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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011-08-28
[基金项目] 200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09BJY031)
[作者简介] 郑宏宇(1982-),男,山西晋中人,燕山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管理研究。
[摘 要] 20世纪70年代,鉴于问责制在公共管理领域取得的巨大成绩,英国政府开始逐步将其应用到教育领域,希望能够提升教育绩效。英国教育问责的发展经历了兴起、发展和改进三个阶段,经历了一条由注重教育资源利用到提升教育绩效再到关注教育公平的发展轨迹。英国教育问责范围广泛,对学校、学生和教师的评估是问责的重点,其问责注重群体性、自主性和公开性。通过问责实践活动的开展,教育质量有了很大提升。问责已经成为英国教育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体制。
[关键词] 英国;教育问责制;教育督导;教育绩效;评估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1)06-0110-04
教育问责运动在英国的开展不过短短40年左右的时间,它已经对英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教育问责制在许多国家开始被广泛讨论,而中国对此研究尚不深入,因此,分析英国教育问责的发展历史及实践对我们不无裨益。
一、英国教育问责运动的缘起
对于“Accountability”一词,美国学者马丁•特罗提出的定义较具代表性,他认为问责即向他人汇报、解释、证明及回答资源是如何使用的,并达到了什么效果。[1]
问责的开展与评价、评估密不可分。评价由一系列判断组成并且是问责的先决条件,不对其表现进行评价,一个人自然也就无责可负。因此,评价是问责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必要手段。评估主要是指测量和搜集学校履行责任表现的信息和资料以确认各方职责的履行情况,最终以报告的形式呈献给公众,它是问责框架的核心。
英国教育问责运动的发展历史,按照其特点来看,经历了兴起、发展和改进三个阶段:
(一)英国教育问责制的兴起
英国的教育问责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自皇家督学的视导制度。该制度强调要对全国的学校教育进行监督和审查,并要由中央统一执行。英国《1944年教育法》中有关条款已提到了家长选择学校的权利,并确立了英国基础教育的经费政策。英国历史上教育问责运动的发展多向美国学习。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中小学教育法案》(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开美国现代教育问责制之先河。[2]受此影响,英国开始了教育问责制度的积极借鉴和主动探索。其最突出事件是1974年英国开始模仿美国于1969年启动的全国教育进步评量(National Assessment of Educational Progress)机制,[3]建立了成就单元评量(Assessment of Performance Unit ),并赋予其监控教育系统效能的责任。
这一时期政府和社会各界注重资源的利用效率,这与当时英国国情密切相关。20世纪60年代英国教育质量的低下开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临来自社会各界甚至教育系统自身的压力。社会各界及家长开始关注英国的学校到底在做些什么?能做些什么?他们的孩子上的学校是否是认真负责的?教育质量是否能够得到保证?教育系统内部也开始思考英国教育的发展方向问题。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学校的日常运行开始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利益。各种资金的使用情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纳税人要求学校就资金使用做出相关的解释、说明和证明,教育问责这一要求开始兴起并逐步制度化。可以看到,教师和学校的教学活动开始走入政府和社会关注的范围,教育问责开始逐步制度化,问责成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英国教育问责制的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教育问责运动有了新的发展,政府和社会各界不只单单关注资源的利用效率,而是开始转向侧重于对学校绩效的关注,绩效责任成了学校发展的关键词。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开始推行新自由主义政策,强调自由市场理论的应用。其指导思想——被称为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奇怪混合物”的撒切尔主义开始在英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鉴于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撒切尔夫人将这一原理引入教育领域,希望像国营企业私有化那样,实行公立教育私有化,从而增强公立教育的自主性、灵活性、竞争性和有效性。[4]
英国政府颁布的《1988教育改革法》中要求,个别学生的评量成绩必须让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the governing body)和地方教育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知道,成为英国当今学校绩效责任的起源。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学校本没有全国性统一的课程设置和考试,从1988年开始,确立了国订课程的内涵,并由在1992年成立的教育局负责具体实施。为了真正落实教育绩效责任,英国的《1996教育法》特别规定地方教育局须对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负起鉴定、评量和提供协助的责任。
1991年,家长宪章(the Parent’s Charter)的提出堪称英国教育史上的转折点。这一政策开启了英国学校教育的信息革命,强化了家长要求参与学校管理,借此延伸了他们的学校选择权和要求的标准,家长开始广泛参与到学校教育活动中。1994年,英国教育与就业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ee)进一步提出了更新的家长宪章,具体用来说明家长对学生在学校接受的教育上可以有何期待,以及如何更加有效地参与到学校的教学中去。
家长几乎每年都会收到有关学生的年度报告、学校年度计划书或手册、学校董事会的年度报告等5份文件,以确保被充分地告知。
简言之,在这一阶段,英国教育当局为了切实提高学校教育绩效,通过设定全国性统一的国订课程,并经过全国性的考试和测验,将结果与其他学校进行比较分析,以此作为判断学校绩效的依据,并公之于众,以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家长自由择校的权利。
(三)英国教育问责制的新动向
2000年之后,英国教育问责制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03年《每个孩子都重要》(Every child matters)教育绿皮书的出台,提出了所有孩子都有接受良好教育及实现他们潜能的机会。2007年布朗首相上台执政以后,连续发布了《2009教育与技能议案》(2008年5月)等一系列政策。布朗政府的改革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推进机构改革。2007年英国原教育部进行机构重组,拆分成为了两个部,一个是儿童、中小学和家庭部(The Depa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另一个是创新、大学和技能部(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 Universities and Skills)。[5]同时,宣布成立国家卓越教育委员会(NCEE),布朗首相亲任该委员会主席。进入新世纪后,英国政府更加重视教育公平的实现和学生潜能的发挥,新的部门能够更加关注此目标的实现。这充分体现了问责所包含的教育公平要义。
二是颁布儿童发展计划。2007年颁布的《儿童计划》(DCFS)提出了英国儿童的十年发展规划,提出要对12个方面的政策进行重新评估,包括毒品教育、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治理校园欺凌、防止商业化对儿童的危害,以及父母投诉处理程序,等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计划提出了2010年儿童要达到的十大发展目标,包括了身体健康、考试测验、家长评价、社交能力、职业培训、雇主反馈等方面的内容。以上目标充分体现了教育问责制所具有的改进功能,其最终目的在于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
三是实施职业证书制度。英国于2008年9月逐步引入了基于工作的证书制度(work|based diplomas)。证书计划包括17种考试,分为3个等级。其中,中级证书相当于在GCSE考试中取得6个A-C等级;而高级证书则相当于通过3门A-level GCE考试。英国从80年代开始实现普通证书考试(GCSE)和以升入大学为目的的A-level GCE考试。但这一制度弊端渐显,社会各界开始指责其考试引导教学、过分看重成绩、妨碍学生技能素质的提升等。因此,作为对指责的回应,英国儿童、中小学及家庭部部长埃德•鲍尔斯指出职业证书今后10年内将成为大学和雇主首选的资格证明。英国《泰晤士报》指出,证书考试制度可能在2013年取代中学高级水平考试(A-level)。这是英国考试制度20多年来最重大的一次变革。
可以看出,这一阶段,英国教育当局开始逐步把教育公平纳入改革的视野,同时,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升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整个社会已经把发展基础教育看作是一项未来提高竞争力的投资策略。至于其效果如何,尚需时间检验。
二、英国教育问责制的具体实践
(一)对学校的评估
英国学校的评估较为重视自评,这是因为自评有利于学校对自身活动进行积极的审视,并对学校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的评价。其实质在于学习和改进,相对于外部评估的不确定性而言,自评目的性更明确,以此可以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校的组织管理机构的质量。
英国学校的自评工作始于1973年,每4年组织一次,所有学校必须进行。每次评估大致遵循5个步骤:(1)学习评估的手段和技术;(2)成立评估组织,包括领导小组及设若干专门小组,每一专门小组负责一方面的评估工作,分别制定评估计划,安排日程,对负责评估的方面作系统的调查和鉴定;(3)调查研究,搜集资料,进入评估,由校长、副校长最后亲自写报告;(4)报告写成后组织若干讨论会;(5)各专门小组写出评估报告交全校征求意见,再由校长写出总报告交全校及董事会讨论,最后写成正式报告送交上级,此报告必须包括上述内容。最后评估出的问题由学校组织改进。[6]
英国实行的是地方自治,20世纪80年代以前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学校评估标准,随着改革的深入,英国政府于1989年12月公布了“学校内部管理评估指标的方案”,列出了学校可用来判断办学效果的50项标准,既可用来指导学校评估,又可促进学校间的横向比较,其中女皇督学团和地方教育局起到的是监督和审查的作用,评估的最终目的在于切实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二)对教师的评估
1983年英国白皮书《教学质量》指出教师队伍应当从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课堂经验和学术水平两个方向去努力。遗憾的是,一直以来英国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这与英国长期以来的地方自治和注重学校自评有着很深的渊源。但纵观其改革历史,英国教师评价基本上经历了一个由“奖惩性教师评价制度”到“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再到“绩效管理教师评价制度”改革的发展道路,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文章开头的英国教育问责的发展轨迹。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奖惩性教师评价制度依据教师绩效作出加薪、解聘、升降级等的决定。固然该制度有鼓励教师努力工作的初衷,但是由于该制度本身固有的评价方式的单一性和被动性,不易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相反更易挫伤部分教师的积极性。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逐步在6个地方教育局试点,并逐步推行。该制度要义为注重人性化发展,尊重个人价值,强调多样化发展,希望在不涉及奖惩的情况下,评价主客体互相协商制定教师的发展目标和评价标准,体现了互动性。相比奖惩性评价制度,该制度更显温和,但是由于其目标的不确定性而难以作出科学评价。
为了摒弃两种评价制度的弊端,而吸收其精华,1998年《英国教师职业现代化》提出将教师和校长的薪金与表现挂钩,提出了PRP教师评价制度,一改温和的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7],在此基础上,英国教育与就业部于2000年推出了“绩效管理评价制度”(Performance Management)。这一制度是对以前两种制度的有机整合,同时克服了两种制度的弊端。该制度是集教师队伍的管理、评价和专业成长于一体的校本教师评价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无论是绩效设定、绩效监控,还是绩效评定,都体现了开放性、透明性和教师的广泛参与性。[8]
(三)对学生的评估
英国对学生的评价主要是基于一套以校本评价为主的学生评价体制。该评价是与关于英国学生成长的一系列测试相联系的。英国教育历来注重对学生成绩的评估。该评估按照评价对象的数量分为群体评估和个体评估两类。成立于1975年的整体评估机构(APU)负责对学生群体进行评估。从1987年开始进行了第二轮测试,测试范围有所扩大。而对学生个体的评估,则无特定标准,一般遵循从技能、体育、品德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建立学生档案,记载成长情况。
英国历史上存在两类比较重要的考试,即GCE考试和GCSE考试。而对于学生的平时表现,则制定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办法,不同的学科划为若干等级,并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同时设置好奖励的措施,以此来激励学生的学习。可以看出,英国的学生测试强调标准和教育绩效,以此来控制教育的发展,并且用全国性统一标准来衡量学校的发展状况,充分体现教育绩效责任。
三、对英国教育问责制的评价
(一)英国教育问责是群体问责
英国教育问责注重政府、学校、家长、学生、社区等各种群体的多方面协调和配合,共同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教育质量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正如亨瑞所说的那样,如果社会把毒品、暴力、不宽容和其他问题放在学校的门口,那么谈学校对教育负责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说,只有各个方面共同努力,承担责任,才能提高教育质量。[9]
(二)重视学校自评,辅以外评
英国教育当局历来重视学校的自评和外评互相配合。这是因为外部问责的优点在于有固定且可以参考的标准,便于统一考核,但其弊端则可能造成参评学校追求统一标准而丧失特色以及主动性。而内部问责则有利于调动学校的积极性,根据校情制定符合自身特色的评价发展方案,有较为明确的目的性,其缺点则是内部问责缺乏一个有效的院校间的比照机制。正因为如此,从英国学校第一轮教育督导之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学校自评的文件,如1996年的《充分利用督导:学校和校董指南》、1998年的《学校评估事项》等。可以看出,英国的教育问责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学校的微观改进相结合,其目的在于提升教育质量,而非单纯改进教育制度。
(三)强调问责结果的公开性
英国学校的教育问责结果通常采用学校绩效报告卡的公示制度,该制度参照了美国的相关做法,公示内容大致包括经费使用状况、学生出席率、毕业率、升学率、就业率、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最终的报告会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便于落实奖惩机制,亦便于让社会各界和家长了解学校的教育绩效,使家长有效行使择校权。所以,教育绩效公开已经成为趋势所在。
[参考文献]
[1] JANCURRIE, RICHARD DE ANGELIS. Globalizing practices and university responses: european and anglo american differences [M].London: Praeger Publishers, 2003:114|116.
[2] 冯瑶.美国教育问责制及其启示[J].基础教育参考,2007(8):31.
[3] GIPPS, CV. National assessment: a comparison of English and American trends[M]//BROADFOOT P, MURPHY R, TORRANCE H. Changing educational assessment: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and trends. London: Routledge. 1990:53|64.
[4] 丁笑梅.英国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改革及其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03(8):31.
[5] Written ministerial statement on machinery of government changes[EB/OL].[2011|08|16].http://www.pm.gov.uk/output/Page12181.asp.
[6] 何兆华.教育评估学[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232.
[7] CUTLER, WAINE. Rewarding better teachers? Performance related pay in schools [J]. Educational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1999,27(1):55|70.
[8] 王凯, 张文华.英国基础教育教师评价制度改革评鉴[J].外国教育研究,2006(12):68|72.
[9] 张艳敏.苏格兰教育问责制的政策与实践[J].新华社中外教育分析报告,2005(11):24.
[责任编辑:赵 玲]
History, Practice and Evaluation of the UK Educ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
ZHENG Hongyu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Hebei 066004, China)
Abstract: In the 1970s,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the field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British government began to be apply it to the field of education step by step, hoping to promote educational performance. The development of British education accountability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ris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It goes through a development approach emphasizing from educational resources using to education performance increasing, and then to education fairness. As to the educ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UK, the range is wide; the focal point is the assessment of the schools, students and teachers; and the emphasis in its operation is the groupment, independence and openness.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accountability,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has been greatly enhanced; it has become the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areas of the UK education.
Key words: the UK; education accountability; educational supervision; education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
[基金项目] 2009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09BJY031)
[作者简介] 郑宏宇(1982-),男,山西晋中人,燕山大学高等教育研究室主任,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教育管理研究。
[摘 要] 20世纪70年代,鉴于问责制在公共管理领域取得的巨大成绩,英国政府开始逐步将其应用到教育领域,希望能够提升教育绩效。英国教育问责的发展经历了兴起、发展和改进三个阶段,经历了一条由注重教育资源利用到提升教育绩效再到关注教育公平的发展轨迹。英国教育问责范围广泛,对学校、学生和教师的评估是问责的重点,其问责注重群体性、自主性和公开性。通过问责实践活动的开展,教育质量有了很大提升。问责已经成为英国教育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体制。
[关键词] 英国;教育问责制;教育督导;教育绩效;评估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5595(2011)06-0110-04
教育问责运动在英国的开展不过短短40年左右的时间,它已经对英国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教育问责制在许多国家开始被广泛讨论,而中国对此研究尚不深入,因此,分析英国教育问责的发展历史及实践对我们不无裨益。
一、英国教育问责运动的缘起
对于“Accountability”一词,美国学者马丁•特罗提出的定义较具代表性,他认为问责即向他人汇报、解释、证明及回答资源是如何使用的,并达到了什么效果。[1]
问责的开展与评价、评估密不可分。评价由一系列判断组成并且是问责的先决条件,不对其表现进行评价,一个人自然也就无责可负。因此,评价是问责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必要手段。评估主要是指测量和搜集学校履行责任表现的信息和资料以确认各方职责的履行情况,最终以报告的形式呈献给公众,它是问责框架的核心。
英国教育问责运动的发展历史,按照其特点来看,经历了兴起、发展和改进三个阶段:
(一)英国教育问责制的兴起
英国的教育问责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自皇家督学的视导制度。该制度强调要对全国的学校教育进行监督和审查,并要由中央统一执行。英国《1944年教育法》中有关条款已提到了家长选择学校的权利,并确立了英国基础教育的经费政策。英国历史上教育问责运动的发展多向美国学习。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中小学教育法案》(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开美国现代教育问责制之先河。[2]受此影响,英国开始了教育问责制度的积极借鉴和主动探索。其最突出事件是1974年英国开始模仿美国于1969年启动的全国教育进步评量(National Assessment of Educational Progress)机制,[3]建立了成就单元评量(Assessment of Performance Unit ),并赋予其监控教育系统效能的责任。
这一时期政府和社会各界注重资源的利用效率,这与当时英国国情密切相关。20世纪60年代英国教育质量的低下开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面临来自社会各界甚至教育系统自身的压力。社会各界及家长开始关注英国的学校到底在做些什么?能做些什么?他们的孩子上的学校是否是认真负责的?教育质量是否能够得到保证?教育系统内部也开始思考英国教育的发展方向问题。同时,随着社会发展,学校的日常运行开始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利益。各种资金的使用情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纳税人要求学校就资金使用做出相关的解释、说明和证明,教育问责这一要求开始兴起并逐步制度化。可以看到,教师和学校的教学活动开始走入政府和社会关注的范围,教育问责开始逐步制度化,问责成为学校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英国教育问责制的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英国教育问责运动有了新的发展,政府和社会各界不只单单关注资源的利用效率,而是开始转向侧重于对学校绩效的关注,绩效责任成了学校发展的关键词。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开始推行新自由主义政策,强调自由市场理论的应用。其指导思想——被称为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奇怪混合物”的撒切尔主义开始在英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主导作用。鉴于市场化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撒切尔夫人将这一原理引入教育领域,希望像国营企业私有化那样,实行公立教育私有化,从而增强公立教育的自主性、灵活性、竞争性和有效性。[4]
英国政府颁布的《1988教育改革法》中要求,个别学生的评量成绩必须让家长、学校管理委员会(the governing body)和地方教育局(Local Education Authority)知道,成为英国当今学校绩效责任的起源。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学校本没有全国性统一的课程设置和考试,从1988年开始,确立了国订课程的内涵,并由在1992年成立的教育局负责具体实施。为了真正落实教育绩效责任,英国的《1996教育法》特别规定地方教育局须对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负起鉴定、评量和提供协助的责任。
1991年,家长宪章(the Parent’s Charter)的提出堪称英国教育史上的转折点。这一政策开启了英国学校教育的信息革命,强化了家长要求参与学校管理,借此延伸了他们的学校选择权和要求的标准,家长开始广泛参与到学校教育活动中。1994年,英国教育与就业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and Employee)进一步提出了更新的家长宪章,具体用来说明家长对学生在学校接受的教育上可以有何期待,以及如何更加有效地参与到学校的教学中去。
家长几乎每年都会收到有关学生的年度报告、学校年度计划书或手册、学校董事会的年度报告等5份文件,以确保被充分地告知。
简言之,在这一阶段,英国教育当局为了切实提高学校教育绩效,通过设定全国性统一的国订课程,并经过全国性的考试和测验,将结果与其他学校进行比较分析,以此作为判断学校绩效的依据,并公之于众,以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家长自由择校的权利。
(三)英国教育问责制的新动向
2000年之后,英国教育问责制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2003年《每个孩子都重要》(Every child matters)教育绿皮书的出台,提出了所有孩子都有接受良好教育及实现他们潜能的机会。2007年布朗首相上台执政以后,连续发布了《2009教育与技能议案》(2008年5月)等一系列政策。布朗政府的改革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推进机构改革。2007年英国原教育部进行机构重组,拆分成为了两个部,一个是儿童、中小学和家庭部(The Department for Children, Schools and Families),另一个是创新、大学和技能部(Department for Innovation, Universities and Skills)。[5]同时,宣布成立国家卓越教育委员会(NCEE),布朗首相亲任该委员会主席。进入新世纪后,英国政府更加重视教育公平的实现和学生潜能的发挥,新的部门能够更加关注此目标的实现。这充分体现了问责所包含的教育公平要义。
二是颁布儿童发展计划。2007年颁布的《儿童计划》(DCFS)提出了英国儿童的十年发展规划,提出要对12个方面的政策进行重新评估,包括毒品教育、性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治理校园欺凌、防止商业化对儿童的危害,以及父母投诉处理程序,等等。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计划提出了2010年儿童要达到的十大发展目标,包括了身体健康、考试测验、家长评价、社交能力、职业培训、雇主反馈等方面的内容。以上目标充分体现了教育问责制所具有的改进功能,其最终目的在于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
三是实施职业证书制度。英国于2008年9月逐步引入了基于工作的证书制度(work|based diplomas)。证书计划包括17种考试,分为3个等级。其中,中级证书相当于在GCSE考试中取得6个A-C等级;而高级证书则相当于通过3门A-level GCE考试。英国从80年代开始实现普通证书考试(GCSE)和以升入大学为目的的A-level GCE考试。但这一制度弊端渐显,社会各界开始指责其考试引导教学、过分看重成绩、妨碍学生技能素质的提升等。因此,作为对指责的回应,英国儿童、中小学及家庭部部长埃德•鲍尔斯指出职业证书今后10年内将成为大学和雇主首选的资格证明。英国《泰晤士报》指出,证书考试制度可能在2013年取代中学高级水平考试(A-level)。这是英国考试制度20多年来最重大的一次变革。
可以看出,这一阶段,英国教育当局开始逐步把教育公平纳入改革的视野,同时,更加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升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整个社会已经把发展基础教育看作是一项未来提高竞争力的投资策略。至于其效果如何,尚需时间检验。
二、英国教育问责制的具体实践
(一)对学校的评估
英国学校的评估较为重视自评,这是因为自评有利于学校对自身活动进行积极的审视,并对学校运行状况进行有效的评价。其实质在于学习和改进,相对于外部评估的不确定性而言,自评目的性更明确,以此可以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教师的教学质量和学校的组织管理机构的质量。
英国学校的自评工作始于1973年,每4年组织一次,所有学校必须进行。每次评估大致遵循5个步骤:(1)学习评估的手段和技术;(2)成立评估组织,包括领导小组及设若干专门小组,每一专门小组负责一方面的评估工作,分别制定评估计划,安排日程,对负责评估的方面作系统的调查和鉴定;(3)调查研究,搜集资料,进入评估,由校长、副校长最后亲自写报告;(4)报告写成后组织若干讨论会;(5)各专门小组写出评估报告交全校征求意见,再由校长写出总报告交全校及董事会讨论,最后写成正式报告送交上级,此报告必须包括上述内容。最后评估出的问题由学校组织改进。[6]
英国实行的是地方自治,20世纪80年代以前一直没有全国统一的学校评估标准,随着改革的深入,英国政府于1989年12月公布了“学校内部管理评估指标的方案”,列出了学校可用来判断办学效果的50项标准,既可用来指导学校评估,又可促进学校间的横向比较,其中女皇督学团和地方教育局起到的是监督和审查的作用,评估的最终目的在于切实提高学校教育质量。
(二)对教师的评估
1983年英国白皮书《教学质量》指出教师队伍应当从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课堂经验和学术水平两个方向去努力。遗憾的是,一直以来英国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这与英国长期以来的地方自治和注重学校自评有着很深的渊源。但纵观其改革历史,英国教师评价基本上经历了一个由“奖惩性教师评价制度”到“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再到“绩效管理教师评价制度”改革的发展道路,这也从侧面印证了文章开头的英国教育问责的发展轨迹。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奖惩性教师评价制度依据教师绩效作出加薪、解聘、升降级等的决定。固然该制度有鼓励教师努力工作的初衷,但是由于该制度本身固有的评价方式的单一性和被动性,不易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相反更易挫伤部分教师的积极性。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逐步在6个地方教育局试点,并逐步推行。该制度要义为注重人性化发展,尊重个人价值,强调多样化发展,希望在不涉及奖惩的情况下,评价主客体互相协商制定教师的发展目标和评价标准,体现了互动性。相比奖惩性评价制度,该制度更显温和,但是由于其目标的不确定性而难以作出科学评价。
为了摒弃两种评价制度的弊端,而吸收其精华,1998年《英国教师职业现代化》提出将教师和校长的薪金与表现挂钩,提出了PRP教师评价制度,一改温和的发展性教师评价制度[7],在此基础上,英国教育与就业部于2000年推出了“绩效管理评价制度”(Performance Management)。这一制度是对以前两种制度的有机整合,同时克服了两种制度的弊端。该制度是集教师队伍的管理、评价和专业成长于一体的校本教师评价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无论是绩效设定、绩效监控,还是绩效评定,都体现了开放性、透明性和教师的广泛参与性。[8]
(三)对学生的评估
英国对学生的评价主要是基于一套以校本评价为主的学生评价体制。该评价是与关于英国学生成长的一系列测试相联系的。英国教育历来注重对学生成绩的评估。该评估按照评价对象的数量分为群体评估和个体评估两类。成立于1975年的整体评估机构(APU)负责对学生群体进行评估。从1987年开始进行了第二轮测试,测试范围有所扩大。而对学生个体的评估,则无特定标准,一般遵循从技能、体育、品德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建立学生档案,记载成长情况。
英国历史上存在两类比较重要的考试,即GCE考试和GCSE考试。而对于学生的平时表现,则制定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办法,不同的学科划为若干等级,并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同时设置好奖励的措施,以此来激励学生的学习。可以看出,英国的学生测试强调标准和教育绩效,以此来控制教育的发展,并且用全国性统一标准来衡量学校的发展状况,充分体现教育绩效责任。
三、对英国教育问责制的评价
(一)英国教育问责是群体问责
英国教育问责注重政府、学校、家长、学生、社区等各种群体的多方面协调和配合,共同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教育质量是各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正如亨瑞所说的那样,如果社会把毒品、暴力、不宽容和其他问题放在学校的门口,那么谈学校对教育负责是没有意义的。所以说,只有各个方面共同努力,承担责任,才能提高教育质量。[9]
(二)重视学校自评,辅以外评
英国教育当局历来重视学校的自评和外评互相配合。这是因为外部问责的优点在于有固定且可以参考的标准,便于统一考核,但其弊端则可能造成参评学校追求统一标准而丧失特色以及主动性。而内部问责则有利于调动学校的积极性,根据校情制定符合自身特色的评价发展方案,有较为明确的目的性,其缺点则是内部问责缺乏一个有效的院校间的比照机制。正因为如此,从英国学校第一轮教育督导之后,发布了一系列指导学校自评的文件,如1996年的《充分利用督导:学校和校董指南》、1998年的《学校评估事项》等。可以看出,英国的教育问责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学校的微观改进相结合,其目的在于提升教育质量,而非单纯改进教育制度。
(三)强调问责结果的公开性
英国学校的教育问责结果通常采用学校绩效报告卡的公示制度,该制度参照了美国的相关做法,公示内容大致包括经费使用状况、学生出席率、毕业率、升学率、就业率、教师专业发展等方面,最终的报告会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便于落实奖惩机制,亦便于让社会各界和家长了解学校的教育绩效,使家长有效行使择校权。所以,教育绩效公开已经成为趋势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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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 玲]
History, Practice and Evaluation of the UK Educ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
ZHENG Hongyu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Yanshan University, Qinhuangdao, Hebei 066004, China)
Abstract: In the 1970s,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accountability system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s in the field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British government began to be apply it to the field of education step by step, hoping to promote educational performance. The development of British education accountability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 rise, development and improvement. It goes through a development approach emphasizing from educational resources using to education performance increasing, and then to education fairness. As to the education accountability system in UK, the range is wide; the focal point is the assessment of the schools, students and teachers; and the emphasis in its operation is the groupment, independence and openness. Through the practice of accountability,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has been greatly enhanced; it has become the indispensable important system in the areas of the UK education.
Key words: the UK; education accountability; educational supervision; educational performance; assessment