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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员工李某,于2005年6月23日签订一份劳动(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书》的补充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6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出国培训协议》,由公司出资,选派李某去国外培训,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违约赔偿方式。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调整情况,延长李某在国外的培训期限。但不久,李某在培训国“不辞而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