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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时间以来,吴某所在的村里常有一条无主狗出没,吴某见此狗生得健壮,内心非常喜爱,便以食物相诱,将其留下。村里人问起狗是谁的,吴某都称是自己的。为避免发生狗咬人的事件,吴某有意识地对狗进行驯养,这样过了20多天,狗渐渐地比以前变得温驯了。这时吴某也就放松了警惕,狗时常自己跑到屋外去,且经常追赶行人。一日,村里的卢某路过吴家,这条狗突然从吴家蹿出,咬伤了卢某,卢某为此花去治疗费800多元。卢某要求吴某赔偿,吴某则说狗不是自己的,他只是暂时替人饲养,因此拒绝赔偿,要卢某找真正的主人赔偿。卢某几次交涉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赔偿治疗费。
本案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认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吴某以狗不是自己的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实际生活中,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时是同一人,有时不是同一人,但不管是不是同一人,承担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主体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本案中,受害人卢某没有过错,也不存在第三人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而这一主体应该是吴某,因为此时狗是由吴某饲养和管理的,对于狗咬人这一事件,吴某也存在看管和约束不力的过失,所以吴某应对卢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认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吴某以狗不是自己的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实际生活中,动物的所有人(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时是同一人,有时不是同一人,但不管是不是同一人,承担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主体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本案中,受害人卢某没有过错,也不存在第三人过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而这一主体应该是吴某,因为此时狗是由吴某饲养和管理的,对于狗咬人这一事件,吴某也存在看管和约束不力的过失,所以吴某应对卢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