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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检察机关 案件管理部门 价值定位
检察机关中案件管理部门的价值定位,是现阶段检察机关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只有明确其设立价值,才能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各项功能,满足检察机关的内部发展要求。因此,本文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价值定位探讨,对规范检察业务程序,提高检察机关案件处理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第一,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部门,能够对现有刑事案件进行全方位管理,这种全程管理方式是保障法律监督有效性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应履行的职能,涵盖着不同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案件办理及案件监督并整体开展,所以在此种形式下,容易出现法律监督、办理工作中的疏漏、脱节问题。而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恰好能够解决上述缺陷,将检察机关具体法律监督责任落实到刑事案件始末。
第二,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部门,能够确保机关内部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并维持案件办理效果和社会、法律效果的协同性。
第三,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能够实现检察机关案件的统一管理,确保检察业务、执法办案能够有序开展。
第四,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是完善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重要手段。案件管理部门旨在推行案件的统一管理,具体指案件应使用统一法律文书、律师、信息系统来管理。所以经过此种规范管理,使检察机关在明确的职能中,梳理出机关内部人员业务信息,进而为业务考评提供参考。
最后,设立案件管理部门,能够预防漏案、压案以及拖案。由于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力度较大,在实际工作中,会因思想懈怠、疏忽等因素导致案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案件管理部门,在实行案件统一管理后,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拖案、压案这类问题。
在现阶段,检察机关已经认识到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性。但是当前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仍存在很多现实问题。首先是案件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问题,以及管理技术支持问题。案件管理部门属于检察机关内部所设的组织机构,但是当前对于该部门的定位、功能、职责、人员编制等组织建设内容都未明确规定。同时,在现代化技术不断被发展应用的今天,各行各业都需要依托技术手段开展管理工作。所以检察机关在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前期,还应根据该部门应具备的电子卷宗管理、物证管理、流程监控等功能,提供较为成熟完善的技术支持。其次是案件管理权限问题。在实际案件管理工作中,案件过程监督是案件管理部门业务开展的重要组成部门,因此,为避免案件管理的形式化,检察机关应赋予该部门相应监督、管理权限。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案件监督、管理权限较为模糊,内部监督力度明显不足。最后,案件管理部门的构建,改变着检查机关办案形式,并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提出应用信息化管理的新要求。由此可见,案件管理部门在设立期间,还应解决人员案件管理思想问题,使其认识到案件管理发展的规律,进而为案件管理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人员基础。
案件管理部门主要由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分析部门、事务中心构成。但是结合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履行的各项职能,案件管理部门应由检察案件处理中心、案件质量审查中心、案件流程监督中心以及业务信息分析中心。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只有进一步对案件管理部门进行改革、完善,才能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效果,提高检察机关整体工作质量。同时,案件管理部门的办公形式,应设立为综合性的服务中心,并将接待窗口、受案窗口合并办公。在实际工作中,检察中心,还应使案件管理部门提供案件查询、律师阅卷等服务,确保案件信息的透明与公开。此外,案件管理部门应将业务开展重点,放置在内部监督、案件程序监督上,并且在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时,确保案件处理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协调各部门工作的“传话筒”
在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时,不同业务部门处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处理流程的不同阶段,并由各分管检察长带领。但是在这种管理模式中,各检察人员由于所处环节不同,会出现案件处理界限不明、孤岛现象明显等问题。此外,检察机关内部行政化的管理本身具有较强的封闭性,所以各部门配合意识较弱,进而导致检察机关在协调各部门工作时面临诸多问题。但是在当前时期,国家颁布的检察院刑事案件处理规则,要求检察机关应对办案期限、案件处理程序展开监督与管理。
在此背景下,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整体业务的监督、管理者,能够通过掌握案件相关信息,协调各部门案件业务,确保检查机关内部的刑事案件处理工作,可以依法、依纪开展。由此可见,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协调各部门工作的“传话筒”,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处理的全程监督,改变着各部门分散管理模式中出现的部门壁垒,同时有效解决信息数据孤岛化中存在的安心操作问题。例如,若是在案件批捕后,公安部门并没有按照相关侦查部门补充、提供证据时,在后期提起诉讼时,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不受理。以此保障检察机关监督、侦查职能的落实,并避免这类瑕疵案件纳入检察系统中,从根本上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传话筒”,可以通过捕诉衔接发挥其监督价值,保障案件处理质量,提高各业务部门对法律的监督合力。根据现阶段,检察机关诉讼流程的统一、各部门立案、结案的衔接性,都体现着安管部门的协调价值。因此,在新时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是协调各部门的“传话筒”,在不同阶段、环境的业务部门之间架起沟通、合作的桥梁,提升着部门之间的业务配合度,为检察机关业务能力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监督办案流程的‘啦制阀”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处理工作,主要由侦查、审判、起诉等环节构成,而具体任务则需要交给检察、侦查、法院等司法机关完成。其中刑事案件受理是各司法機关开始办案程序的基础,而检察机关的传统受案模式,是通过内部设立的部门审查相关案件,但是这总受案模式在实行期间,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在公安部门移送案件时,侦查人员需要在提请逮捕期间,将案卷送到侦查部门,而在诉讼期间,侦查人员需要将案卷送至公诉部门。这种受案模式,严重降低着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效率。此外,根据以往司法案件,不论是互借办案中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以及各类冤假错案,都和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人员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在具体分工时存在不可逆、线形流动等特点,所以在出现某一案件处理不当的问题时,会严重影响检察部门的整体办案效果。 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将检察机关内部分散式的受案业务集中管理,可以实现案件的统一受理,进而确保案件管辖的规范性,以及法定期限、法律文书、证据提供程序的标准性。所以,对于检查机关来说,案件管理部门是监督其办案流程、案件处理的“控制阀”。案件管理部门在加大案件监督、审理力度时,可以有效避免案件受理模式中存在的弊端,并且分担各业务部门的一部分事务性工作。同时,在检察机关传统结案方式中,各部门对案卷的管理、法律文书、相关材料的整体都缺乏必要的严谨性。而案件管理部门会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结案后的审核工作,并以中立、旁观的立场保障业务开展的公正。由此可见,案件管理不同在结案审核中,同样发挥着“控制价值”,检察机关通过案件管理部门的严格把控,能够将不合格、材料不齐全的案件、结案条件不足的刑事案件阻隔在外,确保案件受理、结案工作的整体效率。
(三)提供案件决策的“信息中心”
结合检察机关以往的案件处理难点,以及案件管理部门设立的重要性。在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管理部门属于综合性的业务处理部门,需要具备案件处理监督、案卷管理、服务和提供决策数据等职能。而案件管理部门的决策数据提供职能,体现着案件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价值。在案件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基础上,相关人员可以从案件管理部门存储数据中,获得案件处理方向。当前时期,“信息中心”主要是指案件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分析、信息处理的方式分类处理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并且在实际工作中,承担检察数据的提供以及分析职能。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内部的各业务部门,在开展各项工作时,会在不同阶段,获取大量案件信息。而这些案件信息需要在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控制中,和各部门进行共享,以此保障业务处理的衔接性。同时,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及业务信息平台的运行期间,检察机关实现案件信息录入、司法活动线上监督、办案流程统一管理时,都需要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职能。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应用、管理、监督系统运行,对检察业务开展中产生的案件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并研判业务运行趋势、案件处理动态,可以为检察长、检委会提供有效、科学的决策信息。由此可见,案件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价值对检察机关办案能力的提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规范案件处理方式的“警示牌”
由于检察机关是刑事案件处理的直接参与者与监督者,所以检察机关在多种职能的基础上,需要重视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制约与管理。在此背景下,案件管理部门同样发挥着规范案件处理方式的“警示牌”价值。而案件管理部门的警示牌价值,主要体现在案件管理、监督职能方面。通过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与警示,可以保持检察部门的执法行为能够时刻保持在正义轨道上,避免检察机关在开展各类业务时出现思想偏离情况。所以案件管理部门的警示牌功能,发挥着规范办案流程,杜绝违法乱纪的防御价值,并且对检察机关内部的公平公正的司法观念有着明显的引导价值。
綜上所述,在检察机关业务发展不断改进的今天,检察机关内部需要明确案件集中管理的必要性。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可以在检察机关案件处理期间,发挥“传话”“控制”“警示”等价值,并在履行案件监督、管理职能中,明确自身价值定位,为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组织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检察机关中案件管理部门的价值定位,是现阶段检察机关需要重点思考的问题。只有明确其设立价值,才能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各项功能,满足检察机关的内部发展要求。因此,本文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价值定位探讨,对规范检察业务程序,提高检察机关案件处理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一、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设立的必要性
第一,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部门,能够对现有刑事案件进行全方位管理,这种全程管理方式是保障法律监督有效性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应履行的职能,涵盖着不同刑事案件诉讼的全过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案件办理及案件监督并整体开展,所以在此种形式下,容易出现法律监督、办理工作中的疏漏、脱节问题。而案件管理部门,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恰好能够解决上述缺陷,将检察机关具体法律监督责任落实到刑事案件始末。
第二,检察机关设立案件管理部门,能够确保机关内部检察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提高办案效率,并维持案件办理效果和社会、法律效果的协同性。
第三,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能够实现检察机关案件的统一管理,确保检察业务、执法办案能够有序开展。
第四,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是完善检察机关考评机制的重要手段。案件管理部门旨在推行案件的统一管理,具体指案件应使用统一法律文书、律师、信息系统来管理。所以经过此种规范管理,使检察机关在明确的职能中,梳理出机关内部人员业务信息,进而为业务考评提供参考。
最后,设立案件管理部门,能够预防漏案、压案以及拖案。由于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力度较大,在实际工作中,会因思想懈怠、疏忽等因素导致案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而案件管理部门,在实行案件统一管理后,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拖案、压案这类问题。
二、案件管理部门发展现状
在现阶段,检察机关已经认识到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性。但是当前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仍存在很多现实问题。首先是案件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问题,以及管理技术支持问题。案件管理部门属于检察机关内部所设的组织机构,但是当前对于该部门的定位、功能、职责、人员编制等组织建设内容都未明确规定。同时,在现代化技术不断被发展应用的今天,各行各业都需要依托技术手段开展管理工作。所以检察机关在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前期,还应根据该部门应具备的电子卷宗管理、物证管理、流程监控等功能,提供较为成熟完善的技术支持。其次是案件管理权限问题。在实际案件管理工作中,案件过程监督是案件管理部门业务开展的重要组成部门,因此,为避免案件管理的形式化,检察机关应赋予该部门相应监督、管理权限。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案件监督、管理权限较为模糊,内部监督力度明显不足。最后,案件管理部门的构建,改变着检查机关办案形式,并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提出应用信息化管理的新要求。由此可见,案件管理部门在设立期间,还应解决人员案件管理思想问题,使其认识到案件管理发展的规律,进而为案件管理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人员基础。
三、案件管理部门创新途径
案件管理部门主要由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分析部门、事务中心构成。但是结合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履行的各项职能,案件管理部门应由检察案件处理中心、案件质量审查中心、案件流程监督中心以及业务信息分析中心。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只有进一步对案件管理部门进行改革、完善,才能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效果,提高检察机关整体工作质量。同时,案件管理部门的办公形式,应设立为综合性的服务中心,并将接待窗口、受案窗口合并办公。在实际工作中,检察中心,还应使案件管理部门提供案件查询、律师阅卷等服务,确保案件信息的透明与公开。此外,案件管理部门应将业务开展重点,放置在内部监督、案件程序监督上,并且在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时,确保案件处理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价值定位
(一)协调各部门工作的“传话筒”
在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时,不同业务部门处于刑事案件、刑事诉讼处理流程的不同阶段,并由各分管检察长带领。但是在这种管理模式中,各检察人员由于所处环节不同,会出现案件处理界限不明、孤岛现象明显等问题。此外,检察机关内部行政化的管理本身具有较强的封闭性,所以各部门配合意识较弱,进而导致检察机关在协调各部门工作时面临诸多问题。但是在当前时期,国家颁布的检察院刑事案件处理规则,要求检察机关应对办案期限、案件处理程序展开监督与管理。
在此背景下,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整体业务的监督、管理者,能够通过掌握案件相关信息,协调各部门案件业务,确保检查机关内部的刑事案件处理工作,可以依法、依纪开展。由此可见,案件管理部门是检察机关协调各部门工作的“传话筒”,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处理的全程监督,改变着各部门分散管理模式中出现的部门壁垒,同时有效解决信息数据孤岛化中存在的安心操作问题。例如,若是在案件批捕后,公安部门并没有按照相关侦查部门补充、提供证据时,在后期提起诉讼时,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不受理。以此保障检察机关监督、侦查职能的落实,并避免这类瑕疵案件纳入检察系统中,从根本上维护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的“传话筒”,可以通过捕诉衔接发挥其监督价值,保障案件处理质量,提高各业务部门对法律的监督合力。根据现阶段,检察机关诉讼流程的统一、各部门立案、结案的衔接性,都体现着安管部门的协调价值。因此,在新时期,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是协调各部门的“传话筒”,在不同阶段、环境的业务部门之间架起沟通、合作的桥梁,提升着部门之间的业务配合度,为检察机关业务能力的发展奠定基础。
(二)监督办案流程的‘啦制阀”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处理工作,主要由侦查、审判、起诉等环节构成,而具体任务则需要交给检察、侦查、法院等司法机关完成。其中刑事案件受理是各司法機关开始办案程序的基础,而检察机关的传统受案模式,是通过内部设立的部门审查相关案件,但是这总受案模式在实行期间,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在公安部门移送案件时,侦查人员需要在提请逮捕期间,将案卷送到侦查部门,而在诉讼期间,侦查人员需要将案卷送至公诉部门。这种受案模式,严重降低着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效率。此外,根据以往司法案件,不论是互借办案中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以及各类冤假错案,都和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人员息息相关。检察机关在具体分工时存在不可逆、线形流动等特点,所以在出现某一案件处理不当的问题时,会严重影响检察部门的整体办案效果。 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将检察机关内部分散式的受案业务集中管理,可以实现案件的统一受理,进而确保案件管辖的规范性,以及法定期限、法律文书、证据提供程序的标准性。所以,对于检查机关来说,案件管理部门是监督其办案流程、案件处理的“控制阀”。案件管理部门在加大案件监督、审理力度时,可以有效避免案件受理模式中存在的弊端,并且分担各业务部门的一部分事务性工作。同时,在检察机关传统结案方式中,各部门对案卷的管理、法律文书、相关材料的整体都缺乏必要的严谨性。而案件管理部门会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结案后的审核工作,并以中立、旁观的立场保障业务开展的公正。由此可见,案件管理不同在结案审核中,同样发挥着“控制价值”,检察机关通过案件管理部门的严格把控,能够将不合格、材料不齐全的案件、结案条件不足的刑事案件阻隔在外,确保案件受理、结案工作的整体效率。
(三)提供案件决策的“信息中心”
结合检察机关以往的案件处理难点,以及案件管理部门设立的重要性。在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管理部门属于综合性的业务处理部门,需要具备案件处理监督、案卷管理、服务和提供决策数据等职能。而案件管理部门的决策数据提供职能,体现着案件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价值。在案件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基础上,相关人员可以从案件管理部门存储数据中,获得案件处理方向。当前时期,“信息中心”主要是指案件管理部门,能够通过数据分析、信息处理的方式分类处理检察机关的案件信息。并且在实际工作中,承担检察数据的提供以及分析职能。具体来说,检察机关内部的各业务部门,在开展各项工作时,会在不同阶段,获取大量案件信息。而这些案件信息需要在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控制中,和各部门进行共享,以此保障业务处理的衔接性。同时,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及业务信息平台的运行期间,检察机关实现案件信息录入、司法活动线上监督、办案流程统一管理时,都需要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职能。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应用、管理、监督系统运行,对检察业务开展中产生的案件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并研判业务运行趋势、案件处理动态,可以为检察长、检委会提供有效、科学的决策信息。由此可见,案件管理部门的“信息中心”价值对检察机关办案能力的提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规范案件处理方式的“警示牌”
由于检察机关是刑事案件处理的直接参与者与监督者,所以检察机关在多种职能的基础上,需要重视内部各业务部门的制约与管理。在此背景下,案件管理部门同样发挥着规范案件处理方式的“警示牌”价值。而案件管理部门的警示牌价值,主要体现在案件管理、监督职能方面。通过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与警示,可以保持检察部门的执法行为能够时刻保持在正义轨道上,避免检察机关在开展各类业务时出现思想偏离情况。所以案件管理部门的警示牌功能,发挥着规范办案流程,杜绝违法乱纪的防御价值,并且对检察机关内部的公平公正的司法观念有着明显的引导价值。
五、结语
綜上所述,在检察机关业务发展不断改进的今天,检察机关内部需要明确案件集中管理的必要性。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可以在检察机关案件处理期间,发挥“传话”“控制”“警示”等价值,并在履行案件监督、管理职能中,明确自身价值定位,为检察机关内部管理组织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