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实施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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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是评判检察人员岗位能力素质、建立岗位目标并推动实施岗位培训计划、科学定位岗位职能并推动岗位流动的重要标尺和准则。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试行)及其应用指南,对检察工作各条线岗位素能标准及其操作作出明确、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的实施路径,是在检察改革背景下,对检察机关内部资源科学管理和合理化再分配的方式与手段。
  关键词 岗位素能 检察机关 教育培训
  作者简介: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课题组组长)王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课题组成员)薛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龚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8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检察队伍作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坚力量,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一直以来,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0月出台了《2011-2020年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检察队伍提供了重要遵循;同时,明确了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的目标任务。2013年5月,为加快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构建科学规范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制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进一步完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并于2014年3月制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研制方案》,启动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研制工作。经过努力,2016年3月,《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试行)和《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应用指南》(试行)同步印发,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正式建立。
  一、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的界定
  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是评判检察人员岗位能力素质、建立岗位目标并推动实施岗位培训计划、科学定位岗位职能、了解岗位需求并引导岗位责任主体输入输出、推动岗位流动的重要标尺和准则。
  实施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须严格界定其基本特征,以避免教育培训工作思路、目标与任务发生偏差。归纳起来,这些特征包括:一是岗位素能来源于检察职能,因此实施中必须始终围绕检察履职展开,当前教育培训形式与内容上偏离甚至脱节于检察权行使的,应逐步作出调整,直至排除;二是岗位素能根植于检察工作,一切围绕岗位素能开展的针对性教育培训务须以满足检察工作需要为前提,在检察改革中涉及的分类管理、架构调整以及相应职能分配落实到位后,应立足岗位设定标准,对照改革后的检察工作实际运行;三是岗位素能遵循于检察规律,实施岗位素能标准应基于对司法规律的科学认知和正确把握,脱离司法规律的素能标准毫无意义,例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机制改革,关涉司法规律的再认识,应作为岗位素能的重要遵循;四是岗位素能融合于检察实践,岗位素能标准实施的唯一检验标准是能否更好的推动检察实践,因此教育培训应更多扎根于司法办案一线展开,例如理论化教学与实训的占比应逐步趋近直至倒置,以利于实务化教育培训模式的形成。
  二、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的实施路径
  《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試行)和《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应用指南》(试行)的出台,为今后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提供了指导与依据。按照高检院要求,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不同省份在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当地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素能项目。 此为各地实施岗位素能标准留足空间,意味着在顶层设计框架内,路径与措施的选择可具多样性。然检察工作自上而下统一领导的制度属性,决定了在岗位素能标准的实施中,仍须以系统性、连贯性为主;另一方面,之于路径与措施亦须区分对待,唯坚持路径的顶层设计、上下联动,与措施的多样并举、各具特色相结合,方可发挥检察工作的组织、制度与资源优势,形成聚集效应,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探索出一条新的科学化进路。
  (一)理论路径
  按照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关于岗位对象通用素养的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理论素养,包括了党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检察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检察职业道德、宪法和法律基础理论,等等。基于这一前提,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实施的理论路径,须兼顾政治性、法律性、社会性,以政治涵养为基础,突出司法职业特点,强调司法实践运用与社会效应集聚,以法律人和法律职业群体的养成为最终目标,并落实到教育培训工作中。
  (二)组织路径
  检察机关实施岗位素能标准,应坚持顶层设计、上级指导、上下联动的组织原则。高检院作为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的顶层设计主体,须始终坚持对全国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以及岗位素能标准落实的集中统一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须根据高检院顶层设计,结合地域特点,出台辖区内实施岗位素能标准的指导性纲要;其他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与上级机关的沟通联系,在辖区内可根据情况创新举措,丰富手段,以显现顶层设计的弹性与活力。
  (三)制度路径
  作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性制度依托,高检院出台的《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试行)与《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应用指南》(试行),须为各级检察机关规划岗位素能标准实施路径的基本遵循。司法实践中,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建章立制予以配套。例如可结合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制定《检察人员岗位素能培训实施细则》、《检察官岗位研修基本办法》、《检察人员岗位素能考评办法》,等。同时,在教育培训环节,亦须对照新的岗位标准,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例如可制定不同条线、不同岗位的学习培训、比武竞赛实施办法。藉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建立与实施之契机,推动教育培训工作系统性的制度化、常态化。   三、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的实施措施
  (一)教育培训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岗位素能的培养主要依靠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同样,实施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的具体措施,也要落实在教育培训这一主阵地中。当前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诸多弊端,亦应有所重视,并在岗位素能标准的实施中加以排除或解决。一是脱离检察工作实际,违背检察权运行规律,导致教育培训成果难以与检察工作相对应,无法有效助推职能发挥;二是内部藩篱重重,主体及对象繁琐,各条线、部门教育培训计划、步骤难以统筹谋划、协调推进,教、学、研令出多门、权责不清;三是岗位需求多样化与教育培训实质单一化矛盾显现,学习培训形式虽丰,但内容千篇一律、同质化现象严重,检察岗位难从教育培训获取利益。
  总的来看,由于没能准确对焦检察岗位,以往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对检察人员岗位素能的提升助益有限。因此,加快推进检察教育培训改革,围绕岗位素能标准建立目标并实施任务,关键是以检察岗位需求为前提、以素质能力提升为原则、以体现量化标准为方法,进一步增强教育培训的目的性、实践性和科学性,更好的发挥教育培训对检察工作的推进、保障作用。一是应立足岗位职能开展教育培训。高检院出台的《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试行),涵盖了包括刑事检察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执行检察监督、控告申诉检察监督、案件内部管理监督等领域,与改革后的检察职能岗位密切对应。实践中,各地可立足岗位素能标准,结合检察改革进程,出台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纲要和岗位素能标准实施细则,并按照业务归口,由省级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制定具体条线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及办法。二是应围绕任职资质开展教育培训。检察岗位根植于检察职能,是检察权运行的载体和责任制划定的标识。教育培训工作应牢牢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一检察改革的“牛鼻子”,把权力运行与责任追究作为设定岗位任职资质的重要参考,明确为评判岗位对象能力素质的重要方面。各地在制定岗位培训计划时,须紧密结合权力清单和检察官考评机制而设计,并将岗位培训作为岗位对象任职的必备条件加以设定。三是应设定科学标准开展教育培训。一方面教育培训工作应追求量化,各地出台实施细则,应包括年度培训人数、次数、课程时长、考核成绩等可量化指标,以之作为考察教育培训主体与对象两方履职的依据;另一方面教育培训工作应力求体系化,高检院、省级院、分州市院及基层院针对岗位素能标准的实施应整体连贯、层级递进,避免重复投资,确保检察资源合理利用。
  (二)岗位实践
  实施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须抓牢教育培训,更应依托检察实践。联系到实际,当前各级检察人员在岗履职时间,每年应为两百余个工作日——仅考虑日常八小时工作,暂不统计职侦、侦监、案管等岗位八小时外加班及节假日加班——;相对的,脱产培训及日常培训——占用工作日居多,占用节假日较少——占比很小,更有一线办案部门由于案多人少,经常抽调不出人员参加培训的实例。立足检察实践,依托岗位履职促进素能提升,可实现与教育培训互补,满足岗位素能标准的实施。一是巩固传统带教模式。结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由资深检察官带教司法辅助人员机制,建立辅助人员成长档案,并将带教成果纳入检察官履职考评范围。必要时,上级院可指派检察官带教下级院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二是探索案例教研平台。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申报为教研案例,成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跨单位、部门、岗位调配人员参与办案,同时研习相关素能。上级院可指派人员深入下级院指导或者参与办案。三是实现岗位人员流动。依据岗位素能标准,健全内部人员流动常态化机制,探索岗位实习、试行机制,实现内部人力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的尝试依据岗位素能标准建立检察人员遴选及招录模式,发挥导向作用,助推人才引进。
  (三)系统研发
  当前,检察机关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的主体,主要包括高检院政治部和直属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辖内的检察官学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门;承担与教育培训相关研发工作的主体,主要包括高检院研究室、检察理论研究所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同时,承担教育培训与研发成果孵化的,还包括高检院直属的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日报社。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的实施与日臻完善,注定是集教育培训、理論研发和成果孵化于一体的系统化工程,需要上述单位及职能部门的主导或者参与。多极主导、分头推进的局面,于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的实施多有桎梏,可藉深化检察改革之机,成立检察研究发展中心,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领导下推动具体工作开展,实现资源的整合与集中调配。实践中,可设高检院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两级检察研究发展中心。研发中心由政治部统一领导,政治部、研究室、案管办、监察科等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实施路径规划、研究制定措施、开展日常培训、完善岗位标准;同时,结合检察工作今后发展,负责后续岗位目标、职责、资质的研发与孵化,集中担负起检察机关岗位素能标准实施的载体和平台作用。
  注释: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55年检察工作总结和1956年工作任务的报告》.
  [2]《2011-2020年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指导意见》.
  [3]《关于制定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进一步完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的意见》.
  [4]《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研制方案》.
  [5]《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试行).
  [6]《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应用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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