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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作为引领社会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指导,民法、商法及经济法在制订及修缮时,要着重考虑并纳入诚实信用这一原则,使民法、商法及经济法各主体在开展实施相应的活动时可以充分兼顾自我及他人利益。本文立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视角,就民法、商法及经济法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应用加以探究。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商经法;诚实信用;应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诚实信用原则被广泛关注和提及,民商经法是维护社会经济正常开展,提高民商经等活动规范性的重要保障。在民法、商法及经济法视野中贯彻及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对促进法律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较为显著的现实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涵及其在民、商、经济法中的侧重点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的全称,从其本质内涵上看,诚实信用主要适用于个体及集体道德范畴,是基于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而普及推广的一种道德准则。具体到法律领域范畴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商法及经济法中其内涵及侧重点各有不同。其中,在我国民法及商法视野下,诚实信用原则在内涵体现上较为一致,如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所规定的,开展实施民事活动时,需要以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及自愿公平为基本原则;在经济活动时,涉及到权利及义务的分配及履行时,要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这里提出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内涵上趋同,其要义就是平衡民事及经济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利益
[1]。在经济法视野下,由于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诉求,存在故意,非故意违约,知情,不知情而做等现象,在对当事人的这些行为进行调整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及条文中,较易出现权利与义务规定上的漏洞,增大因权利滥用而形成经济纠纷的几率,通过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有效扩大经济法的覆盖范围。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商法及经济法视野中的应用及体现
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及商法视野中的应用。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及商法所体现出的内涵看,两者作为规范民事行为及商业行为的基本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民法和商法在法律架构中也呈现出较强的合一性。相应地,在民法及商法视野中,诚实信用原則在应用路径及表现方式上也较为一致,体现出一种同中存异的特点。下面对民法及商法各自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予以分析: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及表现。在民法范畴内,主要突出强调民事活动当事人意愿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借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实际行为,研究其行为意图所指,解释其表意行为。在对当事人的表意行为与民法相关要件加以比对后,如生效要件要求被当事人的表意行为所满足,则给予当事人表意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可,反之,则予以推翻。从中可见,民法在制度的商榷上,倾向于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性进行揣摩及验证,体现及应用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视野下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对象及范围上主要聚焦及保障公民个体、法人个体、公民及法人之间的物权及债权,是基于物权,债权的公平获取及使用为着眼点和最终归宿,带有较强的伦理性
[2]。
3、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中的应用及表现。商法框架下,主要牵扯到商业行为的交易及确认,在商法视野下,关注点集中于当事人的善意及恶意特征,以此作为评定当事人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依据。商法与民事法相比,其中的参与主体增多,利益羁绊及诉求方向也趋于繁杂,这就给商法中涉及到的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增添了不确定性,除了对相关权利及义务加以设置及明确外,还要对第三方义务的履行及承担等内容进行引导,这就需要在对当事人真实意图加以研究的同事,对商业行为各参与主体的善意及恶意倾向做出评断,这一过程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介入。商法视野下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方法及范围上由民法中的倾向伦理,转为商业行为中的偏重技术,是将某些商业行为,如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分配,免责条款拟定等融入诚实信用原则,以避免引发商业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法视野中的应用。基于调整社会关系及经济关系的考量,我国在法律关系架构上,形成了民法,商法及经济法互为补充,互为促进的法律格局。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互相融通的交汇点即可以视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及应用。从法律实践层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在连接及协调民法、商法及经济法中的地位及作用愈来愈明显。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法视野中的应用主要是依据诚实信用的另外一层内涵,即在权力暂时处于失衡状态下,掌握权力的当事人出于不合法或不合理利益,能够让其他当事人在行为状态及利益走向上实现由好转坏,这无疑会对经济关系构成产生破坏。而在此背景下,通过在经济法中融入诚实信用原则,如对经济事务参与主体进行权利使用的限制,使权利的使用与当事人的善意趋向相吻合,由此降低及减少经济纠纷发生的概率及条件
[3]。
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法的另一应用体现是在利用诚实信用规避权力滥用及利益失衡的基础上,倡导当事人在既各取合法利益,又注重各方的合作,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具备了一定的法律调整色彩,给予经济活动各参与方优化各自权利义务配比及执行的可能,从而借助诚实信用原则的渗透和牵引,使经济法中涉及到的各权利义务主体可以在利益平衡上达成一致,彰显经济法全面、公平、正义的法律特征。
参考文献
[1] 王慧.民法、商法、经济法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19):19-20.
[2] 王梅.探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知识经济,2012,(18):43.
[3] 李烨.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5):15-16.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商经法;诚实信用;应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诚实信用原则被广泛关注和提及,民商经法是维护社会经济正常开展,提高民商经等活动规范性的重要保障。在民法、商法及经济法视野中贯彻及落实诚实信用原则,对促进法律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较为显著的现实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基本内涵及其在民、商、经济法中的侧重点
诚实信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诚信”的全称,从其本质内涵上看,诚实信用主要适用于个体及集体道德范畴,是基于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而普及推广的一种道德准则。具体到法律领域范畴中,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商法及经济法中其内涵及侧重点各有不同。其中,在我国民法及商法视野下,诚实信用原则在内涵体现上较为一致,如在《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所规定的,开展实施民事活动时,需要以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及自愿公平为基本原则;在经济活动时,涉及到权利及义务的分配及履行时,要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这里提出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内涵上趋同,其要义就是平衡民事及经济活动中各参与主体的利益
[1]。在经济法视野下,由于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诉求,存在故意,非故意违约,知情,不知情而做等现象,在对当事人的这些行为进行调整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及条文中,较易出现权利与义务规定上的漏洞,增大因权利滥用而形成经济纠纷的几率,通过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有效扩大经济法的覆盖范围。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商法及经济法视野中的应用及体现
1、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及商法视野中的应用。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及商法所体现出的内涵看,两者作为规范民事行为及商业行为的基本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民法和商法在法律架构中也呈现出较强的合一性。相应地,在民法及商法视野中,诚实信用原則在应用路径及表现方式上也较为一致,体现出一种同中存异的特点。下面对民法及商法各自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予以分析:
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应用及表现。在民法范畴内,主要突出强调民事活动当事人意愿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借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实际行为,研究其行为意图所指,解释其表意行为。在对当事人的表意行为与民法相关要件加以比对后,如生效要件要求被当事人的表意行为所满足,则给予当事人表意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可,反之,则予以推翻。从中可见,民法在制度的商榷上,倾向于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性进行揣摩及验证,体现及应用了诚实信用原则。民法视野下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对象及范围上主要聚焦及保障公民个体、法人个体、公民及法人之间的物权及债权,是基于物权,债权的公平获取及使用为着眼点和最终归宿,带有较强的伦理性
[2]。
3、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法中的应用及表现。商法框架下,主要牵扯到商业行为的交易及确认,在商法视野下,关注点集中于当事人的善意及恶意特征,以此作为评定当事人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依据。商法与民事法相比,其中的参与主体增多,利益羁绊及诉求方向也趋于繁杂,这就给商法中涉及到的各种商业交易行为增添了不确定性,除了对相关权利及义务加以设置及明确外,还要对第三方义务的履行及承担等内容进行引导,这就需要在对当事人真实意图加以研究的同事,对商业行为各参与主体的善意及恶意倾向做出评断,这一过程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介入。商法视野下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用方法及范围上由民法中的倾向伦理,转为商业行为中的偏重技术,是将某些商业行为,如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分配,免责条款拟定等融入诚实信用原则,以避免引发商业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法视野中的应用。基于调整社会关系及经济关系的考量,我国在法律关系架构上,形成了民法,商法及经济法互为补充,互为促进的法律格局。民法,商法和经济法互相融通的交汇点即可以视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及应用。从法律实践层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在连接及协调民法、商法及经济法中的地位及作用愈来愈明显。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法视野中的应用主要是依据诚实信用的另外一层内涵,即在权力暂时处于失衡状态下,掌握权力的当事人出于不合法或不合理利益,能够让其他当事人在行为状态及利益走向上实现由好转坏,这无疑会对经济关系构成产生破坏。而在此背景下,通过在经济法中融入诚实信用原则,如对经济事务参与主体进行权利使用的限制,使权利的使用与当事人的善意趋向相吻合,由此降低及减少经济纠纷发生的概率及条件
[3]。
诚实信用原则在经济法的另一应用体现是在利用诚实信用规避权力滥用及利益失衡的基础上,倡导当事人在既各取合法利益,又注重各方的合作,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具备了一定的法律调整色彩,给予经济活动各参与方优化各自权利义务配比及执行的可能,从而借助诚实信用原则的渗透和牵引,使经济法中涉及到的各权利义务主体可以在利益平衡上达成一致,彰显经济法全面、公平、正义的法律特征。
参考文献
[1] 王慧.民法、商法、经济法视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19):19-20.
[2] 王梅.探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J].知识经济,2012,(18):43.
[3] 李烨.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5):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