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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不少城市纷纷出台相关措施,加强对外来人员管理。例如,北京试点对流动人口较多的村庄实行封闭管理模式。昆明在近期通过的《居住证管理规定》草案中明示: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和聘用无居住证的流动人口。而深圳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李铭强调,流动人口增长过快,无业人员不清除,深圳治安永无宁日。
这些做法和说法,虽然有的声称以“服务于流动人口”为目的,但其精神实质都是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向流动人口归因和卸责,试图通过管控和限制人口流动的措施来减少城管当局工作量或增加寻租机会。其结果,最终只会损害城市发展的活力,阻碍城镇化发展的进程。
早在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2010年中国城镇化提速,不仅要成为拉内需、调结构、促发展的新引擎,还有利于破除城鄉差别,让公民享受平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
对比此番这轮城市管理的施政思路,显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和要求相悖。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早就指出“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又说“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四时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之所以无敌也”。封建帝王尚能从谏如流,最终有限光和胸襟招致和容纳四方“黔首”,我们的地方官员又为何只顾眼前部门的便利而自绝城市活力之源?
实际上,受到限制的人群,往往是最有干劲和期待改变自身及家族生活命运的一群。他们在欠发达地区的生活经历中养成了吃苦耐劳的习惯,同时又富有较强烈的改善生活境况的朴实理想。他们憧憬城市生活,愿意在这里用劳动和智慧创造价值。
地方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为他们合理发挥和积累城市生活能力提供公共平台,让他们各尽所能并且不断进步,将这股新兴力量纳入推进城市发展的轨道,而非用恫吓或罚款来增加他们适应城市的成本,让他们“知难而退”。
平心而论,昆明的草案中的确有一些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的条款,但相对于申领居住证的机会成本而言,并无足够的吸引力。不妨以日本对待外国人的政策作为参照。入境日本之后,居留90天以上才需要去市区町村役所登记,90天以内无须登记。而昆明对本国公民慕名而至者尚不能容30日的居停,未免不够大气。
更重要的是,赴日本的长期居留者一旦登记,即便是外国人也可享受其国民健康保险,这意味着接受其优质的医疗服务,只需支付30%的费用。如果生育子女,还能获得补助费,以及数目可观的供子女上学的儿童补助金。而我们的地方政府,则在无法提供优厚的条件“诱致”流动人口申请居住证的情况下,竟然采取严苛的罚则来“强制”实施。
同样是为了实现目标的激励手段,其背后的逻辑与最终的效果判若云泥。
正面的鼓励,其潜在假设是将流动人口看作当地发展的宝贵财富,固而创造条件将他们识别出来,为他们提供增加其归属感和认同感的服务,以利于其发挥所长。
负面的激励,潜台词是强加给流动人口以原罪,以有罪推定的态度用强制措施让流动人口自证“清白”方能有正常公民待遇。正所谓“待我以国士,我故以国士报之”“官视民如草芥,民视官若寇仇”,效果不同自然不足为奇。与珠三角同样的外来人口数量惊人的江苏昆山,治安远远好于珠三角的许多地方,这个事实就充分回击了外来人口必然导致治安混乱的谬论。
对人口流动的负面态度不仅可能成为城镇化的掣肘,更可能成为“藩镇化”的肇端。不难理解,每个人的身份总是划分为不同的层次——他可以同时是某村的、某县的,或某民族的、某国家的。对不同身份的认同程度差异可能对其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过于强调一个相对狭隘的身份,可能引发严重的对立或暴力冲突。
在民族国家林立的全球化环境中,就现代中国而言,我们更需要倡导中华民族或国家公民层面的身份认同,而不是更囿于地区或族群的范围。刻意强调某市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而无视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实际上是在人为降低相关人员在国家层面身份认同中所获得的收益,从而激励他们降低对这一身份的认同感,进而埋下地方自搞一摊、独行其是的隐患。由此引发的长远后果之严峻,可能远远超出一些短视官员之预期。
这些做法和说法,虽然有的声称以“服务于流动人口”为目的,但其精神实质都是将城市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向流动人口归因和卸责,试图通过管控和限制人口流动的措施来减少城管当局工作量或增加寻租机会。其结果,最终只会损害城市发展的活力,阻碍城镇化发展的进程。
早在20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提出,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2010年中国城镇化提速,不仅要成为拉内需、调结构、促发展的新引擎,还有利于破除城鄉差别,让公民享受平等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
对比此番这轮城市管理的施政思路,显然与中国经济发展的总趋势和要求相悖。李斯在《谏逐客书》中早就指出“泰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王者不却众庶,故能明其德”,又说“地无四方,民无异国,四时充美,鬼神降福,此五帝、三王之所以无敌也”。封建帝王尚能从谏如流,最终有限光和胸襟招致和容纳四方“黔首”,我们的地方官员又为何只顾眼前部门的便利而自绝城市活力之源?
实际上,受到限制的人群,往往是最有干劲和期待改变自身及家族生活命运的一群。他们在欠发达地区的生活经历中养成了吃苦耐劳的习惯,同时又富有较强烈的改善生活境况的朴实理想。他们憧憬城市生活,愿意在这里用劳动和智慧创造价值。
地方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为他们合理发挥和积累城市生活能力提供公共平台,让他们各尽所能并且不断进步,将这股新兴力量纳入推进城市发展的轨道,而非用恫吓或罚款来增加他们适应城市的成本,让他们“知难而退”。
平心而论,昆明的草案中的确有一些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的条款,但相对于申领居住证的机会成本而言,并无足够的吸引力。不妨以日本对待外国人的政策作为参照。入境日本之后,居留90天以上才需要去市区町村役所登记,90天以内无须登记。而昆明对本国公民慕名而至者尚不能容30日的居停,未免不够大气。
更重要的是,赴日本的长期居留者一旦登记,即便是外国人也可享受其国民健康保险,这意味着接受其优质的医疗服务,只需支付30%的费用。如果生育子女,还能获得补助费,以及数目可观的供子女上学的儿童补助金。而我们的地方政府,则在无法提供优厚的条件“诱致”流动人口申请居住证的情况下,竟然采取严苛的罚则来“强制”实施。
同样是为了实现目标的激励手段,其背后的逻辑与最终的效果判若云泥。
正面的鼓励,其潜在假设是将流动人口看作当地发展的宝贵财富,固而创造条件将他们识别出来,为他们提供增加其归属感和认同感的服务,以利于其发挥所长。
负面的激励,潜台词是强加给流动人口以原罪,以有罪推定的态度用强制措施让流动人口自证“清白”方能有正常公民待遇。正所谓“待我以国士,我故以国士报之”“官视民如草芥,民视官若寇仇”,效果不同自然不足为奇。与珠三角同样的外来人口数量惊人的江苏昆山,治安远远好于珠三角的许多地方,这个事实就充分回击了外来人口必然导致治安混乱的谬论。
对人口流动的负面态度不仅可能成为城镇化的掣肘,更可能成为“藩镇化”的肇端。不难理解,每个人的身份总是划分为不同的层次——他可以同时是某村的、某县的,或某民族的、某国家的。对不同身份的认同程度差异可能对其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过于强调一个相对狭隘的身份,可能引发严重的对立或暴力冲突。
在民族国家林立的全球化环境中,就现代中国而言,我们更需要倡导中华民族或国家公民层面的身份认同,而不是更囿于地区或族群的范围。刻意强调某市的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而无视作为国家公民的身份,实际上是在人为降低相关人员在国家层面身份认同中所获得的收益,从而激励他们降低对这一身份的认同感,进而埋下地方自搞一摊、独行其是的隐患。由此引发的长远后果之严峻,可能远远超出一些短视官员之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