队伍,加大公安的执法力度。其三,要搞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是搞好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要因势利导,引导农民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该立案的坚决立案,不属立案范围的要及时告知农民的救济途径,要公平公正办案,不和稀泥,该维持的维持,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违法案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平息争议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二是组织好行政诉讼工作。对涉及‘三农”的行政争议纠纷行政复议不能挪央的,要引导农民依法维权,提起行政诉讼,利用法律途径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人大监督,积极组织行政应诉,认真落实和执行司法判决法律文书,有错必改,有错必纠,维护公平和正义,平息矛盾,维持农村和谐与稳定。
3.4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方面寻求突破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村务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推行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把村里的重大事务和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给村民议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让广大农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村内事务的管理,提高决策的可靠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同时要看到,农村工作错综复杂,涉及诸多的矛盾,这就还需要制定出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又符合村情民意的村规民约,把农民的权利义务、各种组织的工作职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在落实村规民约工作中应做到在合法的前提下,还要做到公开。尤其是在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重要事情上,一定要以保证农村工作有序、办事有据、多数人满意为原则,使村规民约得以认真执行。
3.5发挥人大、政协职能作用方面寻求突破 今后一段时间内,人大、政协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实施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观察。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发现和研究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续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法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确保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狠抓森林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创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加强对涉及农业生活资料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督促政府抓好农资价格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督促、协助政府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摘自《中国法院网》
1.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依法治国进程取得一定成效,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所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获得改善。但是,与城市和经济发展速度相比较,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严重影响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民主政治建设进程。越是贫穷的地方,法制进程越慢。主要表现在:
1.1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普遍淡薄 基层干部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者,由于“创新”空间不大,就习惯了“上头怎么说,下面怎样干”的模式,一般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法律知识的缺乏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依法办事意识的淡薄,导致农村矛盾增多,基层党组织瘫痪,凝聚力减弱,群众上访增加,稳定隐患增大。
1.2农村司法机构不健全 在广大农村,往往有政府却无司法,一个中心法庭要管辖2~3个乡镇,经济越不发达的地方,管辖范围一般越大。担护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的农村司法所,往往也是有其名无其实。大多数乡镇的司法助理员,由于缺乏编制,几乎都是兼职干部或招聘人员。自身并不懂得多少法律。
1.3农民群众依法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怕招惹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中国人的传统通病,农村尤其。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忧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要么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再或就是采取“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不去找法律,反而去上访或是过激地围攻政府,这样的事件屡见不鲜。
2.我国农村法制建设进程缓慢的原因
2.1农村法制宣传渠道不畅 家庭联产承包开始后,集体组织形式越来越变得松散,群众大会已经很少召开。虽说电视机的普及率大幅提高,但收看的节目却都以电视剧居多。农村报刊最多发行到村委会一级,国家的法律法规一般也在村委打住。农村虽然建立了农民夜校和建成开通了现代远程教育,农村小学也聘请了法律副校长,但作用并未真正发挥出来,还是形式主义的东西多一些,加之农村干部法律知识的缺乏,农村的普法几乎就成了死角。
2.2执法不公仍然存在 执法不严,徇情枉法,已经成为法制进程中的毒瘤。个别基层干部“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在老百姓看来,“八字衙门大大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些都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法治”心理:“上边没人,告也白告”。
2.3怕打官司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于广大农村 人们习惯认为,官司缠身总不是一件好事,对打官司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备。农民如此,基层政府也如此。《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一些基层的政府官吏至今还不适应当被告。
2.4人治思想还占据着很大市场 “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在农村干部的眼里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东西。不少人嘴里是“人民公仆”,心里却公仆是人民,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始终转不到服务和“法治”的轨迹上来。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阻碍着民主法制进程。
3.农村法治建设应在五个方面寻求突破
要尽快改变农村法治薄弱的现状,加快推进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战略目标,农村法治建设应在五个方面寻求突破:
3.1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方面寻求突破 法制宣传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必须继续在农村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健全和完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农村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面提升村级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用法治保证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
3.2加强农村法律咨询服务方面寻求突破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公证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为村民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为解决“三农”问题及时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做到“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定期在乡(镇)、村、社区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真正送法上门。在公证业务方面,把满足基层农民在发展产业、生产生活消费等日常生活上的公证需求作为开展公证法律服务的主攻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维护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村民纠纷的各类因素。
3.3规范农村执法行为方面寻求突破 其一,在制定涉及“三农”相关政策时要严格依法。政府各部门出台涉及“三农”的各类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杜绝侵害农民的“土政策”出台,从政策和源头上防止侵害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要研究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构建农民利益的保障体系。其二,要搞好涉及“三农”的行政执法工作。一是规范与农村工作有关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照权限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等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是积极探索综合执法路子。对涉及农村执法职能较多的部门考虑成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减少交叉执法和重复执法,确保对农村的行政执法工作能顺利进行。三是加强乡镇公安派出机构建设,强化职能,配强队伍,加大公安的执法力度。其三,要搞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是搞好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监督。要因势利导,引导农民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该立案的坚决立案,不属立案范围的要及时告知农民的救济途径,要公平公正办案,不和稀泥,该维持的维持,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变更的坚决变更,及时纠正不当的行政违法案件,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农民能得到及时的救济,平息争议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二是组织好行政诉讼工作。对涉及‘三农”的行政争议纠纷行政复议不能挪央的,要引导农民依法维权,提起行政诉讼,利用法律途径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司法、人大监督,积极组织行政应诉,认真落实和执行司法判决法律文书,有错必改,有错必纠,维护公平和正义,平息矛盾,维持农村和谐与稳定。
3.4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方面寻求突破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使村务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推行村民选举制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把村里的重大事务和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交给村民议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策,以充分发挥集体智慧,让广大农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村内事务的管理,提高决策的可靠性,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同时要看到,农村工作错综复杂,涉及诸多的矛盾,这就还需要制定出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又符合村情民意的村规民约,把农民的权利义务、各种组织的工作职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在落实村规民约工作中应做到在合法的前提下,还要做到公开。尤其是在涉及农民自身利益的重要事情上,一定要以保证农村工作有序、办事有据、多数人满意为原则,使村规民约得以认真执行。
3.5发挥人大、政协职能作用方面寻求突破 今后一段时间内,人大、政协应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实施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观察。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发现和研究土地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后续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法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确保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狠抓森林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实施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创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加强对涉及农业生活资料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监督和视察,督促政府抓好农资价格的专项检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管;督促、协助政府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摘自《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