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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政府招商协议是政府与相对方的市场主体之间,因招商引资而缔结的确定有关各方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的协议。完善并规范政府的招商协议,对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招商项目顺利实施,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政府招商 性质 原则 意义
一、招商协议的性质和特点
招商协议是跨界协议,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职能。从行政法意义上讲,它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手段,从民法意义上讲,它追求的是经济社会效益。主要特点是:
(一)目的的公共性。招商协议所追求的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及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社会管理目标,是经济效益与行政效益的统一,服从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是与商务协议最本质的区别。
(二)主体的不平等性。在招商协议中双方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作为政府一方对协议的履行具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三)一定意义上的强制性。一些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当相对方不履行协议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政府或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或凭借行政手段予以制裁。
二、政府招商协议的内容
如果说招商引资中的项目谈判过程是利益博弈的过程,那么招商协议的内容就是博弈的结果。在协议的形式上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一)确定基本框架
对接方式决定基本框架,应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确定不同的协议形式,比如属于指引性、路径性或意向性的松散型合作,宜用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构建;而给予政策支持或包括资源开发利用在内的财政性投入的紧密型合作,应当使用合作协议构建。
(二)协议条款
协议条款是协议的基本元素或单元,协议的内容是由条款构成和表现出来的,它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从性质上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即政务条款。、商务条款、法务条款、政商混同条款。
三、招商协议的风险
招商有风险,决策须审慎。招商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治风险,或者叫做决策风险。如果违规招商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
(二)经济风险.如果投入与收入预期差距悬殊,最后难以回收成本,由此带来决策上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三)法律风险。招商协议的内容受行政法律规范的限制,越权签署的协议可能导致无效并产生赔偿责任。
四、签署招商协议应坚持的原则
(一)明底线知进退原则。这里所讲的底线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对底线的界定,另一是指底线思维。
(二)立之有体、施之有序原则。所谓立之有体、施之有序,就是围绕协议的目标设定具体的施行次序和管理措施。
(三)下好先手棋、抓好主动仗原则。一个项目成功落地或顺利实施,基础工作至关重要。因此要提前谋划主动作为,要组建好谈判团队,制定好谈判方案和谈判策略。
五、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基于招商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泛在性以及对风险的认知不足,立足于预警监测和事后处理应对,保障措施可以在协议中加以特别约定(政府为甲方,相对方为乙方)。
(一)国家利益至上、公共利益优先:甲方为执行国家法律、产业政策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序良俗之需要,或认为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有悖国家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二)反无商道条款:乙方作为当事人一方签署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其它协议、文件,履行本协议及其它协议项下承诺及义务,符合其它协议、文件及经营范围,且已得到其内部全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并且不违反或有悖于其它任何协议、合同、判(裁)决、公司章程、组织性文件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件、条款、规定,或与之冲突。
(三)反不正当抗辩: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义务并不构成甲方依法对乙方相关行为实施监管职能的消减,亦不能成为乙方针对甲方履行政府职能行为而消极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的理由
(四)反迟延履行: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的义务,未能达到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或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进度要求进行投资建设,迟延投产、达产或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计划内容的,甲方应当相应地缩减为乙方提供的各项政策及优惠支持比例,也可直接解除與乙方的合同,另行招商。
(五)先决条件条款:甲方拟提供给乙方的包括土地及其它优惠政策在内的各项项目优惠条件,是基于乙方对本项目所涉内容中有关乙方资质、信誉、财力等商业条件和履约能力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且不存在重大遗漏、隐瞒和误导而做出的,且此等做出是以乙方能够全面实现本合同目的为先决条件,亦是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披露信息有瑕疵而影响本合同目的实现时终止履行及收回权益并实施索赔之依据。
(六)反不当得利:乙方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非税收费、各种权益等在内的利益应返还甲方,甲方也有权收回给予乙方的各种利益及权属证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七)兜底条款: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不一致的,或在履行过程中遇有国家法律政策修改调整的,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之规定。
政府招商概要制度是政府职能实现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应在不断实践和应用中逐渐完善,以发挥其对经济的规制保障作用。
作者简介:梁峥,1998年出生,女,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在读生,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
关键词:政府招商 性质 原则 意义
一、招商协议的性质和特点
招商协议是跨界协议,兼具行政和民事两种职能。从行政法意义上讲,它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手段,从民法意义上讲,它追求的是经济社会效益。主要特点是:
(一)目的的公共性。招商协议所追求的不仅仅是单纯的经济利益及最大化,更重要的是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社会管理目标,是经济效益与行政效益的统一,服从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是与商务协议最本质的区别。
(二)主体的不平等性。在招商协议中双方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作为政府一方对协议的履行具有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三)一定意义上的强制性。一些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当相对方不履行协议可能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政府或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措施强制相对人履行或凭借行政手段予以制裁。
二、政府招商协议的内容
如果说招商引资中的项目谈判过程是利益博弈的过程,那么招商协议的内容就是博弈的结果。在协议的形式上应当把握以下两点:
(一)确定基本框架
对接方式决定基本框架,应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确定不同的协议形式,比如属于指引性、路径性或意向性的松散型合作,宜用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构建;而给予政策支持或包括资源开发利用在内的财政性投入的紧密型合作,应当使用合作协议构建。
(二)协议条款
协议条款是协议的基本元素或单元,协议的内容是由条款构成和表现出来的,它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从性质上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即政务条款。、商务条款、法务条款、政商混同条款。
三、招商协议的风险
招商有风险,决策须审慎。招商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治风险,或者叫做决策风险。如果违规招商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
(二)经济风险.如果投入与收入预期差距悬殊,最后难以回收成本,由此带来决策上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三)法律风险。招商协议的内容受行政法律规范的限制,越权签署的协议可能导致无效并产生赔偿责任。
四、签署招商协议应坚持的原则
(一)明底线知进退原则。这里所讲的底线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对底线的界定,另一是指底线思维。
(二)立之有体、施之有序原则。所谓立之有体、施之有序,就是围绕协议的目标设定具体的施行次序和管理措施。
(三)下好先手棋、抓好主动仗原则。一个项目成功落地或顺利实施,基础工作至关重要。因此要提前谋划主动作为,要组建好谈判团队,制定好谈判方案和谈判策略。
五、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基于招商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泛在性以及对风险的认知不足,立足于预警监测和事后处理应对,保障措施可以在协议中加以特别约定(政府为甲方,相对方为乙方)。
(一)国家利益至上、公共利益优先:甲方为执行国家法律、产业政策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公序良俗之需要,或认为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有悖国家法律政策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可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二)反无商道条款:乙方作为当事人一方签署本协议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其它协议、文件,履行本协议及其它协议项下承诺及义务,符合其它协议、文件及经营范围,且已得到其内部全部必要的批准及授权,并且不违反或有悖于其它任何协议、合同、判(裁)决、公司章程、组织性文件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件、条款、规定,或与之冲突。
(三)反不正当抗辩:本合同项下的甲方义务并不构成甲方依法对乙方相关行为实施监管职能的消减,亦不能成为乙方针对甲方履行政府职能行为而消极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的理由
(四)反迟延履行: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的义务,未能达到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或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进度要求进行投资建设,迟延投产、达产或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计划内容的,甲方应当相应地缩减为乙方提供的各项政策及优惠支持比例,也可直接解除與乙方的合同,另行招商。
(五)先决条件条款:甲方拟提供给乙方的包括土地及其它优惠政策在内的各项项目优惠条件,是基于乙方对本项目所涉内容中有关乙方资质、信誉、财力等商业条件和履约能力等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且不存在重大遗漏、隐瞒和误导而做出的,且此等做出是以乙方能够全面实现本合同目的为先决条件,亦是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披露信息有瑕疵而影响本合同目的实现时终止履行及收回权益并实施索赔之依据。
(六)反不当得利:乙方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土地、非税收费、各种权益等在内的利益应返还甲方,甲方也有权收回给予乙方的各种利益及权属证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七)兜底条款: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不一致的,或在履行过程中遇有国家法律政策修改调整的,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之规定。
政府招商概要制度是政府职能实现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应在不断实践和应用中逐渐完善,以发挥其对经济的规制保障作用。
作者简介:梁峥,1998年出生,女,汉族,河北省承德市人,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在读生,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