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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每天都在做决策。普通人的决策如果出现失误,只影响其个人的得失。但公共决策的不当,就不仅影响个人,而且对整个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公共决策。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该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很明显,这一规定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意图。就事后补偿受害人而言,这一点本无可厚非。但立法者可能没有认识到,任何法律都是一个激励机制,都在诱导人的事前行为。一个好的法律应该诱导所有利益相关者选择合理的行为,而不是只约束一部分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以及事故导致的损害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机动车司机的行为,而且取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行为。加重司机的责任固然可以使司机开车更谨慎一些,但会导致其他人行路更加不谨慎。最后的结果可能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交通事故和受害人的损失。
该道路交通法实施后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包括一些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得赔偿,正反映了这一法律在激励机制考虑方面的欠缺。由此引起的反应和结果就是全国人大对该法律的修改。修改后的道路交通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失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新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加大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责任,显然更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促进社会和谐。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离原来的道路交通法实施时间相距整整4年。这期间,我们的社会为此支付了不少额外的成本,仅仅全国人大为修改该法律的直接成本就不是一个小数字。
我一直在想,如果我们的立法者和普通大众能多一点经济学知识,这样的学费本来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的。
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理性决策的科学。它对指导我们做个人决策也许作用不大,但对公共决策的制定很有价值。这是因为,公共决策的制定是一个政治过程,人们对公共政策的不同看法,既可能源于认识水平,也可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就认识而言,不仅取决于立法者和政府官员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而且也依赖于普通大众的认识,在民主化的社会尤其如此。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认识法律和政策的后果,从而避免制定出事与愿违的公共政策;就利益而言,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也有助于人们看清那些隐藏在“公共利益”背后的私利动机,从而减少公共政策被利益集团俘虏的可能性。
什么是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在我看来,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做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我们只能在不同的选择中权衡。个人选择需要权衡,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制定也要权衡。为什么没有免费的午餐?因为人的行为基本上是理性的。公共政策必须建立在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否则,就会事与愿违,导致整个社会的损失。
现实中,人们总是喜欢免费的午餐,这不是由于他们不理性,而是因为理性的人总是希望让别人为自己支付午餐费,除非制度规则使得他们没有办法这样做。比如说,当一些人希望政府控制价格的时候,他们的真实意图是自己为获得同样的东西少支付一些费用,而不是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类似地,当一些人主张政府应该限制某些行业的准入的时候,他们的真实意图是保护自己的垄断地位,而非维护市场秩序。如果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不断满足他们的要求,社会就会陷入“囚徒困境”:每个人都选择吃免费的午餐,最后的结果是每个人都不得不支付比本来高得多的费用。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建立一个摆脱“囚徒困境”的制度,这个制度就是市场经济。价格、利润、企业家,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核心。
中国经济改革3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显示了市场经济在创造财富和改进民生方面的威力。但也有一个事实是,反市场化的舆论很有市场。市场经济确实有不少弊病,其中最大弊病是:当你能享受到它的好处的时候,你可能看到的都是它的缺点;当你没有机会享受它的好处的时候,它也没有办法告诉你它的优点在什么地方。特别是由于某种外力的不恰当干预,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使市场经济表现为病态市场经济的时候,人们往往以为这是它本身的毛病。学一点经济学有助于我们认识清楚我们面临的问题的根源,从而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
保罗·海恩等人的《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是我所读到的写给非经济学专业读者的最好的经济学教科书之一。我相信,如果我们的立法者、政府官员和参与公共政策讨论的普通大众能明白这本书中讲述的经济学常识,学习一点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我们在公共政策的制订上就可以少犯一些错误,少一些合法但不合理的游戏规则。
(摘自《经济学的思维方式》)
制定法律和政策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公共决策。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该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很明显,这一规定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意图。就事后补偿受害人而言,这一点本无可厚非。但立法者可能没有认识到,任何法律都是一个激励机制,都在诱导人的事前行为。一个好的法律应该诱导所有利益相关者选择合理的行为,而不是只约束一部分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以及事故导致的损害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机动车司机的行为,而且取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的行为。加重司机的责任固然可以使司机开车更谨慎一些,但会导致其他人行路更加不谨慎。最后的结果可能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交通事故和受害人的损失。
该道路交通法实施后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包括一些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获得赔偿,正反映了这一法律在激励机制考虑方面的欠缺。由此引起的反应和结果就是全国人大对该法律的修改。修改后的道路交通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失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新的规定与原来的规定相比,加大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责任,显然更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促进社会和谐。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离原来的道路交通法实施时间相距整整4年。这期间,我们的社会为此支付了不少额外的成本,仅仅全国人大为修改该法律的直接成本就不是一个小数字。
我一直在想,如果我们的立法者和普通大众能多一点经济学知识,这样的学费本来是可以减少或者避免的。
经济学是一门研究理性决策的科学。它对指导我们做个人决策也许作用不大,但对公共决策的制定很有价值。这是因为,公共决策的制定是一个政治过程,人们对公共政策的不同看法,既可能源于认识水平,也可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就认识而言,不仅取决于立法者和政府官员对相关问题的认识,而且也依赖于普通大众的认识,在民主化的社会尤其如此。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认识法律和政策的后果,从而避免制定出事与愿违的公共政策;就利益而言,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也有助于人们看清那些隐藏在“公共利益”背后的私利动机,从而减少公共政策被利益集团俘虏的可能性。
什么是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在我看来,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做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的,我们只能在不同的选择中权衡。个人选择需要权衡,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制定也要权衡。为什么没有免费的午餐?因为人的行为基本上是理性的。公共政策必须建立在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否则,就会事与愿违,导致整个社会的损失。
现实中,人们总是喜欢免费的午餐,这不是由于他们不理性,而是因为理性的人总是希望让别人为自己支付午餐费,除非制度规则使得他们没有办法这样做。比如说,当一些人希望政府控制价格的时候,他们的真实意图是自己为获得同样的东西少支付一些费用,而不是为了真正的公共利益;类似地,当一些人主张政府应该限制某些行业的准入的时候,他们的真实意图是保护自己的垄断地位,而非维护市场秩序。如果我们忘记了这一点,不断满足他们的要求,社会就会陷入“囚徒困境”:每个人都选择吃免费的午餐,最后的结果是每个人都不得不支付比本来高得多的费用。
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有助于我们建立一个摆脱“囚徒困境”的制度,这个制度就是市场经济。价格、利润、企业家,是市场经济制度的核心。
中国经济改革3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显示了市场经济在创造财富和改进民生方面的威力。但也有一个事实是,反市场化的舆论很有市场。市场经济确实有不少弊病,其中最大弊病是:当你能享受到它的好处的时候,你可能看到的都是它的缺点;当你没有机会享受它的好处的时候,它也没有办法告诉你它的优点在什么地方。特别是由于某种外力的不恰当干预,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使市场经济表现为病态市场经济的时候,人们往往以为这是它本身的毛病。学一点经济学有助于我们认识清楚我们面临的问题的根源,从而找到正确的解决办法。
保罗·海恩等人的《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是我所读到的写给非经济学专业读者的最好的经济学教科书之一。我相信,如果我们的立法者、政府官员和参与公共政策讨论的普通大众能明白这本书中讲述的经济学常识,学习一点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我们在公共政策的制订上就可以少犯一些错误,少一些合法但不合理的游戏规则。
(摘自《经济学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