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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理应是行宪的主体。然而我国公民行宪却存在规范与现实间的悖论,即规范的先进性与现实的落后性之间的矛盾。造成这一矛盾的最主要原因,是现行的宪法实施机制只把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当成了构建宪法秩序的"客观法",而没有将其当成公民追求自己利益的"主观权利"。公民可以通过行使宪法请求权的方式行宪,但须在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层面进行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