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探讨

来源 :中国外资·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rker19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開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升,居民的个人收入也大大地提高了,于是,涉外经济也快速地发展起来,个人参预跨境经济交往的活动也日益增多。而目前我国境内个人境外投资还存在政策限制和制度上的缺失,不利于实现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理念,同时也使某些个人跨境资金交易脱离于外汇监管之外。自2007年以来,国家开始进行境内个人对外投资试点,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发展趋势来看,全面推进是大势所趋,此举将进一步促进境内居民个人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下面我就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与大家探讨一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现状
  1、存在法律障碍
  由于我国目前对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流动实行管制,境外投资必须得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有些投资项目,还需到发改委、商务部进行备案,各部门为加强对有关项目和企业投资的管理,制订和修订了一系列的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法规,从字面上看,境内个人可以向境外投资,但外汇管理部门未出台具体操作规定,因此境内居民个人无法进行境外投资的外汇操作。截止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对外直接投资的基础性法律和法规,已有的规定以多个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没有足够的稳定性和权威性。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法律明确各行政部门分工、职责,权限等,并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的长效机制。
  2、投资需求难满足
  现行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渠道有限,主要有:一是通过第三方获得的固定收益;二是境内个人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收购和股权转让等方式融资,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三是境内个人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境外企业投权,获取股息和分红;四是通过合法和非法渠道将财产转移国外进行投资。但根据现行的外汇政策,部分交易不能办理,如购买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按照外汇管理政策,个人只能通过QDII形式购买基金公司开放式的基金来进行。部分交易需要经过外汇管理局审批,手续繁琐,耗时较长。如个人由于办理移民资产转移,需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等,超过50万美元的,还需省分局以上核准。并且,近年来,我国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需求日益增长,现行额度依然偏小,业务发展缓慢,和合理的境外投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3、监测难度大
  境外投资无非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合法的资金汇出,也就是我国QDII资金汇出,总量较小;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员工持股计筹等方式境外投资,需经外汇局审批,控制较严格,总量也较小。第二种情况是通过非法渠道资金汇出进行投资,投资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金额从几十万到几千万元美元不等。流出的方式一是利用个人年度5万美元以内购汇汇出资金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的政策,通过多次、多人分拆将资金汇出,国际收支申报为留学、旅行、探亲等项目;二是通过地下钱庄流出。通过地下钱庄流出的资金,主要是非法收入,使大量的境外投资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
  4、投资者权益难保证
  通过个人分拆等非法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其投资权益在国外一旦受到侵权,难以得到国内法律保护,只能依赖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救助。在投资所在地发生的侵犯投资人权益的现象,我国政府也不便对此类国内法律或政策不允许的个人境外直接投资提供外交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部门和地方希望在境内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有所突破。
  二、全面推进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的必然性
  1、民间资本充足,存在刚性需求
  我国民间资金比较充裕,存在着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现实需求,将境外直接投资向居民个人开放,有利于拓宽这些资金的流出渠道,将进一步促进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中国大妈”在国外的抢购黄金,说明中国居民有较多的结余资金,没有合理的投资渠道,为保增值的需要,四处寻找新的投资方向和增值的途径。
  2、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客观存在
  从当前我国境内个人投资的现状来看,近几年个人通过非官方渠道进行了境外投资,如果从法律层面上认可此类客观存在的投资行为,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境内外资金流动的监控和管理,也为投资人在国外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
  3、境外政策借鉴
  从目前世界各国投资法律制度来看,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允许境外居民在本国投资,对居民境外投资有着不同的立法,都在管理政策之内。因此,我国一直拒绝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合法化是不适合对外开放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目标,应快在全国推开居民个人在境外投资的合法化身份。
  4、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必然选择
  中国资本项目的自由可兑换是大势所趋,允许个人对外投资是开放资本管制的第一步。逐步开放个人对外投资,会相应地促进居民与非居民的商业信贷、银行信贷或有负责等方面的开放,为此提供相关的经验和做法,大大缩短我国资本可兑换进程。
  5、试点的成功
  自2007年8月20日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境内居民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的试点以来,开展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证券市场促进了境内个人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市场优化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提高资金收益,也拓宽了我国外汇资金流出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6、缓解外汇储备过快增长的需要
  近几年,我国外汇储备快速增长,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给我国人民币升值带来巨大的压力。国家调整了“宽进严出”的外汇政策,取消了资本限制流出政策,稳妥推进了对外投资,先从企业投资开始,逐步向居民个人推开。在目前情况下,合理开放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投资,符合国家“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际收支失衡的现象。
  三、推行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策略
  1、建立完善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
  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对外直接投资条例(或法)》,作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基本法规,法规包括,审批管理、宏观调控、监测预警、政府服务保障等相关规定。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商务部门作为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境内居民个人的境外投资行为,涉及证券投资的有证券部门登记备案,涉及房地产的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外汇管理部门对进行各类境外投资进行外汇汇出的登记备案。各部门据此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订相应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完整的境外投资法律体系。同时,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制订国际多边投资框架,充分利用多边投资保护机制,为中国“走出去”的居民提供切实的国际保障。   2、制訂或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
  从鼓励境内居民进行境外进行投资的角度出发,制订或完善有关的配套政策:一是为方便居民境外投资的资金需求,大幅度提高居民的年度购汇额度,限额从5万美元,提高到50万美元。二是与其他国家签订投资贸易保护协定,从国家层面上关注境外投资的境内居民权益,能通过各类方式维护境内居民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于境内资金大额资金汇出的,要有税务或相关部门提供合法收入来源证明,经外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购汇汇出。限额可设为20万美元。四是对投资境外房地产或证券的,除要严格审查外,还要限制其投资规划和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3、建立境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
  打通境内外资金流通渠道,取消境外投资规模限制。将部分审批程序合并,缩短审批周期。放宽股东贷款的条件限制,制定境外投资贷款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的境外投资促进机构,专门负责为境外投资进行融资,向符合融资条件但担保品少的居民个人提供信用保证,并为银行分担贷款风险。建立境外投资的专门保险机构。居民个人“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除一般商业风险外还面临着政治风险,如外汇险、征用险、战争险等。为打消境内外金融机构对居民个人融资的顾虑,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建立境外投资专门保险机构,为境外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承保。此外,我国应及时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境外企业汇回境内的利润免征所得税或者减半征税,将筹建的费用列入企业成本抵扣应纳税额,允许境外企业预提亏损准备金等。
  4、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的防范
  投资风险防范从两个方面来防范,一是投资人的风险防范,也就是投资人对投资项目或内容的考察、决策、实施到收益的过程防范。国家有关部门要按时发放国外投资项目概览,让投资人在此项目内进行投资,减少投资人的盲目性和风险。二是国家从宏观防范资金风险,也就是国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操作手段,限制与国家经济发展或宏观控制目标不一致等大规模的外汇资金流出入。首先要防范的是资本的大规划的外逃。在当前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的预期下,较长时期内不会出现大规模资金外逃,可通过提高境外投资的门槛、居民购汇金额等方式进行限制解决。其次防范洗钱事件的发生。对于个人境外投资进行审批或登记,还需要提供资金合法来源证明,加强投资人的资金来源审核和身份审核,不会通过境外投资增加洗钱的渠道。第三防止热钱流入。对境内居民个人投资资本金和收益的汇回实行专户管理,结汇需提供相关真实收入的证明文件,并对其收益进行累进税率的方式进行征税,完税后结汇的方法,增加其违法成本。
  5、建立管理和服务机构
  及时改进现行的各管一段,分部门监管的现象,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完善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沟通与协调,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发展和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互通信息、充分讨论、协调解决,在鼓励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同时,做好相关风险控制,保证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安全稳健运行。同时,在未来的立法中,确立一个部门为直接面向企业和个人境外投资申请的窗口,受理申请后,在传递给各相关部门,完成审批手续,最后确认境外投资的许可,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性。并根据掌握的国外投资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境外投资人提供境外投资的项目、资金、国外投资政策,减少投资的盲目性。
  综上所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要把握好国内外政策和经济的形势,根据个人经济实际情况进行投资,当然任何投资都会有赢与亏的情况,在做好投资准备前,也要考虑到境外投资的风险,不打无准备之仗。
  (责任编辑:罗亦成)
其他文献
韩先生:我姑父是一名教师,退休后有着比较高的退休金,所以姑父和姑妈的晚年生活一直衣食无忧。可是,去年姑父不幸病逝,姑妈现在仅靠每月几百元的养老保险金生活,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胜利油田原总地质师、华8井发现的亲历者帅德福是油田发展和壮大的参与者。他退休后编写的《济阳坳陷油气勘探》一书,成为经典教材。 Shengli Oilfield former chief geolog
企业的决策者要想做到科学、合理用人,人力资源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至关重要。任何科研工作与经济活动都离不开人、财、物三个基本要素,而人的要素在三者中又是最重要的
摘要:营业转让作为一种“现实中有用,理论上模糊”的制度,其牵涉到较为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各方利益的适当安排成了不可忽视的问题,如何实现营业转让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其中表现得较为突出的一个方面。对此,我国的现有法律却没有作出正面的规定,在制定我国的《商事通则》时,充分借鉴他国立法和实践的经验,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营业转让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营业转让 债权人 利益保护  一、何以保护  1
期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
期刊
期刊
自古以来,黄金作为权力和财富的象征,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在过去的10年中,黄金也因年均50%的涨幅而受到众多投资者的亲睐。随着我国黄金市场的不断发展,近年来一项新兴的创新金融工具——黄金租赁业务也悄然起色,逐渐成为了黄金市场上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本文通过从国内外黄金租赁市场的对比分析为切入点,重点研究了我国黄金租赁市场的发展问题和在实践中的应用价值,并结合目前的市场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