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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农耕社会的制度框架中,土地不仅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自然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政治活动的对象而存在.国家以政权的形式赋予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方式以合法性的依据.土地治权与国家政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张力,土地治权作为国家意志在土地之中的凝结,其变动是对于社会利益的一种强制性的分割,与传统社会的政权变动有着内在性的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