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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林木植物检疫是防控和治理检疫性病虫蔓延为害的基本措施,是保障农林业生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本文阐述了现阶段我国植物检疫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对未来植物检疫工作的发展给出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植物检疫 问题 建议
植物检疫是通过行政、法律和技术手段,防止危害性病虫和其它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我国省市地区努力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认真安排部署辖区内的林木植物检疫工作。严格制定林木、农作物种子苗木市场检验制度,规范植物检查检疫程序,根据地方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有害生物疫病防控方案,在重点高发检疫地区多角度开展疫情疫病普查监测工作,调查研究与防治防控相结合,在源头上防止林木病虫害及有害生物向本地区的扩散蔓延。但随着社会进程的步伐加快,交通运输物流事业更加快捷,林木植物及其产品往来调运日趋频繁,检疫性病虫害入侵风险不断增大,植物检验检疫工作面临着新时期新的挑战。
一、林木检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林木苗木产地检疫工作相对滞后
产地检疫是林木苗木等种植生产过程中的源头检疫,是林木苗木检疫系统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是防止和预防检疫性病、虫、草害向其他地区传播蔓延的首要措施。但是现阶段林木种苗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此项工作没有足够的认识,对苗木等的产地检疫不能提前申报,导致植物检疫工作面临被动,工作效率相对滞后。同时,地方植物检疫机构对林木苗木的产地检疫工作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对植物产地检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未进行全面的宣传,有些地方未出台严格规范的政策法规,使本地区的苗木检疫工作缺少连贯性,给可能造成的林木病虫害传播埋下隐患。
(二)植物检疫机制不健全影响正常的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是一项要求严格、涉及面广的工作,通常需要林业和农业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农业植物和林业植物在种类上没有明确的分类,导致林木苗木等植物检疫时常存在交叉管理的现象。在现实工作中,苗木、花卉等植物的生产经营基地等的检疫工作一般由林业和农业两个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承担,但也因此出现两者都不管的窘境。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植物检疫监管职能的缺失,更容易造成检疫性病、虫、草害等的蔓延和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林木、苗木及其加工产品等在生产调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对植物进行检疫,但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办理手续的生产调运单位和个人仅为少数。
(三)林木苗木生产经营人员对植物检疫重要性认识不足
许多生产经营者认为在调运林木苗木等时并未发现有病虫害等问题,不会因为自己的调运导致检疫性病虫害的传播和扩散。生产经营者忽视与检疫监管的缺失共同造成植物未经检疫就随便调运的问题十分突出。此外,我国县乡级地区较多,《植物检疫条例》宣传贯彻不到位,未经检疫对种苗植物等进行调运现象普遍存在,生产经营者没有在根本上理解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程度,时常抱有侥幸心理。这也反映了检疫部门对植物检疫宣传工作的不到位,反映了检疫部门没有与运输管理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遏制植物调运不检疫等错误做法的持续发生。
二、林木植物检疫工作几点建议
(一)加强与检疫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植物调运检疫工作
通常情况下,林木苗木植物检疫工作由林业和农业检疫机构负责,但调运检疫有其特殊性,要做到严格把控调运检疫质量关,在源头上防止检疫性病虫害向其他地区传播和扩散,需要与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更全面的配合调运检疫的需要。植物检疫机构应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长期的信息互通体制,增强沟通与配合,规范植物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农业部、交通部等颁布的《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铁路、交通、民航、邮政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承运、收寄应检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予承运、收寄。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调运检疫监管职责是植物检疫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强化植物产地检疫管理工作
林木苗木检疫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检疫性病虫害进行疫情普查,结合普查情况建立健全植物产地检疫申报审核制度。检疫机构应根据检验检疫情况建立本地区的植物检疫档案,明确档案内容,细化检疫性病虫害种类,确保档案数据的真实完整,为植物疫源疫病的预防监控提供有效的分析依据。在此基础上,要实行重点检疫与常规检疫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地区的重点林木苗木等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定期进行上门检疫检查,对主动申报检疫的单位和个人给与优惠政策。对林木经营市场等不定期抽查植物病虫害情况,加强对《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推广和宣传,规范植物经营市场的检疫管理。
(三)规范执法,强化宣传
防控植物病虫害生发传播不仅是检疫机构的工作,更是各行各业都应重视的社会公益事业。植物检疫部门深入林木苗木等生产单位或经营场所,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过程向经营者展示植物检疫工作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检疫工作者对《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与贯彻,协助办检人员尽快完成检验检疫程序。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铁路、道路、航空等机构场所张贴宣传材料,共同为植物检疫工作把关。同时,相关检疫部门应在办公场所、植物销售集散地等显要位置公示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如植物检疫法律依据、检疫植物范围、工作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处罚规定等等。这样既方便生产经营者按要求办理程序,也加强了检疫申报者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通过强化公示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项目,严格实行规范签证,进一步保证植物检疫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林伟坪.现代植保建设创新与实践[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
[2]胡建平,赵万利.花卉苗木植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問题及对策[J].中国植保导刊,2008,28(6),42-43>
[3]张奠,张任安.园林绿化中的反季节种植技术应用研究[J].绿色科技,2003(7):129-130.
【关键词】:植物检疫 问题 建议
植物检疫是通过行政、法律和技术手段,防止危害性病虫和其它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我国省市地区努力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认真安排部署辖区内的林木植物检疫工作。严格制定林木、农作物种子苗木市场检验制度,规范植物检查检疫程序,根据地方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有害生物疫病防控方案,在重点高发检疫地区多角度开展疫情疫病普查监测工作,调查研究与防治防控相结合,在源头上防止林木病虫害及有害生物向本地区的扩散蔓延。但随着社会进程的步伐加快,交通运输物流事业更加快捷,林木植物及其产品往来调运日趋频繁,检疫性病虫害入侵风险不断增大,植物检验检疫工作面临着新时期新的挑战。
一、林木检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林木苗木产地检疫工作相对滞后
产地检疫是林木苗木等种植生产过程中的源头检疫,是林木苗木检疫系统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是防止和预防检疫性病、虫、草害向其他地区传播蔓延的首要措施。但是现阶段林木种苗及其加工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对此项工作没有足够的认识,对苗木等的产地检疫不能提前申报,导致植物检疫工作面临被动,工作效率相对滞后。同时,地方植物检疫机构对林木苗木的产地检疫工作未给予应有的重视,对植物产地检疫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未进行全面的宣传,有些地方未出台严格规范的政策法规,使本地区的苗木检疫工作缺少连贯性,给可能造成的林木病虫害传播埋下隐患。
(二)植物检疫机制不健全影响正常的检疫工作
植物检疫是一项要求严格、涉及面广的工作,通常需要林业和农业等多个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完成,农业植物和林业植物在种类上没有明确的分类,导致林木苗木等植物检疫时常存在交叉管理的现象。在现实工作中,苗木、花卉等植物的生产经营基地等的检疫工作一般由林业和农业两个植物检疫机构共同承担,但也因此出现两者都不管的窘境。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植物检疫监管职能的缺失,更容易造成检疫性病、虫、草害等的蔓延和传播。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林木、苗木及其加工产品等在生产调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对植物进行检疫,但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办理手续的生产调运单位和个人仅为少数。
(三)林木苗木生产经营人员对植物检疫重要性认识不足
许多生产经营者认为在调运林木苗木等时并未发现有病虫害等问题,不会因为自己的调运导致检疫性病虫害的传播和扩散。生产经营者忽视与检疫监管的缺失共同造成植物未经检疫就随便调运的问题十分突出。此外,我国县乡级地区较多,《植物检疫条例》宣传贯彻不到位,未经检疫对种苗植物等进行调运现象普遍存在,生产经营者没有在根本上理解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程度,时常抱有侥幸心理。这也反映了检疫部门对植物检疫宣传工作的不到位,反映了检疫部门没有与运输管理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遏制植物调运不检疫等错误做法的持续发生。
二、林木植物检疫工作几点建议
(一)加强与检疫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植物调运检疫工作
通常情况下,林木苗木植物检疫工作由林业和农业检疫机构负责,但调运检疫有其特殊性,要做到严格把控调运检疫质量关,在源头上防止检疫性病虫害向其他地区传播和扩散,需要与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更全面的配合调运检疫的需要。植物检疫机构应与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建立长期的信息互通体制,增强沟通与配合,规范植物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农业部、交通部等颁布的《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工作的通知》第3条规定:铁路、交通、民航、邮政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承运、收寄应检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予承运、收寄。交通运输部门加强调运检疫监管职责是植物检疫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强化植物产地检疫管理工作
林木苗木检疫部门应定期对本地区检疫性病虫害进行疫情普查,结合普查情况建立健全植物产地检疫申报审核制度。检疫机构应根据检验检疫情况建立本地区的植物检疫档案,明确档案内容,细化检疫性病虫害种类,确保档案数据的真实完整,为植物疫源疫病的预防监控提供有效的分析依据。在此基础上,要实行重点检疫与常规检疫相结合的方法,对本地区的重点林木苗木等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定期进行上门检疫检查,对主动申报检疫的单位和个人给与优惠政策。对林木经营市场等不定期抽查植物病虫害情况,加强对《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推广和宣传,规范植物经营市场的检疫管理。
(三)规范执法,强化宣传
防控植物病虫害生发传播不仅是检疫机构的工作,更是各行各业都应重视的社会公益事业。植物检疫部门深入林木苗木等生产单位或经营场所,通过规范的执法行为过程向经营者展示植物检疫工作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检疫工作者对《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学习与贯彻,协助办检人员尽快完成检验检疫程序。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在铁路、道路、航空等机构场所张贴宣传材料,共同为植物检疫工作把关。同时,相关检疫部门应在办公场所、植物销售集散地等显要位置公示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如植物检疫法律依据、检疫植物范围、工作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处罚规定等等。这样既方便生产经营者按要求办理程序,也加强了检疫申报者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通过强化公示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项目,严格实行规范签证,进一步保证植物检疫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林伟坪.现代植保建设创新与实践[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
[2]胡建平,赵万利.花卉苗木植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問题及对策[J].中国植保导刊,2008,28(6),42-43>
[3]张奠,张任安.园林绿化中的反季节种植技术应用研究[J].绿色科技,2003(7):129-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