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管是对于刚结婚的年轻人,还是想要二胎的中年人,生还是不生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就是,孩子出生后谁来带?并不是所有的老人们都希望再做一次“爹妈”,有的老人可能更向往自由美好的夕阳红生活。最近,山东淄博一对老人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带孙费”。老人是否可以拒绝子女要求带孩子的请求?或者说老人在带孩子后能不能要求“带孙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缺乏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老人对孙子女的照顾构成无因管理,所以子女需要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人们常说,含饴弄孙是老人们的天伦之乐,那为什么老人照看孙子女,法律还支持索要“带孙费”?这种道德情感或传统上的看法并不是法律的立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一方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另一方面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个规定将常态的抚养义务赋予每一代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血缘的延续,但并无直接的抚养关系,這类似于代际之间的接力赛,隔代之间的帮助并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
否定“带孙费”的观点认为,法律上也规定了“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个理解将老人照顾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纳入互相帮助的范围,但是法律的这种原则式或者倡导式规定能否构成一种义务的设置,甚至是超越明确规定的抚养义务配置?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并没有认可这种立场。换个角度看,家庭两代之间的问题不只是抚养,还有探望问题。原本法律规定的探望权限于离婚的父母之间,如果我们基于亲缘关系认可探望权主体扩展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理性,那么为什么不能基于亲缘关系扩大抚养义务的范围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像我们说的权利义务之间要保持基本的平衡?
权利义务的配置和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但文化传统也在发生着变迁,这种变迁在各地各群体之间并不是整齐划一的。法院的判决有一种折中的考虑,承认了老人们没有义务承担抚养孙子女费用,但是也没有支持老人们照顾孩子的劳务费主张。所以在本案中的“带孙费”并不是老人们照看孩子的劳动报酬,而是抚养孩子的必要支出。(解答人:侯学宾 学者)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会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缺乏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老人对孙子女的照顾构成无因管理,所以子女需要支付因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人们常说,含饴弄孙是老人们的天伦之乐,那为什么老人照看孙子女,法律还支持索要“带孙费”?这种道德情感或传统上的看法并不是法律的立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一方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另一方面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这个规定将常态的抚养义务赋予每一代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血缘的延续,但并无直接的抚养关系,這类似于代际之间的接力赛,隔代之间的帮助并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
否定“带孙费”的观点认为,法律上也规定了“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个理解将老人照顾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纳入互相帮助的范围,但是法律的这种原则式或者倡导式规定能否构成一种义务的设置,甚至是超越明确规定的抚养义务配置?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并没有认可这种立场。换个角度看,家庭两代之间的问题不只是抚养,还有探望问题。原本法律规定的探望权限于离婚的父母之间,如果我们基于亲缘关系认可探望权主体扩展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理性,那么为什么不能基于亲缘关系扩大抚养义务的范围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像我们说的权利义务之间要保持基本的平衡?
权利义务的配置和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密不可分,但文化传统也在发生着变迁,这种变迁在各地各群体之间并不是整齐划一的。法院的判决有一种折中的考虑,承认了老人们没有义务承担抚养孙子女费用,但是也没有支持老人们照顾孩子的劳务费主张。所以在本案中的“带孙费”并不是老人们照看孩子的劳动报酬,而是抚养孩子的必要支出。(解答人:侯学宾 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