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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现行预算法共计79条,草案四审稿增加至101条,并在全口径预算、预算公开、转移支付、预算审查制度、地方债等方面有诸多亮点。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表示,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四次审议,四审稿已经比较成熟,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可能性较大。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修正案共有82条,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增加了22条,其中没有修改的只有25条,合并4条变为2条,保留原有内容并补充新内容5条,删除了4条。
该负责人表示,这次预算法修改是全面的大的修改,在完善预决算体系,健全预决算编制,严肃预算执行,搞好预决算审查批准,加强预决算监督,以及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有很多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他认为这部草案总结吸收了预算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比较好地与中央刚刚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了协调,也回应了社会关切。
草案四审稿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处理地方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草案四审稿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在执行方面,草案四审稿还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增强预算的透明度,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公开预算时,应当将向人大报告的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予以公开;将草案三审稿中公开“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修改为公开“政府采购的情况”。这就使公开的范围更加完整。
另外,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草案四审稿还进一步明确了预算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比如,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互相衔接。
在对四审稿进行审议时,与会大多数委员对历经三次较大修改的四审稿表示比较满意,认为可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也有一部分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多数意见都集中在人大预算审查工作和预算监督方面。车光铁委员指出,从目前预算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审查质量不够高、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预算审查的时间过短。现行法律规定的初审时间为一个月,但实际上很难保证,而且对地方而言,人大会议上代表讨论审议预算的时间最多也只有一天,加之预算的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特点,代表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进行深入细致的实质性审查。
他建议,在延长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初审时间的同时,同样适当延长地方初审时间,并对初审的内容、程序、参审范围、责任机构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龚建明委员则提出,预算法应当明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和公开的主体,而且在不同的阶段也应该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公开。比如在预算编制阶段,应该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征集意见;在审批阶段,应当由人大向社会公开;在预算执行阶段,应该由同级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总之,只有将国家预算置于社会公众的阳光之下,才能保证预算的公开透明,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全国人大财经委该负责人也坦承,如果预算法四审获得通过,那么它的阶段性特征也比较明显,其中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比如全口径预算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等等,只能留待今后的适当时机再作修订。
1994年,中国现行预算法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20年。2004年预算法修订工作启动。然而,修订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而延后。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2012年6月,预算法草案迎来二审。随后,草案通过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引了1.9万人参与,征集到33万条意见。2014年4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三审。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修正案共有82条,法律条文从原来的79条增加到101条,增加了22条,其中没有修改的只有25条,合并4条变为2条,保留原有内容并补充新内容5条,删除了4条。
该负责人表示,这次预算法修改是全面的大的修改,在完善预决算体系,健全预决算编制,严肃预算执行,搞好预决算审查批准,加强预决算监督,以及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有很多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他认为这部草案总结吸收了预算法实施20年来的经验,比较好地与中央刚刚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了协调,也回应了社会关切。
草案四审稿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明确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照基金项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同时增加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
为处理地方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草案四审稿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在执行方面,草案四审稿还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为增强预算的透明度,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公开预算时,应当将向人大报告的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予以公开;将草案三审稿中公开“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修改为公开“政府采购的情况”。这就使公开的范围更加完整。
另外,草案四审稿增加规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草案四审稿还进一步明确了预算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比如,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互相衔接。
在对四审稿进行审议时,与会大多数委员对历经三次较大修改的四审稿表示比较满意,认为可以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也有一部分委员提出了修改意见。
多数意见都集中在人大预算审查工作和预算监督方面。车光铁委员指出,从目前预算审查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审查质量不够高、效果不够理想等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地解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预算审查的时间过短。现行法律规定的初审时间为一个月,但实际上很难保证,而且对地方而言,人大会议上代表讨论审议预算的时间最多也只有一天,加之预算的专业性、政策性、法律性特点,代表很难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进行深入细致的实质性审查。
他建议,在延长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初审时间的同时,同样适当延长地方初审时间,并对初审的内容、程序、参审范围、责任机构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龚建明委员则提出,预算法应当明确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标准和公开的主体,而且在不同的阶段也应该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公开。比如在预算编制阶段,应该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征集意见;在审批阶段,应当由人大向社会公开;在预算执行阶段,应该由同级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开。总之,只有将国家预算置于社会公众的阳光之下,才能保证预算的公开透明,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全国人大财经委该负责人也坦承,如果预算法四审获得通过,那么它的阶段性特征也比较明显,其中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比如全口径预算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等等,只能留待今后的适当时机再作修订。
1994年,中国现行预算法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20年。2004年预算法修订工作启动。然而,修订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而延后。2011年11月,国务院第1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并于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审。2012年6月,预算法草案迎来二审。随后,草案通过全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吸引了1.9万人参与,征集到33万条意见。2014年4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三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