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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已经在立法上予以确认,由于其本身的高科技性和现代信息性决定了关于电子数据的认证问题是具有难度的。本文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阐述有关电子数据的认证问题,以求为今后该证据的进一步完善贡献些许力量。
关键词 电子数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一、电子数据的认证
认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活动。在司法证明的整个过程中认证是关键,而且是前几个环节的目的和归宿,如果没有认证那么整个司法证明任务的完成就无从谈起。认证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力的一种职能活动,所以认证的主体只能是法官,既不是其他诉讼参加人也不是侦查、检察人员或者律师等。关于电子数据认证的内容也包括两个方面: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是指证据材料能够成为证据进入证明的能力或资格。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和力量。
二、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认定
第一,合法性又称为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提供、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关于电子數据的合法性认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准有任违法的情形。法官要从电子数据的产生、运行、调查收集、固定保全等方面综合审查,以保证该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虚构和臆断的,所以客观性又被称为证据的真实性,它是证据能被称之为证据的最基本的特性。作为高科技产生的电子数据在客观性、真实性的审查上较之传统证据是有难度的,所以要运用更为严格的审查判断方法和步骤。确保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没有经过篡改和伪造,法院在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时要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以偏概全。
第三,关联性是指一份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而这种联系体现的是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英美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关联性看作是一项“黄金规则”,是证据发挥作用的奠基石。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时要着重把握以下要点:该电子数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是否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如果有关联,那么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度是大还是小。
三、电子数据认证的过程
1、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和来源
法官在认证时首先要审查主体的数据电文生成的过程,其间是否有被修改的痕迹;要辨明该证据信息是伴随案件的事实或行为产生还是当事人为了诉讼进行而特意制作、篡改和修正。其次要评断系统环境的运行整体情况,电子数据的生成是否依托一套安全有保障的程序和设备,没有黑客、病毒和恶性软件等资源的入侵,取得的所有数据都是真实完整并且安全可靠的。再次,审查附属信息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联度。附属信息中所包含的诸如日期、制作者、访问记录甚至数据属性或文件类型等信息都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审查电子数据的获取和收集
电子数据具有单一性的特征,是仅仅依托二进制码而生成的高科技证据类型。同时电子数据又是不确定和多样的,同样的二进制码在不同的信道里所组成的内容不甚相同;或者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外在表现形式又多样化复杂化。鉴于这种高科技、精确化的现代证据信息特点,首先要严格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取证的整个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勘验封锁现场要及时、存储收集数据使用的技术要精准、当场获取的电子数据与技术人员所拷贝的资料要备注等。其次要审查电子数据的固定和保全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出现技术失误导致的资料遗漏或篡改;传统方式的公证保全和网络保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开放互联网固定的电子数据有无受到病毒、木马或者黑客的影响导致证据被破坏、灭失;非传统方式的附属信息抽离有无操作不当和程序违法。
3、审查电子数据的内容和联系
法官在认定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时,可以就技术性问题咨询专业人员或者通过考量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所作鉴定意见来做评断。只有那些未经修改损坏并且证据信息真实的电子数据才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后,法官还要进一步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真实合法的才具有证据资格。而那些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数据还要分情况判断:第一,这种相关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前者是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则证明力大些;后者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但在整个证据链条中能够起到辅助和佐证的作用。第二,这种相关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正面的联系就是该电子数据对事实认定能够起肯定的作用;反面的联系则对案件起否定作用。只有深入探究电子数据的内容和关联才更有助于法官辨清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参考文献:
[1]王继福.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变迁及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社会科学,2010,174(02).
[2]陈海平(参编).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1.
[3]侯纯.科技法的人文关怀[J].科技与法律,2009,(01).
[4]徐昀(参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关键词 电子数据 证据能力 证明力
一、电子数据的认证
认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或者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活动。在司法证明的整个过程中认证是关键,而且是前几个环节的目的和归宿,如果没有认证那么整个司法证明任务的完成就无从谈起。认证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力的一种职能活动,所以认证的主体只能是法官,既不是其他诉讼参加人也不是侦查、检察人员或者律师等。关于电子数据认证的内容也包括两个方面: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是指证据材料能够成为证据进入证明的能力或资格。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和力量。
二、电子数据的可采性认定
第一,合法性又称为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由法定主体依照法律规定,遵循法定程序提供、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关于电子數据的合法性认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准有任违法的情形。法官要从电子数据的产生、运行、调查收集、固定保全等方面综合审查,以保证该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证明案件事实。
第二,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虚构和臆断的,所以客观性又被称为证据的真实性,它是证据能被称之为证据的最基本的特性。作为高科技产生的电子数据在客观性、真实性的审查上较之传统证据是有难度的,所以要运用更为严格的审查判断方法和步骤。确保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没有经过篡改和伪造,法院在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时要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以偏概全。
第三,关联性是指一份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而这种联系体现的是最小限度的证明能力。英美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关联性看作是一项“黄金规则”,是证据发挥作用的奠基石。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关联性时要着重把握以下要点:该电子数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是什么,是否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如果有关联,那么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度是大还是小。
三、电子数据认证的过程
1、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和来源
法官在认证时首先要审查主体的数据电文生成的过程,其间是否有被修改的痕迹;要辨明该证据信息是伴随案件的事实或行为产生还是当事人为了诉讼进行而特意制作、篡改和修正。其次要评断系统环境的运行整体情况,电子数据的生成是否依托一套安全有保障的程序和设备,没有黑客、病毒和恶性软件等资源的入侵,取得的所有数据都是真实完整并且安全可靠的。再次,审查附属信息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的关联度。附属信息中所包含的诸如日期、制作者、访问记录甚至数据属性或文件类型等信息都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2、审查电子数据的获取和收集
电子数据具有单一性的特征,是仅仅依托二进制码而生成的高科技证据类型。同时电子数据又是不确定和多样的,同样的二进制码在不同的信道里所组成的内容不甚相同;或者内容一致的电子数据外在表现形式又多样化复杂化。鉴于这种高科技、精确化的现代证据信息特点,首先要严格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取证的整个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比如勘验封锁现场要及时、存储收集数据使用的技术要精准、当场获取的电子数据与技术人员所拷贝的资料要备注等。其次要审查电子数据的固定和保全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出现技术失误导致的资料遗漏或篡改;传统方式的公证保全和网络保全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开放互联网固定的电子数据有无受到病毒、木马或者黑客的影响导致证据被破坏、灭失;非传统方式的附属信息抽离有无操作不当和程序违法。
3、审查电子数据的内容和联系
法官在认定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时,可以就技术性问题咨询专业人员或者通过考量当事人聘请的鉴定人所作鉴定意见来做评断。只有那些未经修改损坏并且证据信息真实的电子数据才有可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后,法官还要进一步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真实合法的才具有证据资格。而那些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数据还要分情况判断:第一,这种相关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前者是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则证明力大些;后者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但在整个证据链条中能够起到辅助和佐证的作用。第二,这种相关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正面的联系就是该电子数据对事实认定能够起肯定的作用;反面的联系则对案件起否定作用。只有深入探究电子数据的内容和关联才更有助于法官辨清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参考文献:
[1]王继福.美国科学证据可采性标准的变迁及对我国的启示[J].山东社会科学,2010,174(02).
[2]陈海平(参编).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11.
[3]侯纯.科技法的人文关怀[J].科技与法律,2009,(01).
[4]徐昀(参编).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