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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森林法核心内容之一,“林权”概念的确定,直接关系着森林法体系的构建。在传统概念法学模式下,林权被定义为仅体现经济价值的集束性权利。随着时间的发展,以“林”为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断涌现,林权体现的生态价值与其他非经济价值需要被纳入其中。建议超越传统概念法学,从概念的类型化、多重价值的纳入等角度出发.奄新定义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