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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可仲裁性是学界长期关注的问题,但关于著作人格权是否具有可仲裁性并无较为细致的考察。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著作人格权的性质长期处于争议之中,其权利属性的双重性导致在《仲裁法》的适用中产生较大分歧。笔者尝试从著作人格权的属性入手,从历史和哲学两个角度论证其具有不同于一般人格权、并倾向于财产权的属性。又以公共政策为视角检视仲裁制度与著作人格权的发展与选择,论证将著作人格权纠纷纳入我国仲裁范围的可能性,并提供可行的法律解释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