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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金融犯罪是为金融犯罪司法制定法律根据 ,本身也要依据一定的科学根据。“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和“需予刑罚处罚” ,分别是行为被设立为金融犯罪的社会学根据和法学根据。我国据此规定了 36种金融犯罪 ,但仍不完善。针对问题 ,提出了金融犯罪设立之完善构想 :增补新的犯罪 (尤其应予增补基金和信托领域的金融犯罪和国际金融犯罪 ) ,修订既有罪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