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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码相机的崛起,越来越多的人视其为生活中的伙伴,为了得到一张满意的照片,人们也开始越来越注重数码相机的质量。只有好的质量才能照出好的效果,然而,品牌数码相机的质量却让人忧心。
近期,上海市工商局对上海市6家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企业销售的数码产品(数码相机、摄像机、移动电话)、纺织品、手表等部分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经检测,数码产品15个批次不合格。其中,由卡西欧(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CASIO”数码相机(型号规格:EX-Z33 生产日期/批号:2009.8.27)“分辨率、彩色还原”两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被检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上海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分辨率、彩色还原不合格将对拍摄效果造成一定影响,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分辨率、彩色还原”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表示:分辨率是数码相机中一个重要的参数,其数值大小将直接影响到最终图像的质量。分辨率、彩色还原不合格商品多数采用低成本的小孔径光学镜头,成像质量差且无自动对焦AF功能,最终导致对拍摄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5月20日14时4分,针对“CASIO”数码相机不合格一事,记者就以下问题书面采访了卡西欧(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1.“卡西欧”作为知名品牌,此次数码相机抽检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目前,上述抽检不合格的“CASIO”数码相机一共生产了多少?已售出了多少?市场上未售出的还有多少?
3.针对购买了上述抽检不合格“CASIO”数码相机的消费者,贵公司有何解释?
4.对购买了上述抽检不合格“CASIO”数码相机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5.对未售出的抽检不合格“CASIO”数码相机,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6.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质量危机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5月21日10时27分,记者收到卡西欧(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函中称:
“1.卡西欧数码相机产品均为质量合格产品。
2.卡西欧数码相机产品在国家照相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州)检测的结果与在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SQI)的检测结果相同,均为质量合格产品。......”
同时,记者收到该公司传真来的上述相关检测报告,然而这份检测报告中检测的“CASIO”数码相机(型号规格:EX-Z33),生产日期是2009年12月15日,与上海工商此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09年8月27日)并非同一批产品。
近期,上海市工商局对上海市6家电视直销、互联网销售企业销售的数码产品(数码相机、摄像机、移动电话)、纺织品、手表等部分商品进行了质量监测。经检测,数码产品15个批次不合格。其中,由卡西欧(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CASIO”数码相机(型号规格:EX-Z33 生产日期/批号:2009.8.27)“分辨率、彩色还原”两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被检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上海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取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
分辨率、彩色还原不合格将对拍摄效果造成一定影响,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针对“分辨率、彩色还原”项目不合格,会产生什么影响或危害,记者咨询了相关专家,专家表示:分辨率是数码相机中一个重要的参数,其数值大小将直接影响到最终图像的质量。分辨率、彩色还原不合格商品多数采用低成本的小孔径光学镜头,成像质量差且无自动对焦AF功能,最终导致对拍摄效果造成一定的影响,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律师:
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查不合格产品致自身权益受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向厂商要求退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的中国消费维权网(www.315rx.com)法律顾问李律师。李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措施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消费者如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5月20日14时4分,针对“CASIO”数码相机不合格一事,记者就以下问题书面采访了卡西欧(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1.“卡西欧”作为知名品牌,此次数码相机抽检不合格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2.目前,上述抽检不合格的“CASIO”数码相机一共生产了多少?已售出了多少?市场上未售出的还有多少?
3.针对购买了上述抽检不合格“CASIO”数码相机的消费者,贵公司有何解释?
4.对购买了上述抽检不合格“CASIO”数码相机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贵公司如何保障?
5.对未售出的抽检不合格“CASIO”数码相机,贵公司将采取什么措施?
6.贵公司如何处理此次质量危机事件,将采取什么措施来重新树立消费者的购买信心?
5月21日10时27分,记者收到卡西欧(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回复函。函中称:
“1.卡西欧数码相机产品均为质量合格产品。
2.卡西欧数码相机产品在国家照相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州)检测的结果与在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SQI)的检测结果相同,均为质量合格产品。......”
同时,记者收到该公司传真来的上述相关检测报告,然而这份检测报告中检测的“CASIO”数码相机(型号规格:EX-Z33),生产日期是2009年12月15日,与上海工商此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日期为2009年8月27日)并非同一批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