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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民:以实施监督法为契机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庆城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建民撰文说,我们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在广泛宣传、创新机制、明确重点等方面下工夫,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在换届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新当选的,他们对人大的性质和职责知之甚少。因此,要通过全面系统的学习,使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准确把握、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熟练掌握监督法的具体要求,明确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并要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有条件的地方要创建自己的网站,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媒体,让监督法进乡镇、进村组、进家庭,让全社会了解监督法,为监督法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二)健全制度,创新机制。一要建立学习交流机制,通过召开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总结交流经验,探讨加强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二要建立约束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制度等,促使监督工作顺利开展;三要建立公开机制,让人民群众了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内容和情况,增加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三)明确要求,把握重点。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关键是要转变监督视角,综合运用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促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强对“十一五”规划实施和财政预算、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促使政府及有关部门如期完成计划任务;加强对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色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再就业、城镇建设、企业改制、环境资源保护、社会保障以及新农村建设中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和群众关心的教育、卫生、环境、治安、交通、水利等工作的监督,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加强对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监督,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把他们塑造成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的好干部和为民执政、为民办事的好公仆。
熊菁华:养犬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随着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层级立法工作都在加强,制定出了一批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正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2003年10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但这一法规正面临着被虚置、无生命力的尴尬局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熊菁华博士撰文说,近段时期,北京市养犬行为日渐增多,犬扰民、犬伤人、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规范养犬行为也呈上升趋势。这些行为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与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地位不相适应,与2008年成功举办奥运会创造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一社会现象的成因,一是法规执行工作不到位,二是养犬人自律素质有待提升。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个体承载的竞争压力加大,养犬行为更多地成为人们释放压力、慰藉精神的生活内容。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犬规定》等法规知识。养犬管理工作群众性强,涉及面广,处理不当容易由人犬之争上升为人人之争,引发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在制定《养犬规定》过程中,采取了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民主立法形式,有近6000人次的群众参与了立法,这本身就是一次协调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照顾多方面意愿的磨合过程。经过这种民主程序出台的法规,更易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接受。政府部门要以执行好《养犬规定》作为当前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切入点,作为解决这一社会关注难点问题的基础性工作;要让群众尤其是养犬人知道应遵守哪些法定义务、社会公德,发挥公民自律、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尽量减少社会上涉及公民权利问题的不必要讨论,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第二,依法发挥基层组织的自治功能,推行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提高养犬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养犬管理群众性强、工作量大,要做好这项工作,单靠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处罚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掌握情况、组织群众自我管理和监督、调解居民矛盾等方面的工作优势。鉴于基层组织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还处于实验阶段,为避免出现偏差,政府对此应加强政策指导。建议根据《养犬规定》及相关法规,由政府法制办、公安、民政、畜牧兽医、卫生等多家部门联合,尽快研究出关于基层组织如何协助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做到内容合法、程序明确、操作性强。第三,政府部门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养犬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同时,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政府部门加强协同,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议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考虑警力资源有限等实际情况,注意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自治功能,减少政府部门的自身压力。可借鉴《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经验——政府重视,措施得当,公安、安监、工商、区县政府等部门统一联动、通力协作、加强人员投入和监管力度等,同时也要关注执法成本偏高、工作人员负担重等问题,努力做到社会管理工作的常态化、低成本化,减少运动式、一窝蜂式的管理。
周贵文:做好代表小组工作须注意的问题 张掖市甘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贵文撰文说,代表小组是代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载体,代表小组活动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代表作用的发挥,要做好代表小组工作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每次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不宜过多。每次活动要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选择一两个重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把问题搞准搞透。二是要与本小组代表勤沟通、多交流。组长要把小组活动的安排和计划提前通知本组代表,让各位代表对每次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目的和方法心中有数,便于代表参加。三是加强与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的联系。在活动前联系,争取有关方面的协调和支持;活动后联系,向有关部门提交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活动的专题报告,直接参与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承办工作,巩固和提高代表活动的成果。四是保存代表活动相关资料。对每次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代表出席情况、代表的发言、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等都应记录下来,形成代表小组活动档案。五是多开展一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方便灵活的代表小组活动,增强代表小组活动的吸引力。如有的地方的代表小组采取各位代表轮流做东的办法,即本次活动结束,就确定下次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由小组长督促落实。这样既分散了负担,又增强了代表间的友谊。六是注意总结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代表小组之间也应加强横向交流和联系,不断丰富和创造代表小组活动的新经验,提高代表小组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孔德忠:县级人大审批财政预算应坚持合法性可操作性时限性原则 永靖县人大常委会孔德忠撰文说,全面贯彻执行预算法,切实管好人民的钱袋子,使人大审批的预算真正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铁预算”,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财政预算时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对县级政府提请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要按照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必须符合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的指示和要求、必须符合本地区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三个必须符合”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预算的合法性。二是量力而行原则。编制财政预算必须贯彻执行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方针,预算收入应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规定必须列入的预算收入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干部职工工资、救灾救济、重点项目支出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让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效益。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算一律不予批准,重新编制。三是操作性原则。财政预算是否具有操作性是关系预算能否执行的关键。为此,县级人大在审批预算的过程中,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增强预算的操作性和约束性上。要求政府把预算细到单位和个人头上,杜绝以往在预算审批中存在的大框框预算和内行看了不清楚、外行看不懂的现象,维护人大依法审批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四是时间性原则。县级人大应加强对预算审批的时限性约束,县政府一般应于四月底前将预算草案提请人大审批,从时间上保障预算的执行。对超期提请的,要动用质询等手段进行处置,切实树立人大的权威。
贾静元: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庆城县人大常委会贾静元撰文说,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的权威,首先要树立宪法在全社会的崇高权威。树立宪法权威,人大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在树立宪法权威中,人大应该做些什么呢?一是带头遵守。人大作为执法机关的监督机构,必须率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遵守宪法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实施宪法。二是加强监督。为了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宪法和法律的正确执行。三是彻底清除轻宪观念。中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形成了一些轻视宪法和法律的不良倾向。因此,要彻底清除以人治为核心的各种思想观念,让法治思想入脑入心。四是要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宣传宪法过程中,要不断创新宣传的方法和形式,拓宽宣传领域,扩大宣传层面,使宪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这样,才能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上的崇高权威,更有效地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庞清涛:要注意克服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提名程序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庞清涛撰文说,一些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提名程序上,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引起注意。问题之一:正职领导人员普遍实行等额选举。地方组织法规定,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个,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等额选举变成了约定俗成的普遍方式,甚至还有少数地方在选举办法中明文规定正职实行等额选举。究其原因有三,一是从组织角度来看,担心党委安排的候选人落选,不愿意也不允许进行差额选举;二是从代表角度来看,不是提不出差额候选人,而是不想提或不敢提,认为提了也白提;三是从思想认识上来看,有少数人把党管干部原则同人大依法选举干部对立起来,认为人大顺利通过了党委推荐的人选,就是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党委保持了一致,反之则不然。问题之二:副职领导差额选举“陪选”严重。一些地方为了确保组织提名的候选人顺利当选,在候选人安排问题上大做文章。有的地方故意将一些与候选人条件悬殊较大的人员安排为差额候选人,使其不具备与拟当选人员竞争的实力;当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比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有竞争力时,则通过一定的组织手段,动员提名人撤回提名或要求被提名人主动提出不参加选举;还有少数地方为使代表在法定时间内无法作出联名提名,竟迟迟不给代表发《联名提名候选人登记表》。这些现象虽是少数,但它剥夺了代表的合法权利,容易使代表对选举工作产生厌烦情绪。问题之三: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处境尴尬。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存在三种心态:一是左右为难。对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组织上经常通过各种手段劝其主动提出不参加选举,被提名人如接受组织劝告放弃被选举权,则辜负了代表的信任;如不接受组织劝告,则有与组织不保持一致之嫌。二是有苦难言。组织指定的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大多被事先明确为“差额”人选,被提名人明知自己是陪衬,还不能提出不参加选举;代表也知道该人选是陪衬,结果是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在投票选举中一票没得的奇怪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底气不足。即使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了,由于不是通过组织考核推荐的人选,当选后心理压力很大,担心自己的当选打乱了组织上的人事预案而被另眼看待,因此工作起来谨小慎微,放不开手脚。问题之四: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程序不规范。由于现行法律对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大会主席团应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但从各地的情况看,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从形式到内容都很简单,基本上是候选人到各代表团驻地打个照面就走,甚至想同代表说句话的时间都没有。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这一程序目前尚无法律依据,操作起来不够规范;二是一些地方受时间和经费的限制,觉得程序安排复杂了会增添很多麻烦;三是有的地方担心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同代表见面沟通时间过长或形式过多会出问题。问题之五:乡镇候选人提名酝酿时间不充裕。由于法律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时间安排上随意性较大,有的乡镇借口财政形势吃紧、会议经费困难,把人代会会期一压再压,个别地方甚至只安排半天时间,与会代表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提名、酝酿候选人。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降低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质量,而且不利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加以克服和解决。
金 石: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完善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2004年3月,甘肃省在4个检察院先期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04年8月该省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包括省院在内的48个检察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金石撰文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目前试点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人民监督员多为兼职,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会不可避免地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加之一些基层院由于条件所限,对人民监督员发放的补助费偏低,导致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的积极性不高;个别试点院在工作中存在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现象,个别试点院在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引导人民监督员作出同意检察机关决定的监督意见,削弱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意义;案件监督工作的个别环节缺乏具体操作规则;个别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试点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不明确。为此,作者建议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改进人民监督员工作:(1)加快立法进程,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安排和试点部署,是在人民监督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仅仅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来操作,法律依据尚不充分,而且由于各省制定的实施细则不统一,操作规程和文书格式也不一致,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深入进行。国家要及时地进行立法研究,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并能取得实效的立法方案,在时机成熟时,应将该项制度纳入法的范畴,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及选任程序和监督程序等,使该项工作有法可依。(2)完善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时的保障。一是要保障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时间,人大和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监督员的参与。二是要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参与监督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和剥夺。人民监督员数量较少的地方,应当通知全体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人数较多的地方,可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参加案件监督的人员;对因事因故未被确定参加案件监督的人员,应当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及时向其通报案件监督的情况。三是要保证人民监督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检察机关要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完整全面的案件材料,方便人民监督员审查研究,使人民监督员能够全面了解案情,从而作出判断。四是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发言不受追究,不得因发言被解聘。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进行独立评议的记录未经人大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尽可能减少因泄密对人民监督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监督员能够大胆发言,敢监督、真监督。五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人身保障。严厉查处打击报复或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六是应建立人民监督员经费保障机制。人民监督员执行监督职务期间,原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不变,对人民检察院为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开支的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均应由检察院列入业务经费预算,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核发。(3)引导人民监督员加强学习,完善奖惩措施。(4)完善对案情和拟处理意见的汇报,便于人民监督员从普通公民的角度来理解较为专业的法律业务,并据此作出判断。(5)抓紧制定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规则,具体划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权限,明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程序,规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梁新云:要拓宽代表知政履职渠道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新云撰文说,代表要履行好职责,首先要知政,代表(特别是农村代表)知政不多一直是代表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尽管《代表法》对保障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时间作了原则规定,近几年来莲都区人大常委会也尽了很大努力,但是,代表知政不多的状况依然没有很大改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政渠道。一是要制定“一府两院”重大事项向人大代表通报制度,让代表们了解“一府两院”当前的工作重点,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及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三官”(法官、检察官、警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强化督查力度,真正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要定期给代表寄送人大常委会会刊、工作简报等有关资料,使代表获得丰富的信息,同时也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置于代表的监督之下。三是继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2004年和2005年,莲都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和检察院司法工作,就是代表知政的一条新渠道,促使代表事前广泛调查研究,收集意见,真正起到了在“知政”的基础上履职。四是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抓好代表意见、批评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保障人大代表权益的法律和制度,积极为代表办实事,排忧解难,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熊菁华:养犬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随着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层级立法工作都在加强,制定出了一批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正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2003年10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正式实施,但这一法规正面临着被虚置、无生命力的尴尬局面。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熊菁华博士撰文说,近段时期,北京市养犬行为日渐增多,犬扰民、犬伤人、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不规范养犬行为也呈上升趋势。这些行为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与北京作为“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地位不相适应,与2008年成功举办奥运会创造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要求不相适应。这一社会现象的成因,一是法规执行工作不到位,二是养犬人自律素质有待提升。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个体承载的竞争压力加大,养犬行为更多地成为人们释放压力、慰藉精神的生活内容。对此,笔者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养犬规定》等法规知识。养犬管理工作群众性强,涉及面广,处理不当容易由人犬之争上升为人人之争,引发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在制定《养犬规定》过程中,采取了向社会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民主立法形式,有近6000人次的群众参与了立法,这本身就是一次协调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照顾多方面意愿的磨合过程。经过这种民主程序出台的法规,更易得到社会的认同和接受。政府部门要以执行好《养犬规定》作为当前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切入点,作为解决这一社会关注难点问题的基础性工作;要让群众尤其是养犬人知道应遵守哪些法定义务、社会公德,发挥公民自律、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尽量减少社会上涉及公民权利问题的不必要讨论,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不利因素。第二,依法发挥基层组织的自治功能,推行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提高养犬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养犬管理群众性强、工作量大,要做好这项工作,单靠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处罚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在掌握情况、组织群众自我管理和监督、调解居民矛盾等方面的工作优势。鉴于基层组织如何开展好这项工作还处于实验阶段,为避免出现偏差,政府对此应加强政策指导。建议根据《养犬规定》及相关法规,由政府法制办、公安、民政、畜牧兽医、卫生等多家部门联合,尽快研究出关于基层组织如何协助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做到内容合法、程序明确、操作性强。第三,政府部门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养犬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同时,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政府部门加强协同,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议政府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同时,要考虑警力资源有限等实际情况,注意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自治功能,减少政府部门的自身压力。可借鉴《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经验——政府重视,措施得当,公安、安监、工商、区县政府等部门统一联动、通力协作、加强人员投入和监管力度等,同时也要关注执法成本偏高、工作人员负担重等问题,努力做到社会管理工作的常态化、低成本化,减少运动式、一窝蜂式的管理。
周贵文:做好代表小组工作须注意的问题 张掖市甘州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贵文撰文说,代表小组是代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的载体,代表小组活动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代表作用的发挥,要做好代表小组工作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每次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不宜过多。每次活动要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选择一两个重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把问题搞准搞透。二是要与本小组代表勤沟通、多交流。组长要把小组活动的安排和计划提前通知本组代表,让各位代表对每次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目的和方法心中有数,便于代表参加。三是加强与乡镇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的联系。在活动前联系,争取有关方面的协调和支持;活动后联系,向有关部门提交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代表活动的专题报告,直接参与督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承办工作,巩固和提高代表活动的成果。四是保存代表活动相关资料。对每次代表小组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代表出席情况、代表的发言、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等都应记录下来,形成代表小组活动档案。五是多开展一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方便灵活的代表小组活动,增强代表小组活动的吸引力。如有的地方的代表小组采取各位代表轮流做东的办法,即本次活动结束,就确定下次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召集人,由小组长督促落实。这样既分散了负担,又增强了代表间的友谊。六是注意总结代表小组活动的经验。代表小组之间也应加强横向交流和联系,不断丰富和创造代表小组活动的新经验,提高代表小组活动的质量和水平。
孔德忠:县级人大审批财政预算应坚持合法性可操作性时限性原则 永靖县人大常委会孔德忠撰文说,全面贯彻执行预算法,切实管好人民的钱袋子,使人大审批的预算真正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铁预算”,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财政预算时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对县级政府提请人大审批的预算草案,要按照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经济政策、必须符合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的指示和要求、必须符合本地区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三个必须符合”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预算的合法性。二是量力而行原则。编制财政预算必须贯彻执行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方针,预算收入应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按规定必须列入的预算收入不得隐瞒、少列;预算支出应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干部职工工资、救灾救济、重点项目支出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让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效益。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预算一律不予批准,重新编制。三是操作性原则。财政预算是否具有操作性是关系预算能否执行的关键。为此,县级人大在审批预算的过程中,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增强预算的操作性和约束性上。要求政府把预算细到单位和个人头上,杜绝以往在预算审批中存在的大框框预算和内行看了不清楚、外行看不懂的现象,维护人大依法审批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四是时间性原则。县级人大应加强对预算审批的时限性约束,县政府一般应于四月底前将预算草案提请人大审批,从时间上保障预算的执行。对超期提请的,要动用质询等手段进行处置,切实树立人大的权威。
贾静元:树立宪法权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庆城县人大常委会贾静元撰文说,依法治国,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律的权威,首先要树立宪法在全社会的崇高权威。树立宪法权威,人大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在树立宪法权威中,人大应该做些什么呢?一是带头遵守。人大作为执法机关的监督机构,必须率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做遵守宪法的模范,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带动全社会严格贯彻实施宪法。二是加强监督。为了保证宪法和其他法律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通过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宪法和法律的正确执行。三是彻底清除轻宪观念。中国经历了长期的封建社会,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形成了一些轻视宪法和法律的不良倾向。因此,要彻底清除以人治为核心的各种思想观念,让法治思想入脑入心。四是要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宣传宪法过程中,要不断创新宣传的方法和形式,拓宽宣传领域,扩大宣传层面,使宪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教育群众自觉遵守。这样,才能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上的崇高权威,更有效地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庞清涛:要注意克服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提名程序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庞清涛撰文说,一些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提名程序上,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引起注意。问题之一:正职领导人员普遍实行等额选举。地方组织法规定,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个,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把等额选举变成了约定俗成的普遍方式,甚至还有少数地方在选举办法中明文规定正职实行等额选举。究其原因有三,一是从组织角度来看,担心党委安排的候选人落选,不愿意也不允许进行差额选举;二是从代表角度来看,不是提不出差额候选人,而是不想提或不敢提,认为提了也白提;三是从思想认识上来看,有少数人把党管干部原则同人大依法选举干部对立起来,认为人大顺利通过了党委推荐的人选,就是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同党委保持了一致,反之则不然。问题之二:副职领导差额选举“陪选”严重。一些地方为了确保组织提名的候选人顺利当选,在候选人安排问题上大做文章。有的地方故意将一些与候选人条件悬殊较大的人员安排为差额候选人,使其不具备与拟当选人员竞争的实力;当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比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有竞争力时,则通过一定的组织手段,动员提名人撤回提名或要求被提名人主动提出不参加选举;还有少数地方为使代表在法定时间内无法作出联名提名,竟迟迟不给代表发《联名提名候选人登记表》。这些现象虽是少数,但它剥夺了代表的合法权利,容易使代表对选举工作产生厌烦情绪。问题之三: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处境尴尬。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存在三种心态:一是左右为难。对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组织上经常通过各种手段劝其主动提出不参加选举,被提名人如接受组织劝告放弃被选举权,则辜负了代表的信任;如不接受组织劝告,则有与组织不保持一致之嫌。二是有苦难言。组织指定的代表联名提名候选人,大多被事先明确为“差额”人选,被提名人明知自己是陪衬,还不能提出不参加选举;代表也知道该人选是陪衬,结果是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在投票选举中一票没得的奇怪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底气不足。即使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了,由于不是通过组织考核推荐的人选,当选后心理压力很大,担心自己的当选打乱了组织上的人事预案而被另眼看待,因此工作起来谨小慎微,放不开手脚。问题之四: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程序不规范。由于现行法律对候选人与代表见面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地方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大会主席团应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但从各地的情况看,主席团组织候选人与代表见面从形式到内容都很简单,基本上是候选人到各代表团驻地打个照面就走,甚至想同代表说句话的时间都没有。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这一程序目前尚无法律依据,操作起来不够规范;二是一些地方受时间和经费的限制,觉得程序安排复杂了会增添很多麻烦;三是有的地方担心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同代表见面沟通时间过长或形式过多会出问题。问题之五:乡镇候选人提名酝酿时间不充裕。由于法律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时间安排上随意性较大,有的乡镇借口财政形势吃紧、会议经费困难,把人代会会期一压再压,个别地方甚至只安排半天时间,与会代表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提名、酝酿候选人。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降低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质量,而且不利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加以克服和解决。
金 石: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完善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2004年3月,甘肃省在4个检察院先期启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04年8月该省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包括省院在内的48个检察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金石撰文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目前试点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人民监督员多为兼职,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会不可避免地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加之一些基层院由于条件所限,对人民监督员发放的补助费偏低,导致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的积极性不高;个别试点院在工作中存在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现象,个别试点院在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引导人民监督员作出同意检察机关决定的监督意见,削弱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意义;案件监督工作的个别环节缺乏具体操作规则;个别人民监督员的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试点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不明确。为此,作者建议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改进人民监督员工作:(1)加快立法进程,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安排和试点部署,是在人民监督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仅仅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来操作,法律依据尚不充分,而且由于各省制定的实施细则不统一,操作规程和文书格式也不一致,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深入进行。国家要及时地进行立法研究,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并能取得实效的立法方案,在时机成熟时,应将该项制度纳入法的范畴,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及选任程序和监督程序等,使该项工作有法可依。(2)完善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时的保障。一是要保障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时间,人大和检察机关要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工作单位的协调,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监督员的参与。二是要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参与监督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和剥夺。人民监督员数量较少的地方,应当通知全体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人数较多的地方,可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参加案件监督的人员;对因事因故未被确定参加案件监督的人员,应当以会议纪要等形式,及时向其通报案件监督的情况。三是要保证人民监督员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检察机关要向人民监督员提供完整全面的案件材料,方便人民监督员审查研究,使人民监督员能够全面了解案情,从而作出判断。四是保障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监督权。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发言不受追究,不得因发言被解聘。明确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进行独立评议的记录未经人大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尽可能减少因泄密对人民监督员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人民监督员能够大胆发言,敢监督、真监督。五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的人身保障。严厉查处打击报复或阻碍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六是应建立人民监督员经费保障机制。人民监督员执行监督职务期间,原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不变,对人民检察院为人民监督员在执行职务中所开支的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均应由检察院列入业务经费预算,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核发。(3)引导人民监督员加强学习,完善奖惩措施。(4)完善对案情和拟处理意见的汇报,便于人民监督员从普通公民的角度来理解较为专业的法律业务,并据此作出判断。(5)抓紧制定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规则,具体划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权限,明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程序,规范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梁新云:要拓宽代表知政履职渠道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梁新云撰文说,代表要履行好职责,首先要知政,代表(特别是农村代表)知政不多一直是代表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尽管《代表法》对保障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时间作了原则规定,近几年来莲都区人大常委会也尽了很大努力,但是,代表知政不多的状况依然没有很大改观。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拓宽代表知政渠道。一是要制定“一府两院”重大事项向人大代表通报制度,让代表们了解“一府两院”当前的工作重点,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以及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三官”(法官、检察官、警官)联系人大代表制度,强化督查力度,真正把这项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要定期给代表寄送人大常委会会刊、工作简报等有关资料,使代表获得丰富的信息,同时也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置于代表的监督之下。三是继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2004年和2005年,莲都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法院和检察院司法工作,就是代表知政的一条新渠道,促使代表事前广泛调查研究,收集意见,真正起到了在“知政”的基础上履职。四是要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抓好代表意见、批评和建议的办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保障人大代表权益的法律和制度,积极为代表办实事,排忧解难,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