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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版权作品的跨国的流动。早期的文学作品,到现在的网络游戏,都涉及版权问题。由于各国对版权的保护都是独立的,各国关于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的地方。在面对纠纷时如何选择准据法,将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冲突规范;版权;法律冲突
一 、伯尔尼公约对版权的保护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国外的市场都有着开放的态度。当下,越来越多的跨国贸易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推动力,知识产权的跨国交流在国家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是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的必然要求。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签订,反映了国际上对构建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迫切需求。其中《伯尔尼公约》为版权保护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以及最低保护限度原则。最低保护限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公约的规定太过抽象,而对于具体保护措施,公约则是允许各国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自行规定。
《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为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其中还包括演绎作品。但本条的第二款和第七款,仍授权各国可以在国内法规定保护的具体类型和种类。
公约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作者享有的权利,财产权利上规定了作者对作品的翻译、复制、公演、广播、朗诵、改编、录制和录制成电影的专有权。但是在精神权利上只规定了作者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者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
二 、各国版权法律冲突的体现
版权由国内保护发展到国际的保护,在《伯尔尼公约》确立的独立保护原则下,各国的国内法面临着在国外的效力问题,而各国版权法对版权的规定的差异,为法律冲突提供了基础条件。国际市场不断交流的趋势,促使越来越多的版权作品在国际社会上流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处理纠纷就不得不面对法律冲突的问题。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客体范围方面,现有的条约关于保护客体范围的规定都较为抽象,而且公约授权各国国内法可以对保护的客体范围作出不同规定。
版权归属方面,各国做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公民为完成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的版权除法律强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由作者享有。而在英国版权第十一条则做出了相反的规定。
主体权利方面,作者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所享有的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利则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主体权利的种类,包括人身权利和精神权利,而在英国版权法中对版权所有人的人身权利没有规定。
取得方式方面,《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自动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则是适用了这一原则。而《世界版权公约》则是确立了须加注版权标记作为获得版权的形式要件,美国版权法第411条和第412条规定了版权登记是提出诉讼和对某些侵权行为取得补救方法的前提条件。另外在保护期限上各国也有着不同规定。
三 、侵权法律适用原则
构建国际版权保护体系,全面地跨国保护版权,最好的途径莫过于构建统一的实体法。统一实体法可以保证同一件作品在各个国家都能收到同样水平的保护,但从各国的利益和国情出发,要形成统一的版权保护体系十分困难,统一实体法的实现还需要各国长时间的协商。
因此,现阶段冲突规范的活跃正是弥补了统一实体法的缺位。冲突规范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在跨国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一定的指导借鉴作用。
第一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这一原则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19条第一项规定,因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务,适用据以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地国的法律。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存在的合理性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了解实施行为地的法律或者经济发展水平,对自己实施行为的严重性也存在着一定的预期,适用侵权行为地正是对法律的可预见性的体现,避免行为人因为跨国侵权而陷入不可预测的惩罚当中。其次,适用侵权行为地也考虑了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
第二是法院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其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用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简便易行,可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力,法院地的法官对外国法并非都熟知并高效运用,这对法官也是极大的考驗。其次,法院地的裁判会间接影响当地的公共秩序,适用法院地法能够更好的维护当地的秩序并有效的保护本国的利益。如果不适度地运用法院地法原则,易导致判决在国外得不到执行。
第三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国家私法在解决侵权纠纷时,大多是通过连接点来选择准据法,例如侵权行为地法,就是选择的侵权行为地这一连接点;法院地法,选择的就是法院地这一连接点。但是跨国侵权的情形下,会存在多个连接点,这使得准据法的选择变得复杂,而最密切原则作为一项补充原则,正是起到了协调众多适用原则的作用。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实质性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四是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五十条,就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瑞士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中也做了类似规定。版权所有人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与造成损害的地点基本重合,便于权利人得到相应标准的救济。另外,适用被保护地的法律,即是承认法律的域外效力,更加有利于判决在当地的执行。
第五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来源于私法中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可以约定出现纠纷时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来解决。很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允许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通过协商确定要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纠纷的解决。
第六是共同属人法原则,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均具有相同的国籍,或者具有同一个国家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共同属人法较适宜适用于版权所有人的人身权益的保护,这和自然人的国籍、经常居所地的关系较为密切,而于经济权利,共同属人法则显得不合理。
四、法律适用的延伸
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适用一般原则即侵权行为地,而侵权行为地以实际影响地较优,因为实际影响地对受侵权人的意义更大,受侵权人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实际受影响地往往对受侵权人的影响最大,也是受侵权人希望得到保护的地域,也是法律的正义内容的涵盖范围,所以实际的受影响地的惩罚程度,不能大于侵权人希望发生实际影响地的惩罚程度。同时这也符合法律可预见性的内在要求,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只有在行为地才有预见的可能。在涉及多个实际影响地的情况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即参考特征性履行原则的相关操作规范。
参考文献:
[1]沈涓.法院地法的纵与限——兼论中国国际私法的态度[J].清华法学.2013,4:157-176
[2]张丽珍.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3] 詹映.国际贸易体制区域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新动向[J].国际经贸探索,2016,32(4):99-112
[4]杨翠云.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J].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
作者简介:
1.林文淑(1994—),男,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田万欣(1994—),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知识产权;冲突规范;版权;法律冲突
一 、伯尔尼公约对版权的保护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国外的市场都有着开放的态度。当下,越来越多的跨国贸易为各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推动力,知识产权的跨国交流在国家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是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的必然要求。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签订,反映了国际上对构建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迫切需求。其中《伯尔尼公约》为版权保护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以及最低保护限度原则。最低保护限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达到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但公约的规定太过抽象,而对于具体保护措施,公约则是允许各国在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自行规定。
《伯尔尼公约》所保护的客体范围为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其中还包括演绎作品。但本条的第二款和第七款,仍授权各国可以在国内法规定保护的具体类型和种类。
公约的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了作者享有的权利,财产权利上规定了作者对作品的翻译、复制、公演、广播、朗诵、改编、录制和录制成电影的专有权。但是在精神权利上只规定了作者保有主张对其作品的著作者身份的权利,并享有反对对上述作品进行任何歪曲或割裂或有损于作者声誉的其他损害的权利。
二 、各国版权法律冲突的体现
版权由国内保护发展到国际的保护,在《伯尔尼公约》确立的独立保护原则下,各国的国内法面临着在国外的效力问题,而各国版权法对版权的规定的差异,为法律冲突提供了基础条件。国际市场不断交流的趋势,促使越来越多的版权作品在国际社会上流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处理纠纷就不得不面对法律冲突的问题。法律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客体范围方面,现有的条约关于保护客体范围的规定都较为抽象,而且公约授权各国国内法可以对保护的客体范围作出不同规定。
版权归属方面,各国做出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公民为完成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的版权除法律强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由作者享有。而在英国版权第十一条则做出了相反的规定。
主体权利方面,作者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版权人所享有的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人身权利则是指作者在作品中所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列举了主体权利的种类,包括人身权利和精神权利,而在英国版权法中对版权所有人的人身权利没有规定。
取得方式方面,《伯尔尼公约》确立了自动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则是适用了这一原则。而《世界版权公约》则是确立了须加注版权标记作为获得版权的形式要件,美国版权法第411条和第412条规定了版权登记是提出诉讼和对某些侵权行为取得补救方法的前提条件。另外在保护期限上各国也有着不同规定。
三 、侵权法律适用原则
构建国际版权保护体系,全面地跨国保护版权,最好的途径莫过于构建统一的实体法。统一实体法可以保证同一件作品在各个国家都能收到同样水平的保护,但从各国的利益和国情出发,要形成统一的版权保护体系十分困难,统一实体法的实现还需要各国长时间的协商。
因此,现阶段冲突规范的活跃正是弥补了统一实体法的缺位。冲突规范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在跨国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一定的指导借鉴作用。
第一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这一原则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19条第一项规定,因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务,适用据以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行为或其他事件发生地国的法律。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存在的合理性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了解实施行为地的法律或者经济发展水平,对自己实施行为的严重性也存在着一定的预期,适用侵权行为地正是对法律的可预见性的体现,避免行为人因为跨国侵权而陷入不可预测的惩罚当中。其次,适用侵权行为地也考虑了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
第二是法院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在国际私法中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其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采用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简便易行,可以提高解决纠纷的效力,法院地的法官对外国法并非都熟知并高效运用,这对法官也是极大的考驗。其次,法院地的裁判会间接影响当地的公共秩序,适用法院地法能够更好的维护当地的秩序并有效的保护本国的利益。如果不适度地运用法院地法原则,易导致判决在国外得不到执行。
第三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国家私法在解决侵权纠纷时,大多是通过连接点来选择准据法,例如侵权行为地法,就是选择的侵权行为地这一连接点;法院地法,选择的就是法院地这一连接点。但是跨国侵权的情形下,会存在多个连接点,这使得准据法的选择变得复杂,而最密切原则作为一项补充原则,正是起到了协调众多适用原则的作用。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实质性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四是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五十条,就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瑞士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中也做了类似规定。版权所有人向法院起诉的目的就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与造成损害的地点基本重合,便于权利人得到相应标准的救济。另外,适用被保护地的法律,即是承认法律的域外效力,更加有利于判决在当地的执行。
第五是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来源于私法中的契约精神,当事人可以约定出现纠纷时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来解决。很多国家包括中国,都允许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通过协商确定要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纠纷的解决。
第六是共同属人法原则,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均具有相同的国籍,或者具有同一个国家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共同属人法较适宜适用于版权所有人的人身权益的保护,这和自然人的国籍、经常居所地的关系较为密切,而于经济权利,共同属人法则显得不合理。
四、法律适用的延伸
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适用一般原则即侵权行为地,而侵权行为地以实际影响地较优,因为实际影响地对受侵权人的意义更大,受侵权人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实际受影响地往往对受侵权人的影响最大,也是受侵权人希望得到保护的地域,也是法律的正义内容的涵盖范围,所以实际的受影响地的惩罚程度,不能大于侵权人希望发生实际影响地的惩罚程度。同时这也符合法律可预见性的内在要求,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只有在行为地才有预见的可能。在涉及多个实际影响地的情况下,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即参考特征性履行原则的相关操作规范。
参考文献:
[1]沈涓.法院地法的纵与限——兼论中国国际私法的态度[J].清华法学.2013,4:157-176
[2]张丽珍.冲突法的正义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3] 詹映.国际贸易体制区域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新动向[J].国际经贸探索,2016,32(4):99-112
[4]杨翠云.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J].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5
作者简介:
1.林文淑(1994—),男,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2.田万欣(1994—),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