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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第五章的“结语”中说:“有人说民法是‘私法的一般法’。这个定义本身是为了指出法律体系中民法位置的形式上的概念。‘资本主义社会一经济的法’是更为实质些的定义。”“对于这种形式上和实质上来定义民法的状况,最近,表示存在危机感的观点不在少数。其中的理由之一在于,在分工过于发达的今天,特别法的增加非常明显,作为一般法的民法的适用领域也正在被侵蚀。另一个理由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